亲属相隐论文-贾秋宇,唐文洁

亲属相隐论文-贾秋宇,唐文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亲属相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罪,包庇罪,刑事豁免

亲属相隐论文文献综述

贾秋宇,唐文洁[1](2019)在《“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降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现行刑法如何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周克稳[2](2017)在《“亲亲相隐”在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中的解释论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讨论"亲亲相隐"在现代刑事法中的价值,不应仅停留于道德、伦理的宏大叙事,还应于微观层面寻求在现有立法框架下解释论上的"突围"。具体而言,于不法层面,多数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因符合"历史形成的社会道德秩序"具备社会相当性而阻却违法;于责任层面,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因契合社会伦理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只有将"亲亲相隐"融入规范刑法中进行判断,才能真正实现其在现代刑事法中的活化,从而使辩护空间大大拓展。(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王亮[3](2017)在《从亲属相隐出发探析窝藏、包庇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隐作为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历史上发挥了独特价值,在我国港澳台及域外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充分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将其视为封建糟粕而予以否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吸收亲属相隐原则的合理因素,缩小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将犯罪的一般主体转变为特殊主体,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和伦理性要求,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法治的进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周婷[4](2017)在《从亲亲相隐制度看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吸收传统文化中合理的内核,对和谐社会的建立、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法律权威有着重大意义。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该项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探析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提出我国亲属举证权的问题及现代化改造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卢亚男[5](2017)在《浅析亲亲相隐制度与亲属免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项制度是礼法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法制为主的特点。本文在通过阅读关于亲亲相隐制度以及现代亲属免证制度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经过整理思考,将分别从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及发展、新中国建立后未改造继承该项制度的原因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构建亲属免证制度这叁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对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分析研究,能够促进我国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亲属免证权,这对于维护个人权利,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1期)

王书扬[6](2016)在《我国古代“亲属相隐”制度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最大价值在于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基础。本文就亲属相隐制度的含义及范围进行探究,并深入研究各个朝代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亲属相隐思想对当代立法的启示,为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立法基础。(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刘畅[7](2015)在《从亲亲相隐原则看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原则的发展历程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演变相呼应。现代法治是否需要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本文试图阐述亲亲相隐原则的演变历程,分析其合理性,进而主张亲亲相隐与现代法治的契合,探讨刑事立法的相应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汪焱[8](2015)在《从昨日的“亲亲相隐”看今日的“亲属拒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深厚历史底蕴的传统大国,法制的进步与权力的设定绝对离不开对本土传统文化的充分利用,更离不开对权力设置本身的剖析和理解,"亲亲相隐"----这一亲属拒证权在我国历史上"替身",绝对有支撑亲属拒证权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在我国的历史上,"亲亲相隐"原则它是中华法系的成果和精神之一,是我国传统的法文化习惯,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高度推崇伦理文化,重(本文来源于《山海经》期刊2015年18期)

张灿[9](2015)在《从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的理论基础看两者价值取向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拒证权"往往被视作"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化产物,其实二者从产生的源头、发展历程到本质思想、价值取向均有很大差异,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依托儒家传统伦理思想,是"义务本位"的,而"亲属拒证权"则依托人权思想及契约精神,以"权利本位"为立足点,赋予罪犯亲属以拒证的权利。本文试图从二者的各自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其价值取向作出简要的对比。(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1期)

李振[10](2015)在《论刑事法律中亲属相隐原则的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隐在中国历史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其萌生于春秋时期,经过两汉、南北朝,尤其在隋代的充实,在唐律中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直至清末变法前,其内容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清末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它被改造后保留了下来;直至民国时期,它依然存在于法律之中。新中国建立后,亲属相隐淡出于中国法律界的研究视野;至今,亲属相隐在我国仍未入法,而国外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领域却规定了亲属相隐原则。尽管中国古代的亲属相隐与西方国家的亲属相隐依据和目标有所不同,但其内在的理论依据仍然具有一致性。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讲,它是对人性的尊重和亲情的维护;从法理角度来看,它实质上是亲属权利的体现,并维护社会正义;从刑法学理论着手,它出于刑法期待可行性理论的要求。总之,亲属相隐源于人性,并直接体现为对亲情的维护,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任何的法系,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具有在刑事法律中确立亲属相隐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应该适时、逐步推进亲属相隐回归刑事法律立法,恰当地界定相隐亲属的范围、可以相隐的犯罪行为以及允许的隐匿犯罪的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5-06-30)

亲属相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讨论"亲亲相隐"在现代刑事法中的价值,不应仅停留于道德、伦理的宏大叙事,还应于微观层面寻求在现有立法框架下解释论上的"突围"。具体而言,于不法层面,多数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因符合"历史形成的社会道德秩序"具备社会相当性而阻却违法;于责任层面,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因契合社会伦理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只有将"亲亲相隐"融入规范刑法中进行判断,才能真正实现其在现代刑事法中的活化,从而使辩护空间大大拓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属相隐论文参考文献

[1].贾秋宇,唐文洁.“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J].法制博览.2019

[2].周克稳.“亲亲相隐”在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中的解释论功能[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3].王亮.从亲属相隐出发探析窝藏、包庇罪[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

[4].周婷.从亲亲相隐制度看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J].法制博览.2017

[5].卢亚男.浅析亲亲相隐制度与亲属免证权[J].法制博览.2017

[6].王书扬.我国古代“亲属相隐”制度发展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7].刘畅.从亲亲相隐原则看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

[8].汪焱.从昨日的“亲亲相隐”看今日的“亲属拒证权”[J].山海经.2015

[9].张灿.从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的理论基础看两者价值取向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5

[10].李振.论刑事法律中亲属相隐原则的回归[D].西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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