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权滥用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权垄断,专利权滥用,规制
专利权滥用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邓连文[1](2019)在《专利权垄断与限制滥用的规制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专利权垄断属性进行分析,揭示专利权滥用的一般现象,从实务层面到法律层面,探讨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百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金梦婷[2](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权滥用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发,华为公司诉IDC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SEP权利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行为损害了市场自由竞争,应当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需要证明权利人不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考察SEP权利人及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双方是否是善意的行为人,有助于判断SEP权利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即便是依法发布禁令也需要考虑到其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柰[3](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专利已经成为通信产业的一个关键词。通信互联互通就需要产业链各方严格遵循通信标准,一旦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覆盖了标准内容,就产生了无法回避和绕开的标准下必要专利。涉及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该问题更加复杂化。处理好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解决专利标准化的问题的关键,而在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大多是行业领头企业,极易形成市场壁垒。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笔者以此为思路,分别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公法到私法,对新兴的通信标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理论,分别从标准制定过程和标准实施过程阐述了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常见法律问题即滥用行为类型。随后,笔者在第二章总结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为在合同法和专利法此类私法层面上的规制措施,重点解读FRAND原则并论证了FRAND许可承诺不应被视为合同的观点。由于国际通信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缺乏对FRAND原则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FRAND许可承诺往往流于形式,空洞无力,缺乏对成员有效的约束,私法规制通常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为规制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对技术标准中滥用必要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规制,主要还须依靠反垄断执法行为和司法救济。在本文第叁章,笔者着眼我国司法实践,以华为诉IDC公司案和高通垄断案为线索,创造性地总结了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一般思路,并评析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提供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先进措施。在第五章总结了国际法层面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规范途径作为补足方法。最后,笔者结合国内外对通信领域中涉及标准的专利研究前沿观点和垄断行为特征进行综合的法律价值判断,提出制定适合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的措施及思路。(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周星韬[4](2018)在《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专利制度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专利制度在发挥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极具争议性的专利权利主体,如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由于NPE不以实施专利为目的,因而从其产生到发展一直备受争议。首先应当肯定的是,NPE是一种中性主体,其与Patent Troll存在本质的区别。NPE将专利视为可以流转的商品,依靠专利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其专利运营行为既可能是正当商业行为,也可能是滥用专利权的专利投机行为。在衡量NPE是否实施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过程中,研究的侧重点并非NPE法律主体,而是其商业模式是否损害了专利法律制度功能的实现,阻碍了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外,尽管短期内中国遭遇大规模不当NPE诉讼的可能性很低,不过基于中国巨大的专利市场,在未来某个时期,还是很可能会引来大规模NPE诉讼的。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遏制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NPE的一般理论。在介绍NPE内涵、NPE行为性质及合法性的基础上,从积极角度和消极角度分别总结了NPE行为的社会效应。第二章深入探究了NPE的专利权滥用行为。第一节分析了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一般理论,并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二节列举了叁种常见的NPE滥用专利权行为——许可谈判、滥发侵权索赔函及滥用专利诉讼。第叁节根据《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报告》的内容,将NPE专利权滥用行为模式区分为组合型和诉讼型两类,并总结了它们的异同。第叁章从规制起诉条件、诉讼费用转移、完善永久禁令制度、规范侵权索赔函这四个方面总结了美国对NPE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第四章则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第一节从中国的专利禁令救济情况、专利诉讼获益情况、专利侵权案件胜率以及专利诉讼耗时等角度加以分析,得出结论:现阶段,我国遭遇大规模不当NPE诉讼的可能性很低,不过,基于中国巨大的专利市场,在未来某个时期,还是很可能会引来大规模NPE诉讼的。第二节提出了规制NPE行为的两项基本原则——审慎原则及诉讼成本规制原则。第叁节从程序法角度和实体法角度提出了具体完善对策。包括建立诉前审查机制、完善诉前禁令、规制滥发侵权索赔函行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张璇[5](2018)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专利密集型行业,例如软件、电子行业,我国的企业频频遭受跨国公司的危害。我国企业受创的危害后果不仅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更是威胁到相关产业的升级,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从根本上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伴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专利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由于专利制度的设计本身是为了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而换取专利技术面向社会的公开,法律出于专利权专有性与垄断性的特征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享有专利权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在尚未取得专利权人合法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权也被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距今已有16年,我们曾一度沉浸在入世及引资战略导向成功的喜悦中。然而在不久后,我国市场上的国内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面交锋让我们不得不重视起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先发优势,经过时间的积累掌握的专利技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中竞争中一直出于劣势地位。发达国家不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法》不成熟的发展现状,利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中国施压,要求中国以高标准来保护专利,甚至在其本国内早已得到有效规制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在中国却选择有意规避。过高的专利权保护标准给中国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制造了极大的障碍,更是为跨国企业在国际上封杀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产品提供借口,阻碍了中国的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实行至今不过二十余载,专利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各方面发展都不成熟。我国入世后,迫于发达国家的外界压力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力度。在国际压力的鞭策下,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已经和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接轨,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由于发达国家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施压我国法律加强保护专利权和我国专利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的双重原因,我国要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本文整体上共分为四大部分,先从专利权滥用的基本概述入手,再对国际上对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的不足以及对我国法律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完善。第一部分,主要围绕专利权的概述展开论述。首先就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探讨,其次大致描述了专利权滥发展的历史沿革,并着重分析了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第二部分,主要进行了国际上的立法实践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比较研究。文章首先就国际和发达国家立法中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措施进行了简要的探讨,然后着手分析一些典型的国家在规制专利权滥用方面的经验,并就其可取和共通之处进行了研究。第叁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现有立法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并根据分析现有法律体系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针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领域都有新规发布的情况,先分别就新规作出简要评析,进而分别就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领域对于规制专利权滥用提出建议,最后对于建议在我国以《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为基础构建二元制规制体系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照东,张继文[6](2018)在《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哲学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社会压力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专利法在专利权客体方面正逐渐扩大、专利权保护期限有所延长、权利限制条款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等专利权的非理性扩张导致专利权滥用产生了可能,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德霍斯的抽象物理论等哲学思想都为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提供了哲理基础。文章认为,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中的社会使命应秉持"二元价值论",主观方面从社会本位立场强化权利人社会责任;客观方面从公共政策属性出发平衡多主体利益,及时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予以规制,从而为市场竞争提供公平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2期)
宁立志[7](2018)在《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范式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滥用作为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涵盖实体性滥用与程序性滥用,分别具有或兼有民事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不同的违法性质。由此而激活的法律规制,有其相应的规制范式,其规制或通过滥用抗辩、提起诉讼等司法救济方式,或采取竞争执法等行政管理手段,进而追究滥用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专利权滥用及其规制的理论体系要力求建立这样一种分析范式:以"实体性滥用和程序性滥用"的归类确定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范围,通过"民事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的划分,明晰不同样态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质;依据"抗辩事由"与"诉讼理由"的划分,确立不同性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具体操作方式。经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审查(理)、定性、判定后,最终确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8年01期)
伍敏欢[8](2017)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反垄断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经济的到来,市场竞争已经从封闭性、地域性向开放性、全球性转变,竞争的核心正围绕控制信息和知识展开,在这一过程中,专利标准化顺势而生。融合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种促进知识产权效能最大化的融合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埋下了隐患。专利权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赋予专利权人法定的排他权,但这种排他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绝对拥有必然的垄断力。标准化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权因其在技术上或商业上的不可替代性,无形中增强了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和支配地位。专利权人利用这种排他权以及标准化所带来的优势地位,更容易在专利谈判、许可和诉讼过程中借助技术标准的封锁效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垄断之实,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以谋求私益的最大化。随着被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的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终审判决的发布,引起司法界和学界对反垄断法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的适用以及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反垄断规制的热烈关注。但是,与国外完善的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仍然十分不完善。第二章对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反垄断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第叁章从知识产权、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出发,结合专利法、合同法以及标准化组织规制上的不足,对反垄断法介入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第四章与第五章将通过理论与具有代表性与时代性的案例对如何认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分析,并对典型的垄断行为细致重现。通过分析,发现问题,最后一章结合我当前的立法进程,从SEPs内涵的扩大、F/RAND原则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禁令制度的完善以及反垄断审查等方面对我国在今后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研究综合运用对比分析、个案分析、文献分析甚至经济学上的分析方法,以国内外最近的立法进度为法理支撑,结合具有代表性与时代性的的实践为血肉,立足我国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在相关领域上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沈亚岚[9](2017)在《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具有标的物无形性、公共性、价值实现同时性等特征,易于被滥用。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滥用专利权,游走在合法边缘。这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和标准结合后,就可能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世纪之交以来,我国经历了DVD案、思科诉华为私有协议案、IDC诉华为案等,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仅损害了我国产业发展,还影响到良好竞争秩序。专利权滥用规制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何谓滥用,学界理解不一。第一章在对权利行使不当论、限制竞争论等学说进行辨析基础上,提出“二阶论”——在第一进阶,此系权利人故意不当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第二进阶是在第一进阶基础上,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同时,将其与垄断行为、诉权滥用行为、合理限制等概念进行区别比较,并观察其主要表现形态。规制法理依据为何?利益平衡论认为专利权制度设计达成平衡状态,滥用导致利益失衡,需要通过规制矫正失衡。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权滥用在第一进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第二进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碍于良好竞争秩序,应受规制。公共政策论强调,专利权给予权利人一定地区一定期限的垄断,但滥用并非权利行使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反垄断审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下,TRIPS协议虽提出对滥用进行规制,但规定相当原则。第7条表明滥用行为违反协议目标,第8条赋予各国自主立法权,第40条采取限制竞争标准,暗含运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规制之选择。第41条重点关注救济程序有效性同时,简单提及对滥用救济程序进行规制,第50条虽规定证据审查的充分性,但主观“适当”的自由裁量拓宽了临时禁令通道。这些未能有效防范滥用救济程序。2017年1月,TRIPS协议修正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宣言》及相关决议的延续,它突出关注最不发达国家民众生存权,有助于推动滥用规制规则的变化。但与此同时,TPP协议虽在实体规制上与TRIPS协议大致相同,但却对滥用救济程序放松规制。滥用规制和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美国虽有反垄断法背景,但对滥用起初不进行反垄断审查;上世纪30年后依据本身违法规则,发展出“九不”规则严加审查;80年代后又适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诸多滥用行为存在合法性。《欧洲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02条确立滥用规制的竞争法基础,《第240/96号条例》、《第772/2004号条例》、《第316/2014号条例》等对接第101条第3款规定,从“叁色”清单发展为核心限制及其例外,禁止范围进一步缩小,豁免机制呈现扩大化趋势。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定位为保护利用,明确绝大多数利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若行为方式或对竞争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偏离或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目标时,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审查。我国滥用立法规制散见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但总体上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对两个进阶行为区分不清。执法权分散行使,审查范围、事实标准不明,证据意识不强,法律定性、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不明,导致执法规制还处于个案阶段,对商业模式影响有限。司法上虽已初具滥用违法性排除理念,但制度设计偏于模糊,审判理念具有谦抑性,救济渠道还不够清晰,证据来源有待规范,规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在对美国、欧盟、日本滥用规制基础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当下宜采取严谨审查态度。针对合理分析规则存在的不足,运用限制权力理念分析比例原则法律内涵,将其引入私法领域,再探讨运用比例原则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可能性、现实意义。在对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分别阐述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因子,并对此进行初步判断;再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辩证分析,判断合法性因子存在与否、能否抵消违法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将指南类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分解,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统一执法权,采取本身违法规则和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并规定核心限制及例外;制定配套指南,结合案例分析,具体阐述审查理念、方法。在规制及救济途径上,明确对第一进阶行为,可藉由民事诉讼在民法等私法领域进行规制;对第二进阶行为,可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在经济法等领域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2)
杨诗怡[10](2017)在《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规制的FRAND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已经成为新的发展趋势,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巨额收益使各方趋之若鹜。然而,标准必要专利不同于其他专利的强制性属性,使得其专利权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而滥用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诸如合并许可、拒绝许可等都是常见的滥用手段。目前通用的规制方法主要有强制许可、原则性法律规定、限制禁止令以及FRAND原则。各类规制方法中FRAND原则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概念及表现的梳理、相关规制手段的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FRAND原则内涵、效力、性质以及适用FRAND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依据和具体运用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中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带来启示。具体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规制进行了分析。主要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对其滥用的规制手段。目前通用的规制方法主要有强制许可、原则性法律规定、限制禁止令以及FRAND原则。第二部分:对FRAND原则进行了分析,首先是FRAND原则的内涵,其次是FRAND原则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最后是适用FRAND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依据。FRAND原则是指“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它在许多标准化组织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其含义无论是在标准化组织章程,或是在各国法律中,还是在案件判决中,都有了相对明确的含义。FRAND原则具有可诉性、不可撤销性。FRAND原则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还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可以介入有关FRAND原则的纠纷、它的含义也相对明确。第叁部分: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规制中的运用,主要有识别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使提供指引、帮助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和条件、对禁止令的有条件限制。第四部分:运用FRAND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对中国的启示。对于中国而言,引入FRAND原则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这要求首先,要健全完善FRAND原则;其次,可以运用FRAND原则指导确定授权费用;最后,确立对该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专利权滥用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发,华为公司诉IDC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SEP权利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行为损害了市场自由竞争,应当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需要证明权利人不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考察SEP权利人及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双方是否是善意的行为人,有助于判断SEP权利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即便是依法发布禁令也需要考虑到其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权滥用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邓连文.专利权垄断与限制滥用的规制探索[J].百色学院学报.2019
[2].金梦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权滥用的规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3].李柰.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D].外交学院.2018
[4].周星韬.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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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伍敏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反垄断规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9].沈亚岚.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10].杨诗怡.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规制的FRAND原则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