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合同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合同法,保险人,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告知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法论文文献综述
孙宏涛[1](2017)在《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的最新修改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的修改背景澳大利亚金融市场成熟,保险业发达,作为英联邦成员国,其法律深受英国普通法影响。虽然其为判例法国家,但在保险法领域,却有一系列成文法。澳大利亚在1984年就出台了《保险合同法》,其《保险合同法》成为其他国家保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7-12-14)
崔凤琴,崔玉霞[2](2016)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肖和保[3](2016)在《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现代化——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历经百年之后,德国保险合同法现代化的产物——德国新《保险契约法》问世,其核心内容是强化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弱化投保方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先契约义务、设立保险中介的说明和建议义务以及确立保险给付的"比例原则",该法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加趋于平衡。该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反映了国际立法趋势,必将成为新世纪保险立法的典范。我国《保险法》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有借鉴该法的必要。(本文来源于《岳麓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任自力[4](2014)在《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2013年修订版)》一文中研究指出【译者注】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之一,其1984年保险合同法被认为是较完美的吸收了两大法系优点的一部保险成文法,该法对于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保险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该法于2012年4月15日、2013年6月28日相继完成了其实施以来两次最重大的修订。其中,2012年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增加规定了洪水保险的内容,将洪水风险保障正式纳入了保险人的职责(本文来源于《保险法前沿(第二辑)》期刊2014-10-01)
张智勇,许绯[5](2014)在《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学术界在讨论海上保险合同条文修改建议时,大部分仍然是"就事论事",纠结于具体问题、具体条款,很少有文章从整体高度探讨修订现行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原因究竟是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的问题,抑或二者皆有问题。从海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方法或原则这叁个方面,提出一些对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或者起草海上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问题的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3期)
杨霞[6](2014)在《《保险合同法》期末考试——浅析《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23期)
偶见[7](2013)在《也谈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刘会亮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法律规则应从体系角度理解与适用,法律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一部成文法不可能亦无必要将所有方面均予规定到位。(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姜南[8](2013)在《诚信与衡平——法哲学视域下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领域,诚信是法定解除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基于诚信,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诚信对法定解除制度本身亦具有修正作用。对价平衡是法定解除的直接依据和次级原则。只有在对价失衡情形下,保险人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一种限制。(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3年06期)
原博侠[9](2013)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是一种兼具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性特征的民商事合同。保险合同的主旨除却追求交易公平,即为平和利益。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无法实现目的时,应给予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减少自身损失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存在,意在希冀通过在法定条件下赋予守约一方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对投保方的不当行为进行调试和校正。但作为一种形成权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其适用和范围应通过法律加以严格限制,以避免保险人利用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破坏投保一方附加于保险合同之上的可期待利益,从而破坏保险交易秩序。我国《保险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形仍旧不够集中统一,体系不够完整,欠缺细致深入的厘定,其合理性也尚待进一步明晰。此外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采用比较法学和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实证分析、利益权衡,结合域内外相关一方面的先进立法规则和共通经验、学说,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理论,以期对于我国保险法相关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定位,通过对于其功能的解说,结合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具体阐释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功能与地位,明确了其重要性。第二部分针对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普遍存在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明释,从较大范围上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法定解除类型加以总结和诠释。第叁部分对于其行使限制进行阐述,结合行使效果将其作用和负面效应一一论述,补充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对其权利无限化理解的偏差。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从《保险法》两次修改以及两部司法解释说起,提出了目前其进一步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同时从两个亟待解决的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现行《保险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李秀芬[10](2013)在《美国保险合同法中弃权和禁止抗辩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保险合同法中的弃权和禁止抗辩,总体上是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弃权是对一种已知权利的自愿放弃,包括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禁止抗辩包括衡平禁止抗辩、允诺禁止抗辩、司法禁止抗辩及其他相关原则。衡平禁止抗辩是指发出虚假陈述的人不能够再主张或者举证与其原陈述相反的事实。(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3年01期)
保险合同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
[1].孙宏涛.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的最新修改解析[N].中国保险报.2017
[2].崔凤琴,崔玉霞.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分析[J].法制博览.2016
[3].肖和保.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现代化——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J].岳麓法学评论.2016
[4].任自力.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2013年修订版)[C].保险法前沿(第二辑).2014
[5].张智勇,许绯.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6].杨霞.《保险合同法》期末考试——浅析《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启示[J].商.2014
[7].偶见.也谈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刘会亮先生商榷[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
[8].姜南.诚信与衡平——法哲学视域下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J].河北法学.2013
[9].原博侠.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10].李秀芬.美国保险合同法中弃权和禁止抗辩的解释[J].法律方法.2013
标签:保险合同法; 保险人; 投保人;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 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