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秩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秩序,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冲突法
私法秩序论文文献综述
何其生[1](2018)在《国际私法秩序与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作为法律应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所维护的秩序亦可以区分为国际公法秩序和国际私法秩序。由于国家的民族性和相互依存性,必然会产生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或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方法是当下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唯一的方法,其又可以区分为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在当代国际私法组织中体现为多种形式的硬法和软法;冲突法则贯穿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价值。中国在推动国际私法秩序发展上应重视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积极参与统一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同时提升中国司法在解释这些规则上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需要大量具备国际私法基础性知识的法律人才。而国外仲裁十案九败则要求中国加强国际私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上的基础性地位。(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沙苗苗[2](2016)在《清代清水江茶山契约的私法秩序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水江文书是研究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村寨生活状态的重要民间资料,以清代居多。这些契约中绝大部分是关于林权方面的,茶山契约当属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一份茶山契约即一项技术性规范。文章通过解读契约完整的构成要素、茶山交易方式以及中人问题等内容来探索其所表现出的契约精神和私法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6期)
翟志勇[3](2016)在《民法典与私法秩序的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民事立法自1979年开始逐步形成一条历史经验理性主义之路,经由单行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审判指导和会议纪要等形式,逐步形成多元互动的私法秩序及其生成机制,有效地应对了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关系。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该尊重并促进这种历史经验理性主义的私法生成秩序,民事立法统一化的目标不应该是高度复杂抽象的"典",而应该是多元一体的"系",从而为未来私法秩序的进一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生发出一种共建共享的私法秩序。(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6年05期)
柳经纬[4](2015)在《从私法制度到私法秩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昌明的标志,不只是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意味着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人人“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享受着法治带来的自由和安全。这是一幅美丽的法治图景,也是依法治国的理想蓝(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5-05-04)
王玉辉[5](2012)在《竞争秩序引入私法秩序之探讨——以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之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是为弥补私法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调整之不足而产生的。传统学说强调经济法对私法的补充功能,鲜有强调两者的协调性及私法对经济法的补充作用,从而导致一些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被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却被私法认可的矛盾境遇。然而,经济法维护的竞争秩序恰恰也是私法所倡导的财产流转秩序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法中公序良俗所倡导的社会经济秩序相统一,因此可以通过私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将竞争秩序引入到私法秩序,从而确保经济法与私法在规范危害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时的统一。同时,为了保障私益救济对公力执行的补充作用,经济法应为私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一定的制度支撑。(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金振豹[6](2011)在《论我国私法领域的司法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司法续造是指司法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制定法进行创造性解释或漏洞填补,并且由此形成的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新规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渊源效力,成为现行法秩序的组成部分并推动法秩序变迁的过程。司法续造机制对于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私法领域表现得最为完整。本文对以法典化的制定法(法典)为基础的司法续造机制和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司法续造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参照探讨我国私法领域司法续造机制的现状和完善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有两种基本模式,即以制定法,尤其是法典化的制定法为基础的模式,以及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模式。前者可以说是大陆法传统的主要模式,后者则是普通法传统的主要模式。从本质上来讲,这两种法律适用模式并无区别。法律适用,不管是以制定法还是以判例法为基础,都是一种评价。法律适用过程因而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产生的判例,基于“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原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司法续造只有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进行才有正当性,并且要受到来自其它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约束。司法续造还应承担说理义务。我国从1978年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开始的法制建设到现在为止的重点主要是在立法领域。司法续造机制相对来讲处于被忽视,甚至被否认的状态。目前的司法解释制度尽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我国法制建设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本质上是一种被扭曲的司法续造机制,在其合宪性方面没有充分的根据,在实际的运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初步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司法统一为直接目标。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法律审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尽管如此,案例指导制度却是一个在目前条件下有望替代司法解释制度,使我国司法机关的法律续造功能趋于正常化的一个重要举措。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非抽象的规则,也不具有抽象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当下的宪法和法律体制下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它们能够使立法具体化以及填补法律漏洞,具有司法续造的性质。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应以促进司法统一和法律续造为标准。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长期的成文法传统下引入了判例法的因素,对我国司法人员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学界与司法之间的沟通与互相促进开辟了新的领地。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地位是由于其对作为该国整个法秩序之基础的基本价值秩序的宣告和确认。各个国家权力分支的职权范围的划分,应当服从于从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秩序中引伸出来的国家组织原则以及国家目的,即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最高水平上实现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价值(福利最大化原则)。从而,立法固然在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价值在特定法领域的具体化方面有优先权,对于其没有直接决定的问题,由司法以法律续造的方式做出处理并补充立法之不足合乎福利最大化原则。宪法的此种功能以及此种权力分工原则同样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相合。在进行法律续造时,司法应受到立法的具体化优先权的约束以及宪法的直接约束。传统法学方法论所运用的各项解释标准,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主观和客观)目的解释等都以立法与司法在宪法上的此种关系为基础。这些解释标准的运用(彼此之间的关系)亦受立法与司法在宪法上的此种关系之约束。当依据所有这些解释标准仍不能确定立法者的意图时,法官应依据宪法上的福利最大化原则选择其认为较能促成各项基本价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实现的解释可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价值秩序同样构成私法体系的基础,但宪法上的规定不宜被直接援引作为私法上权利与利益的根据。宪法上的基本价值原则上只能经由私法上预设的制度管道进入私法体系,并由此成为司法续造的渊源。在我国法官依据宪法对普通法律进行解释,或者利用私法上的制度管道使宪法上的价值进入私法领域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援引宪法作为说理依据。私法的基本性质是其自治性,这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秩序与国家目的的逻辑结果。在私法秩序中,国家和政府要受辅助性原则的约束,以促成私法自治为目标。在发现和帮助形成这种自治性的私法秩序方面,司法具有独特的优势。19世纪以来大陆法传统下民法的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过程,以及普通法传统下法典化的发展趋势,都显示了司法在这方面的独特优势。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民法法典化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法典化应以整理既有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整合我国私法领域的多种法律渊源,为形成开放的私法秩序提供基本法为主要目标。民法典的编纂应重视总结和吸纳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法理。另一方面,民法典的立法者应注意到我国司法续造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应恰当地处理民法典和司法续造机制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立法者有必要重新整理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以为司法续造提供指引。民法典的结构应便于司法人员对民法典的适用。具体的民事制度与规则的设计应为私法秩序经由司法续造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民法典还应就私法领域各种法律渊源的彼此关系及其适用做出一般性规定,以奠定民法典作为所有相关法律渊源之枢纽的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张华[7](2010)在《论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及中国私法秩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私法制度蕴含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理念和意思自治理念等丰富的私法精神。这种私法精神的建立是基于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相对民主的政治体制、"个体主义"的公民文化及其自然法的思想理念。本文希求通过考察古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路径,达到反思中国现实,培育私法精神以构建现代私法秩序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方立新,徐钢[8](2004)在《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自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没有在诉讼中适用宪法的做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人格权、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现象与纠纷却屡见不鲜,且有日增之势。为此,学术界与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媒体都极力呼吁宪法应该进入诉(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4年00期)
方立新,徐钢[9](2004)在《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基本权利具有防御国家的主观性权利和客观法规范的双面性,其效力亦扩散于私法领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围绕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特性与法理联系,司法适用过程主要从叁个结构层面上展开。但对于我国在私法领域中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的合理性需要进行反思,确定宪法介入私法领域的方式,在本质上是要明确宪法价值的取向。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主张应在司法实践中致力于通过对私法概括性条款的合宪性解释,来促进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私法领域的生效与遵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6期)
张守文[10](2004)在《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历史,就是一部财税法制变迁的历史。财税法制的变易与革新,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或者源于某种动力,其对利益格局的重构,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领域,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纷繁的问题,引发人们无尽的遐想、猜测与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04年05期)
私法秩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水江文书是研究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村寨生活状态的重要民间资料,以清代居多。这些契约中绝大部分是关于林权方面的,茶山契约当属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一份茶山契约即一项技术性规范。文章通过解读契约完整的构成要素、茶山交易方式以及中人问题等内容来探索其所表现出的契约精神和私法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秩序论文参考文献
[1].何其生.国际私法秩序与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J].清华法学.2018
[2].沙苗苗.清代清水江茶山契约的私法秩序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6
[3].翟志勇.民法典与私法秩序的生成[J].学术交流.2016
[4].柳经纬.从私法制度到私法秩序[N].北京日报.2015
[5].王玉辉.竞争秩序引入私法秩序之探讨——以垄断协议的私法效力之争为视角[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2
[6].金振豹.论我国私法领域的司法续造[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张华.论罗马私法精神的生成及中国私法秩序建构[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8].方立新,徐钢.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4
[9].方立新,徐钢.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10].张守文.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J].法学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