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限制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制之诉,责任限制基金
责任限制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俊伊[1](2019)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简要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层面以及中国的立法趋势,梳理了在中国、英国、美国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程序而制定的指导意见,然后对比叁个国家的程序设计、结合中国司法实务中凸显出的问题,详细剖析了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这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尝试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定法律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宋瑞秋,耿利君[2](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刘乔发,杨钉[3](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审判实务中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本文在分析审判实践中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与冲突的基础之上,就破产程序与限制基金程序互相吸收问题、设立限制基金程序是否中止或终止问题、设立限制基金如何受偿问题、海事债权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求教于方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1期)
孙磊[4](2015)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比较借鉴国内外海事赔偿责任程序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后,发现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行使程序缺少相应的确权诉讼。这种缺失导致海事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因此建立确权诉讼是合理且有必要的。本文最后对相关程序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旨在促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的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1期)
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5](2014)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和困惑,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立法没有处理好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了基金程序的设立目的及其面临的尴尬以后,得出设立基金程序仅仅是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应先于设立基金程序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 总第5期)》期刊2014-11-01)
周燕[6](2013)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的一项特权,当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其可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以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但由于对某些程序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本文以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为研究对象,以实践中发生海事事故后,责任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应遵循的程序为主线,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分析,同时对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然后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其对责任限制程序问题规定,最后介绍了我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是按照实践中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应履行的程序步骤设计的。在第二章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中,首先对中外立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的申请方式作了介绍和比较,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国外立法确立的责任限制申请的审查程序以及我国在审查责任限制申请问题上的探索;第叁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本章首先分析了设立基金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然后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基金程序的流程作了梳理,并指出了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第四章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中,阐述了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的价值所在,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关于关于该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在本章中,介绍了我国关于基金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基金分配中债权人会议在中外立法上的差异,阐述了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指出其冲突所在,并就冲突的化解提出相应对策。总之,第二部分作为文章的主体,主要是以我国的相关规定为落脚点,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内容予以论述。第叁部分是文章的第六章,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并对我国建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做出具体设计。(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3-06-10)
徐鹏[7](2013)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下债权人会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为了更好的发挥该实体法制度的功能,我国在海事诉讼法中构建专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制度配合之适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类案件的解决。而债权人会议制度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协商船舶价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方案及签订受偿协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制度构建的不完善甚至是缺失,导致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债权人会议制度及其相关程序在海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混乱,更导致了这一制度设计目的不能实现。加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制度解决相关问题的机会较少,这就导致这一制度在海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较少为人关注。本文从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分析出发,系统讨论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设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海事事故当事方间的利益及使基金程序更加体系化等方面。接着,本文以债权人会议的运作流程为分析基点,在对该制度在程序上的运作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参会主体、开会议题、会议功能,及其与确权诉讼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所曾现出来的内在逻辑性混乱、制度构建的不周延性等问题。同时,本文以挪威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下基金会议的运作流程为参考,从该制度的基本运作流程为出发点,系统阐述基金会议的运作流程,并总结出了基金会议制度在会议召集期限、基金会议前的工作、参会主体及该制度与其相关程序方面所具有显着特点。本论文在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和挪威基金会议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本文从系统构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下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全局出发,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挪威法下基金会议制度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在调整债权人会议制度和确权诉讼关系和强化法院在债权人会议前的责任等方面具有的可借鉴之处,并在针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构建本身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6-01)
夏思英[8](2013)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航行的风险较大,货损或者船货俱损的情形时有发生。当发生重大海上事故造成损害时,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启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前或之后,因责任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就会有该责任主体本身或者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两类法律关系分别由海事法律和破产法规定,对于交叉内容的规定却是空白,由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就可能产生冲突。此时,如何协调法院的审判程序、如何妥善处理海事债权和岸上债权,解决各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等等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上述冲突,是一个海商法与破产法、海商法与物权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叉的未决课题,虽然在实践中较少遇到,但终将成为困扰海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将简要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第叁章将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的具体表现,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存续问题、海事债权和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财产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第四章将在分析冲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破产程序冲突的建议,并对整体立法手段和具体问题之解决都进行详细的研究和梳理。第五章将整体研究跨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描述已经存在的管辖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将详细研究两程序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两个程序中涉及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通过运用法律基本原则来解决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并对于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该研究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和海事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赵强[9](2013)在《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其在平衡海事赔偿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促进海上航运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制定的《国海商法》中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体方面做了也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方面的内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问题却在于该法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而是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分配程序。上述问题便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海事法院因无法确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并且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程序方面的规定本身仍存在问题,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是在未改变法律本身规定的情况下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小范围的修补是难以满足海事审判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作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公约及国内外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规定,第叁部分结合海事审判案例找出我国责任限制程序中现存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曹照勇[10](2012)在《论债权登记程序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现有法律在保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实现方面的局限性,指出了债权登记程序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2年04期)
责任限制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限制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俊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3].刘乔发,杨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J].法律适用.2018
[4].孙磊.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
[5].徐洪霖,王建兰,HUANG,Weizhe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面临的困境和解决[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总第5期).2014
[6].周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7].徐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下债权人会议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8].夏思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破产程序关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9].赵强.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完善[D].山东大学.2013
[10].曹照勇.论债权登记程序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