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以目的为中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以目的为中心论文文献综述
焦云雁[1](2018)在《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浅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民法总论》第185条的立法目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85条的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故该条款仍然贯彻民法平等原则,是在各种利益衡量下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的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王立志[2](2018)在《刑法解释的基本逻辑——以目的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义是法律解释之开始,尊重文义也应是适用法律之基础前提。但由于文义解释本身所存在的"文不达意"之痼疾,极易招致匪夷所思之后果。《刑法》之根本目的系为保护法益,而在适用文义解释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目的解释之闪亮出场则显得尤为必要。就此而言,围绕法益保护原则,构建以刑法目的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体系,也应当成为刑法解释之基本逻辑。唯其如此才能使得刑法解释因入情入理而变得更加令人心悦诚服。但同时,刑法目的解释之适用还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从而避免"前门驱狼,后门进虎"的场面发生。(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孙超[3](2017)在《《物权法》中“应收账款”的解释论——以法律概念的规范目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某类财产权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存在许多争议,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为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拓宽融资渠道,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作用,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使其囊括大部分以合同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并以此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更好地实现该项制度的规范目的。(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7年05期)
庞伟伟[4](2017)在《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相关规范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与民众显着增强的权利意识相适应,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必然将会更加全面、更为充分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可以预见,无论现有法规完善与否,未来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必然会以之为基础。故而,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深入探析现行法规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的现行法出发,全面论证了“营利目的”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并对该地位进行了深入的检讨;详细梳理了学术界既有的完善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真考察了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范,并对其做了有侧重的探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现行相关规范之梳理与评析。该部分以《民法通则》第100条及叁条相关的司法解释为重点,对我国现有相关法规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在肯定了现有规范历史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其种种不足,特别指出了“营利目的”在现行法中地位不明确这一最为突出的问题。第二部分,“营利目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之证成与检讨。笔者首先梳理了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学术界对“营利目的”的认识;其次,分别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及语句结构、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反常表现”等角度论证了“营利目的”在现行法中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再则,又指出了否认“营利目的”具有责任构成要件地位观点的主要不足;最后,还对“营利目的”的现有地位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第叁部分,既有完善方案之梳理与评析。笔者将理论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概括为删减表述方案、二元保护方案和区分主体方案,依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对于删减表述方案,其完全无视“边界参照”的重要价值,较易引发“同案异判”的现实风险,并且严重违背科学立法的重要意旨;对于二元保护方案,其难以适应我国既有的概念体系,可能面临非常巨大的失败风险,并且正在迅速失去比较法上的有力支撑;对于区分主体方案,其难以有效地保护公众人物的正当利益,未能较好地契合免责事由的通常内涵,并且不能有效地避免前述方案的诸多不足。所以,叁种方案均不可取。当然,该部分在着重分析现有方案不足的同时,也比较客观地点明了现有研究的重要价值。第四部分,域外相关立法之考察与探析。首先,详细地考察了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着重分析了这些域外立法的共同特征,特别强调了域外多部法典都存在与“营利目的”非常近似的表述这一事实;其次,系统地总结了“营利目的”域外对应表述的显着特点,重点归纳了域外对应表述的优点,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借鉴;再则,深入地探析了域外相关立法更为科学的原因所在,尤其是实质原因所在。第五部分,应然完善方案之建构。该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法规的应然路径。简言之,就是在大胆借鉴域外立法的同时也参考学术界既有的研究成果;详言之,应然的完善方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通过列举多种情形的方式降低“营利目的”之地位;第二,通过更为详细的表达来彰显“营利目的”之特殊价值。经过以上完善,现有规范的重大不足就基本上得到了弥补。之后,再进行细节处理,未来民法典中的应然规范就基本成形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6)
李欢[5](2016)在《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区别,"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理解"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较轻就是因为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利用意思",主观恶性较小,通常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也较小。但是贪污罪不仅有"利用意思",还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排除意思",这也正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最核心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好界定,可能发生认定错误导致主客观不一致情况。本文通过对比其他国家贪污类犯罪的立法模式,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提出两种修改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2期)
王俊[6](2015)在《目的犯的实质化——以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在目的犯这个问题上热衷于讨论所谓的目的说和动机说,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1]有学者认为动机说与目的说在刑法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此加以区分就很难说有现实意义。[2]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讨论源自于对外国刑法学的片面理解和主观主义的影响,并主张以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和意志以外的目的或断绝结果犯和短缩二行为犯替代之。[3](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李欢[7](2015)在《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区别,“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理解为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方面是“排除意思”,另一方面是“利用意思”。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较轻就是因为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利用意思”,并无排除国家对公款所有权的意思,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因意外等使挪用的公款发生了灭失,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要将公款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主观恶性比较小,大部分情况下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小。但是贪污罪的行为人不仅对贪污的财物有“利用意思”,而且还有“排除意思”,意图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这也正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最核心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好界定,我国现有一些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条文对转化为贪污罪的挪用公款行为进行了列举,但是法律解释的效力低于刑法,而且这类解释也只是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事实推定进行了总结,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发生认定错误导致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贪污类犯罪的一些更科学的立法模式的借鉴,我国对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也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修改:一种修改模式是将两罪进行合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划定不同的量刑梯度,在合并的过程中将贪污罪独有的行为方式进行单独规定,再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相似的行为方式合并,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形态和对法益侵害的不同程度进行划分,通过一罪的规定弥合现在我国刑法中两罪量刑幅度上的不合理差异;另一种修改模式是仍将两罪进行分别设定,但是在挪用公款罪中直接加入能够转化为贪污罪的几种情形,并对这几种情形直接设置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刑罚,不再按照法律解释进行转化处理,而是更加明确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界限,同时也将现在规定在法律解释中的几种情形通过刑法规定来提高法律效力,也借此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模糊、主观目的难以界定的困境。(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5-05-28)
牛伟[8](2014)在《《人间失格》论——以太宰治的创作目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太宰治作为日本战后无赖派代表作家之一,其创作分为叁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作品风格都因其生活态度和创作风格的变化而不同。太宰治于昭和23年创作完成《人间失格》,此作品作为其创作后期的代表作品,受到文学界和评论界的重视,但一直以来,对其评价褒贬不一。如奥野健男、正宗白鸟等认为《人间失格》是"塑造了不得不封闭在自己的世界里的人物形象的杰(本文来源于《时代文学(下半月)》期刊2014年05期)
李彦,刘晓康[9](2013)在《以目的为导向,以功能为中心——论广告语篇翻译中的重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了"重写"翻译策略在广告语篇翻译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译者可通过"改""减""并""增"四种翻译方法,达到翻译目的,实现文本功能。(本文来源于《文教资料》期刊2013年01期)
司郑巍[10](2011)在《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超过要素”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构建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违法要素”为基础的概念,其涉及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解、对违法性本质的认识,对责任范围的界定等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刑法学界深化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研究犯罪构成的主观超过要素对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目的犯的主观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比较了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之差别,从修正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引入“主观超过要素”。进而以大陆法系为背景,对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学说史意义上的纵向梳理,从客观违法论到主观违法论,引申出“主观违法要素”的概念、以及“一般的主观违法要素”和“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的分类。通过考察大陆法系的不同学派之争:在犯罪论方面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在违法性本质的认识方面的主观违法论和客观违法论之争,以及在客观违法论内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在价值层面更加深刻的分析了主观超过要素的内涵,提出研究主观超过要素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说,立足于相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以大陆法系叁阶层的犯罪成立体系为前提,探讨了主观超过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定位,认为“主观超过要素”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两个阶段中都有所反映,其上位概念既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又是“主观违法要素”。其既具有主观要素类型化的作用,也具有判断违法性存在和程度的作用。进一步诠释了“主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对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影响,认为其修正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成立的条件中,要以客观要素为基础考察主观要素,必须先考察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后考察行为的主观有责性。应当立足于对待主观要素客观化的积极、务实态度,客观、慎重的对待主观超过要素。在主观超过要素的外延上,本文否定了倾向犯的内心倾向、表现犯的心理状态、以及目的犯中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的地位,认为只有目的犯中的短缩的二行为犯是主观超过要素。第二部分进而以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为中心,主要以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分类为平台,讨论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与违法性的关系、目的的本质和机能等目的犯的基本问题;以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为平台,立足于我国刑法典的实然规定,对目的犯进行立法上的评判,提出了非法定目的犯的判断标准。最后以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为切入点,考察了其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共犯关系等,展开对目的犯的全面研究。第叁部分以“主观超过要素”的证明难为切入点,在诉讼法意义上,围绕目的证明的举证责任倒置、目的确定与司法推定、口供的自愿性和是否需要补强,提出了目的确定的规则,全面探讨了“主观超过要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证明问题。全文按照主观超过要素——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超过要素的研究框架,以目的犯特别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为中心,层层展开。(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5)
以目的为中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义是法律解释之开始,尊重文义也应是适用法律之基础前提。但由于文义解释本身所存在的"文不达意"之痼疾,极易招致匪夷所思之后果。《刑法》之根本目的系为保护法益,而在适用文义解释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目的解释之闪亮出场则显得尤为必要。就此而言,围绕法益保护原则,构建以刑法目的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体系,也应当成为刑法解释之基本逻辑。唯其如此才能使得刑法解释因入情入理而变得更加令人心悦诚服。但同时,刑法目的解释之适用还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从而避免"前门驱狼,后门进虎"的场面发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以目的为中心论文参考文献
[1].焦云雁.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浅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民法总论》第185条的立法目的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8
[2].王立志.刑法解释的基本逻辑——以目的解释为中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3].孙超.《物权法》中“应收账款”的解释论——以法律概念的规范目的为中心[J].山东审判.2017
[4].庞伟伟.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相关规范完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李欢.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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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欢.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8].牛伟.《人间失格》论——以太宰治的创作目的为中心[J].时代文学(下半月).2014
[9].李彦,刘晓康.以目的为导向,以功能为中心——论广告语篇翻译中的重写[J].文教资料.2013
[10].司郑巍.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D].山东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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