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修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修正,工具主义,基本动向,客观要求
刑法修正论文文献综述
高艳琴[1](2019)在《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针对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和客观要求展开深入研究,重点对刑法修正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比如依据的实用性、内容的广泛性、技术性变化性,然后在发展倾向包括,主要体现在工具主义倾向、立法的泛化倾向、前置化倾向等方面。通过这次修正,可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出来,并与国际上刑法修正保持高度的一致,给予人权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保护民生权利,落实立法机关职权,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予以统筹修改。基于此,希望可以为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印波[2](2019)在《刑法修正无止境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创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是法治初创期首要之法,它关系到公民的安全保障和社会的基本秩序维系。1978年我国法制重建的第一项任务便是颁布刑法典。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之法,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不能随时势而修正,则相反会制造诸多"人间悲剧"。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大幕拉开,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对于经济犯罪的调整和应变能力绝非1979年刑法典所能承载,社会之大变革(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10期)
李方美[3](2019)在《我国刑法修正模式单一化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修正的唯一模式。单一化的刑法修正模式存在着现实局限性,且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典中心主义也衍生出许多问题,因此,单一修正模式不适合作为我国现行的刑法修正模式。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应当借鉴域外早已兴起的解法典化思路,激活以刑法典为中心、以特别刑法为辅的多样化修正模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赵斌峰,陈鑫[4](2019)在《刑法修正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刑法与司法解释相继修改,并在修改方向上存在错位时,单纯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无法确保结论适用的唯一性,此时需要探究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首先,应当重申"法定刑"为判断"处刑较轻"法律的唯一标准;其次,最新司法解释代表着当下对于刑法适用的最新理解,对于未决案件,新解释享有优先适用权,但这与司法解释是否有无溯及力无甚关联;最后,为确保刑法规范适用的统一性,主刑与附加刑必须被整体援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杨楠[5](2019)在《个人数位足迹刑法规制的功能性偏误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个人数位足迹法律属性的认识偏颇,不仅冲击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还危及整体法秩序的统一。纵使在实然层面上征表多重法益,但数位足迹更当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数位足迹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既可有效规避法规范间的冲突,还对公民个人信息外延的限制有所裨益。未经同意而利用技术手段爬取他人数位足迹的,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采集数位足迹造成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损害的,或为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为之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收集自己数位足迹的,因欠缺法益侵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网络服务使用者未在合理限度内管控数位足迹而造成损害的,应自我答责。(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李森,陈烨[6](2019)在《我国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及其实践路径探究——对刑法修正的批评所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刑法修正受到学界的很多批评,原因在于犯罪化的立法趋势似乎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并不与增设罪名存在必然冲突,值得警惕的是,刑事立法受社会舆论影响的无序变动对科学立法造成的冲击。从近年来刑法修正的内容来看,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已经萌芽,科学合理地建构我国的轻罪制度成为未来刑法发展的基本走向。这不仅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塑造公民规则意识、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轻罪制度的构建应以重塑对犯罪本质的观念认识为基础,遵循"类罪名——个罪名""普通罪名——特殊罪名"的立法进路,辅之以多元化的刑事制裁体系和高效的诉讼程序。(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彭辅顺[7](2019)在《回应性刑法修正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回应性刑法修正是对刑法适用中已经发生、暴露或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回应,而这样的问题往往具有有限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刑法修正解决问题的有限性;回应性刑法修正很大程度上具有处理刑法适用问题的应急性,这就会导致解决问题的不彻底性。不但如此,回应性刑法修正还带来了刑法立法的协调性不足、社会治理对刑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象征性立法明显增多等关涉刑法公正、谦抑或效益的问题。因此,未来的刑法修正不能只有回应性,还应具有足够的前瞻性,应形成回应有度、前瞻充分的格局。(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广平[8](2018)在《贪贿犯罪的立法修正及不足——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有效打击贪腐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腐犯罪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罪行体系,确立了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适用罚金刑和对特大贪贿主体的终身监禁措施,扩大受贿罪的主体等等。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如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和贪贿犯罪采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贿赂罪的标的限定为财产性利益等方面急需进一步完善,唯有如此,方能更好的打击贪腐犯罪,更好的完成反腐使命。(本文来源于《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高铭暄,郭玮[9](2018)在《我国刑法修正模式辨正》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后,我国刑法修正主要采取修正案模式,刑法法典化逐步深入。近年来,受到"解法典化"思潮的影响,刑法修正案模式受到一些质疑,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多元立法模式被部分人推崇。其实,刑法修正案契合我国的法典化传统,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有利于公众认知与司法适用,在适度犯罪化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它克服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零散与泛化倾向,彰显了刑法立法的严谨与克制,维护了刑法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通过全面分析与价值衡量,刑法修正案具有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所不具有的优势,而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则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刑法修正案模式应继续坚持。(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2期)
王帅[10](2018)在《对刑法目的解释不当运用的反思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刑法解释实践中存在对目的解释的不当运用,具体表现为刑法目的解释的绝对化、非规范化和片面化。然而,绕开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可能导致规范化治理的失效,规范目的的片面化又暗含着对人权的压制风险。想要使刑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呈现出正当与理性的状态,也必然要从规范文义与规范目的入手。其中,规范文义构成对目的解释的绝对限制,立法者意志应当是目的解释的优先考虑,均衡理念应当是目的解释的指导理念。(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刑法修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是法治初创期首要之法,它关系到公民的安全保障和社会的基本秩序维系。1978年我国法制重建的第一项任务便是颁布刑法典。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之法,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不能随时势而修正,则相反会制造诸多"人间悲剧"。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大幕拉开,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对于经济犯罪的调整和应变能力绝非1979年刑法典所能承载,社会之大变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修正论文参考文献
[1].高艳琴.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探讨[J].法制博览.2019
[2].印波.刑法修正无止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创制为例[J].法人.2019
[3].李方美.我国刑法修正模式单一化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赵斌峰,陈鑫.刑法修正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9
[5].杨楠.个人数位足迹刑法规制的功能性偏误与修正[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李森,陈烨.我国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及其实践路径探究——对刑法修正的批评所引发的思考[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
[7].彭辅顺.回应性刑法修正反思[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8].刘广平.贪贿犯罪的立法修正及不足——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8
[9].高铭暄,郭玮.我国刑法修正模式辨正[J].法学杂志.2018
[10].王帅.对刑法目的解释不当运用的反思与修正[J].刑法论丛.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