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监事会治理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
监事会治理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于春秀[1](2010)在《论中国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公司治理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监事会是全体监事组成的与董事会并列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审计委员会是一个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内部监督机构,二者都是当今各国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监督机构。在中国,二者是并存的关系,这种现象必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分析做出对比,提出利弊,并根据现存的状况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意见。(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0年36期)
杨婧[2](2010)在《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并存监督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治理模式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治理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治理模式。前者又称为单层委员会制,是指公司治理机构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执行业务,也履行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的职能,其中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置独立董事;后者又称双层委员会制,指在公司内部设置单独监督机构即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不参与监督,而由专门设立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随着我国公司管理层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而监事会却因职能缺失难以承载众望,为了强化公司监控,完善决策机制,我国于1997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一经颁布,学界便就我国上市公司中是否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直争论不休。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叁条再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确立了我国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的监督模式。本文旨在从两种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着手,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并存监督模式间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揭示冲突的原因和并存监督模式无法克服的弱点,并提出解决方案。文章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对现代公司治理中监督模式进行概述,本章分为两节,分别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两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为以下章节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现存模式进行评判奠定基础。第二章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不同价值进行定位分析,指出其功能基本相似,但是有职能差异,得出了两种制度各有缺陷、各有所长的结论。第叁章对目前我国存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进行评判,指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两种制度并存的模式进行质疑和缺陷分析,得出共存模式不可行的结论。第四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权限划分,从标本兼治的立场出发,分别从“治标”和“治本”两个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前者是指在我国现存的两种模式下,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责任界定;后者是指建立完善的可选择模式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择一制,以达到治理成本最小化,法律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使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公司治理要求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本文的目的是在质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并存模式的前提下,通过改进和完善这两种制度的监督职能,达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功效,为两种制度择其一的模式奠定基础,从而促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2)
黄孝山[3](2009)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探讨——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发挥。比较国外主要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应当保留监事会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同时,要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09年11期)
周小燕[4](2007)在《从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谈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只要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内部作用力之间的损耗问题,也就是只要能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研究国外成功的公司治理模式时,首先应该明白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所适用的具体环境条件是什么,才能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从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之组织制度、职权制度、责任制度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5期)
唐小剑[5](2007)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内部权力平衡和公司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讨论较多,而关注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内容却很少。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是否能够发挥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的应有监督作用,特别是在引入了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后,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系统深入地研究监事会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鉴于此,本文采用规范的研究方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重构,建立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是对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的重大改革。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实现监事会的功能。本文的研究对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论文首先阐述监事会制度基本问题,接着构筑该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中着重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监事会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及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关系分析,理顺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监事会制度现状分析,得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实践效果可以说是不明显的,监事会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没有发挥应有监督作用的结论。针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现状及失效原因,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先进经验,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重构,构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最后,通过设计相应机制以保障其履行监督功能。(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7-06-30)
赵红梅[6](2007)在《“二元”公司治理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运行机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我国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产生于美国等“一元”公司治理模式下,而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公司治理模式,治理机制中已经存在了监事会这个法定监督机关,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种制度的并存没有改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效率,反而使两种监督机构重复设置进而出现推托责任、监督不力的情况。因此两种制度的并存是否合理、如果并存怎样科学界定两种制度的定位和职能就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的深入探讨,发现二者并存的基础和依据,结合二者的运行机理,为“二元”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调和提供可行的框架,并根据我国特殊的制度、经济、文化等宏观环境,重新界定二者的职责,使其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谐并存。本文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如下:(1)以美、英、加为例介绍了审计委员会在“一元”公司治理模式下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历程,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2)分别从委托代理理论和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并结合“一元”公司治理模式国家的治理机制的共同点,给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机理。(3)考察了监事会在“二元”公司治理模式中的演进历程,并在德国、日本和我国之间进行了横向的比较;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法理学的角度阐述了监事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总结性地给出监事会制度的运行机理。(4)结合企业经营权配置和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理念全球趋同的现象以及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运行机理的互补等依据,证明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在“二元”公司治理模式中是可能并存的;提出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具体调和的途径:监督地位的调和、监督职责的调和以及二者调和的保障机制。(5)以河北省上市公司为例,指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本文来源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期刊2007-05-08)
龙卫球,李清池[7](2005)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在我国《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选择问题,因而可归入有关公司法政策的研究范畴。研究的语境是:我国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之解决,除了依靠自己的特殊经验和条件之外,也亟需应对在多元公司制度、(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5年06期)
李清池[8](2005)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与监事会模式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选择..第一部分概括了《公司法》中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法律渊源,并进行了简单的国际比较,以明晰现行董事会与监事会并立(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05年03期)
彭真明,江华[9](2003)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分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目前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近两年工作的重点 ,并已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们认为 ,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也完全可以达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3年01期)
监事会治理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治理模式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治理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治理模式。前者又称为单层委员会制,是指公司治理机构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执行业务,也履行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的职能,其中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置独立董事;后者又称双层委员会制,指在公司内部设置单独监督机构即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不参与监督,而由专门设立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随着我国公司管理层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而监事会却因职能缺失难以承载众望,为了强化公司监控,完善决策机制,我国于1997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一经颁布,学界便就我国上市公司中是否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直争论不休。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叁条再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确立了我国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的监督模式。本文旨在从两种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着手,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并存监督模式间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揭示冲突的原因和并存监督模式无法克服的弱点,并提出解决方案。文章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对现代公司治理中监督模式进行概述,本章分为两节,分别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两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为以下章节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现存模式进行评判奠定基础。第二章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不同价值进行定位分析,指出其功能基本相似,但是有职能差异,得出了两种制度各有缺陷、各有所长的结论。第叁章对目前我国存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进行评判,指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两种制度并存的模式进行质疑和缺陷分析,得出共存模式不可行的结论。第四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权限划分,从标本兼治的立场出发,分别从“治标”和“治本”两个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前者是指在我国现存的两种模式下,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责任界定;后者是指建立完善的可选择模式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择一制,以达到治理成本最小化,法律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使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公司治理要求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本文的目的是在质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并存模式的前提下,通过改进和完善这两种制度的监督职能,达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功效,为两种制度择其一的模式奠定基础,从而促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有新的发展和突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监事会治理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于春秀.论中国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公司治理模式[J].经济研究导刊.2010
[2].杨婧.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并存监督模式[D].华东政法大学.2010
[3].黄孝山.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探讨——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功能为视角[J].生产力研究.2009
[4].周小燕.从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谈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5].唐小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7
[6].赵红梅.“二元”公司治理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运行机理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2007
[7].龙卫球,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J].比较法研究.2005
[8].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与监事会模式的调整[J].金融法苑.2005
[9].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J].法学评论.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