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强制适用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论文文献综述
聂明岩[1](2018)在《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运输尤其是货物运输对"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是实现"五通"的重要推动力。"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五"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权责关系确定和国际公约适用提供了思路,值得关注。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厘清了货物运输延误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的相关情形,同时辨明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强制适用性质,并依公约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启示意义。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例如《蒙特利尔公约》的优先适用性、货物延误与遗失的区分以及作为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货物重量的确定等,同样有必要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王雨嫣[2](2015)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对象为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通过对空运术语的剖析,总结得出针对航空运输术语翻译的翻译策略。首先引言部分对空运历史以及国内现状外简要概述,并指出航空运输产业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根据语言学关联理论和翻译学语义翻译先关理论,分别从语言学和翻译学角度阐述如何正确面对和理解航空货运术语翻译,并结合航空货物运输手册的翻译为实例佐证这两种翻译理论在术语翻译实践中的应用。第叁部分为航空货运的术语特征,根据空运术语的类别、特点和使用场合的不同,加以分析、提炼出空运术语特征。第四部分根据以上术语特征的分析,结合理论基础及实际应用,总结从各方面影响航空货运术语翻译的因素,为翻译策略的提出提供事实依据。第五部分为翻译策略,综合以上所得结论,从国际航协运输协会的译本中举例分析说明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中可采取的翻译策略。最后为结语,概括全文重点并且提出个人看法及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1)
卢璐[3](2015)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航空运输在现代运输体系中越来越重要,规范航空运输秩序的条约和法律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在繁杂的国际公约、议定书中,关于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占据各个公约、议定书的半壁江山,因为其涉及到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然而,与国际上先进的航空公约、规则相比,我国《民用航空法》在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上存在众多不足之处,在航空产业飞速发展的当下,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力图通过对各国际航空公约中有关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找出我国立法之不足,从而给予完善建议。全文共包含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本文的基础:首先,介绍了有关航空运输公约的产生背景;其次,重点介绍了“华沙体系”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货物运输内容的修改,并详细归纳了修改的具体内容;最后,介绍了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对公约背景及内容发展情况的介绍,来引出第二章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章主要对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责任主体:如缔约承运人;责任性质:即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责任基础:是严格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责任期间:单要素说还是双要素说;责任范围:如毁损、灭失;责任限额:即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额;责任豁免:即承运人的免责条款。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利与弊,为在第叁部分完善我国《民航法》做铺垫。第叁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民航领域的立法现状,随后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参照分析了我国《民航法》中有关货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民航法》适用几率过小、主体范围受限、责任期间不合理等。通过总结,提出完善我国《民航法》的建议:如扩大承运人责任主体范围等。(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卢伟,张延青[4](2014)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1984~2012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民航业国际航线货物运输总周转量(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数据,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进出口贸易与航空货物运输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航空货运的确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不仅能促进航空货物运输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航空运输网络拓展。但在统计意义上,两者之间不存在互为因果关系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贸》期刊2014年28期)
师怡[5](2014)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20年代,国际运输立法出现统一化趋势,1924年《海牙规则》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诸多国际私法问题,为拟定其他运输公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资借鉴的蓝本,航空运输立法在国际统一责任立法的趋势下产生。蓬勃发展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引发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也呼唤航空私法公约出台,以消除各国国内的航空法冲突。1929年《华沙公约》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首个统一实体法,规定了包括货物运输在内的航空承运人责任问题,在当时被视为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随着国际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华沙公约》所确立的货运规则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挑战,《华沙公约》在诞生之后的70年间不断被修订,华沙体系呈现出碎片化格局,《华沙公约》与其修正案并存的格局与公约最初所要达成的统一化目标背道而驰。国际民航组织(ICAO)最终决定放弃修订《华沙公约》的努力,另起炉灶拟定一个新的公约,其重大成果就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构建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秩序和推动全球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一体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已十多个春秋,航空运输实务中发现的诸多新问题,是公约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华沙公约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只涉及航空私法领域的有限问题,在调整事项、责任主体、实体法范围方面都有具体的限制。鉴于国际公约只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问题,留下了不少需要通过相关国内法调整的空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在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运输凭证合同当事人义务等领域达成一致,不可能解决航空运输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第二,即使公约已经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分歧,也要依据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大量案件的处理仍然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航空冲突法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蒙特利尔公约》的孕生并未终结《华沙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作用,因此华沙公约体系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而《蒙特利尔公约》也与其他货物运输公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竞合。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变革,多式联运方式成为货运主流,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许多运输公约所包含的多式联运条款,均扩大了公约的调整范围,更加大了公约之间适用竞合的可能性。一项航空运输活动就可能同时受到数个航空运输公约、多式联运公约以及其他单一运输方式公约的调整,从而引发条约冲突问题。条约冲突问题由来已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此成立工作组,将此问题放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背景下研究。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也属于条约冲突范畴,因此应当按照国际条约法已经确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诸多规定并不详尽。一方面,公约作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妥协的结果,有意采用一些含糊措辞;另一方面,公约对航空运输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事件”一词在公约中无法找到相关定义。再比如,在货物损失的叁种形态“毁灭”、“遗失”和“损坏”当中,公约要求收货人对于“损坏”的货物在法定期间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但这叁种损失类型如何区分,公约未予作答。这些公约没有阐明的盲点和审判实践中产生各种法律问题,在丰富的法院判例中获得补白,对于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构成、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判例法中可以找到详尽解释。可以说,航空运输公约所规定的货运规则在法院判例中发展起来。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生效以来,民航立法的数量和范围呈现跳跃式发展,中国民航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尽管诸多法律规范或民航规章同时对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加以调整,但这些渊源本身或多或少陷入滞后或效力不高的困境,使我国的相关货运规则面临改进和完善的压力。单从《民用航空法》来看,国际与国内航空立法形势以及航空运输实践活动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一立法早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修订民航立法的诉求在国内已经形成共识。完善我国民航法的货物运输规则有两个途径可循,第一,比较《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航法在货物运输规则方面的差异,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从正反两方面吸收经验;第二,结合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完善航空运输公约在我国适用和解释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5-01)
沈志韬[6](2013)在《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诉讼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诉讼中,当纠纷满足叁个条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国际航空条约:涉诉运输是国际航空运输,涉诉纠纷属于国际航空条约调整范围,且涉诉纠纷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在适用国际航空条约时,法院应考察涉诉国家加入条约的情况,选择适用各国共同加入的条约;同时,法院也应综合运用国际条约法中"后法优于前法"、"条约优先适用"、"条约不溯及既往"等原则,正确选择国际航空条约。(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庄建伟,沈志韬[7](2012)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18条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掌管"的概念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的核心要素,应分析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状态等因素确定其含义。当货物处于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替代运输中,一般也被认为处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我国应调整航空运输期间的判断标准,增加替代运输的规定,以完善国内的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沈志韬[8](2011)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本论文重点探讨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航空货运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认定、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同时,本论文也在研究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检视了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制度、司法实践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全文由五章组成,近18万字。第一章评述了国际航空运输条约中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规定。第一部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条约是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即华沙公约;在华沙公约生效后的几十年中,世界各国数次对其进行修订、补充,由此形成的国际条约与华沙公约并称为“华沙体制”,“华沙体制”条约共包括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之海牙议定书、1961年为补充华沙公约及1955年海牙议定书之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关于旅客运送修正之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第1至第4号附加议定书等九个国际条约。为了进一步统一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国际社会于1999年订立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上述国际条约在条约适用范围、航空货物承运人地位、航空货物运输凭证规则、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认定、航空货物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本章重点介绍了各条约的订立背景、理论及现实意义,并比较了各条约具体规定的异同,为后文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第一、第一节结合华沙体制条约、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的真实含义。华沙公约并未明确界定国际航空承运人的含义,其所称“承运人”应指实际承担运输责任的人;而蒙特利尔公约拓展了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其所称“承运人”应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人。第二、第二节探讨了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如今的国际航空货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人逐渐开始以多种身份参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其即可能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可能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故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记载的内容、航空运输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进而确定其责任。第叁、第叁节比较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不同规定,并论证了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状态是判断货物是否处于航空运输期间的最重要标准。同时,本节还论述了辅助运输、替代运输与航空运输期间的地位。第叁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一、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单的法律性质,比较了华沙体制条约、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货运单的不同规定,并分析了电子货运单的适用情况。第二、第二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损失的认定标准。国际航空条约并未规定货物“损坏”、“毁灭”、“遗失”、“延误”损失的明确含义,故本节考证了大量司法判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判定货物“损坏”、“毁灭”、“遗失”、“延误”的标准。第叁、第叁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归责原则。国际航空条约并未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货运纠纷的性质,但直接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中遭受的损失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蒙特利尔公约则规定承运人就货物损坏、毁灭、遗失等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货物延误损害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第四、第四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一般规定,重点探讨了不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的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事先声明了货物价值、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货物损失。第四章论述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第一、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航空条约的适用情形。在适用国际航空条约时,需首先明确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国际条约之间的适用关系等问题。就前一问题,货物发生损失时,需同时满足叁个要件,法院才应适用国际航空条约处理案件:涉案运输是国际航空运输、当事人就货物损失提起诉讼、涉案货物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方得适用国际公约。就后一问题,可依一般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航空条约之间的适用情况。第二、第二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诉讼当事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各国司法实践一般认定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权利受让人、货物损失代位求偿人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件中均可能具有原告适格。同时,本节论证了一般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连续运输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均可能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件具有被告适格。此外,本节还探讨了国际航空条约规定的“两年期间”的性质,从近期的司法实践看,各国普遍将此期间视为绝对的、不可变的权利除斥期间。第叁、第叁节探讨了国际航空货运诉讼中的管辖法院。国际条约均规定,国际航空货运案件应当由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但各国对上述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第五章评述了我国国际航空货物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不足之处,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相关意见。第一、第一节评述了我国国内民航法律制度,重点考察了我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为《民航法》)第9章“公共航空运输”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我国《民航法》第9章调整了我国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活动,其在制定时全面借鉴了华沙体制的立法成果;但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其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航空运输实践的要求。第二、第二节考察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民航法》关于承运人主体地位的立法规定尚不够完善,并将承运人限制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这显然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在判断航空货运代理人地位、认定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时,也存在一些瑕疵。第叁、第叁节探讨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在立法上,《民航法》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凭证制度的规定较为落后,其并不能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实践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常不能准确适用承运人归责原则、以及认定货物损失的标准。第四、第四节探讨了我国关于航空货物运输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在立法上,《民航法》未规定航空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也未规定此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确定航空货物运输案件性质、案件适用法律、案件适格当事人以及诉讼时间限制等问题时,还存在不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9-23)
庄建伟,沈志韬[9](2011)在《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航空公约规定、司法实践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在实践中,应考察当事人的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等两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状态,进而确定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此外,在判断航空运输期间时,应当区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的概念,以更加妥善地解决当事人间的法律纠纷。我国《民航法》应简化航空运输期间的认定标准,并引入替代运输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闫芳[10](2010)在《试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起步较晚,航空货运代理市场尚不完善,相应的规范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因此与之而来的航空货物运输纠纷、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与日俱增。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航空货运代理业不断得到发展,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一般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也随着其业务范围的变化发生着改变,从而导致法律空白地带的出现,没有相应的具体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法律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从对其纠纷解决来看,明确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对其法律适用迫在眉睫。笔者试从对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入手,进一步探讨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含义界定及其法律地位,并根据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在实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归类,从而根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分析其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规范适用,以使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纠纷解决有法可依,有的放矢。本文从对一起国际航空货运纠纷案例分析入题,结合国际贸易中的实务,理论联系实际,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适用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述。首先,引入案例,通过案例的概述及审理状况,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简要阐释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理论。其次,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分析本案中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地法律地位,从而引出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并根据其法律地位分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分析本案法律规范的适用,总结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规范适用,并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一点立法建议,希望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立法的尽早出台尽微薄之力。由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仍处于模糊状态,国际国内对其也无统一规范的法律适用,因此本文通过对其不同法律地位的分析及对其法律适用的总结,希望能对其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0-04-0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研究对象为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通过对空运术语的剖析,总结得出针对航空运输术语翻译的翻译策略。首先引言部分对空运历史以及国内现状外简要概述,并指出航空运输产业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根据语言学关联理论和翻译学语义翻译先关理论,分别从语言学和翻译学角度阐述如何正确面对和理解航空货运术语翻译,并结合航空货物运输手册的翻译为实例佐证这两种翻译理论在术语翻译实践中的应用。第叁部分为航空货运的术语特征,根据空运术语的类别、特点和使用场合的不同,加以分析、提炼出空运术语特征。第四部分根据以上术语特征的分析,结合理论基础及实际应用,总结从各方面影响航空货运术语翻译的因素,为翻译策略的提出提供事实依据。第五部分为翻译策略,综合以上所得结论,从国际航协运输协会的译本中举例分析说明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中可采取的翻译策略。最后为结语,概括全文重点并且提出个人看法及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论文参考文献
[1].聂明岩.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2].王雨嫣.航空货物运输术语翻译[D].湖南师范大学.2015
[3].卢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4].卢伟,张延青.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关系研究[J].中国商贸.2014
[5].师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
[6].沈志韬.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诉讼的法律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庄建伟,沈志韬.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
[8].沈志韬.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9].庄建伟,沈志韬.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0].闫芳.试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适用[D].兰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