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性使用论文-詹启智

非商业性使用论文-詹启智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商业性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理使用,非营利,叁步检验法,商业性质

非商业性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詹启智[1](2019)在《着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学术界的通常说法,合理使用是排除商业性目的的。如吴汉东教授在对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述中,认为理解该制度应当注意:合理使用人不特定;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等6个要点。在论述合理使用的条件时,吴汉东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版权作品的性质是已发表作品;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数量和实质性;使用的效果是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由此可见,吴汉东教授将非营利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应当注意的第四要点和合理使用成立的首要条件。在我国,持与(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9年30期)

王宏丞[2](2018)在《商业性使用是构成侵权的前提》一文中研究指出此案涉及在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针对演员剧照制作的类似“表情包”素材内容的使用是否侵犯演员本人肖像权这一法律问题的认定,以及对自行致歉行为的效力认定,对此类使用情形酌情认定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相关情况的认定。关于类似“表情包”剧照的使用是否侵犯肖(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06)

李高雅[3](2013)在《擅自商业性使用名人人格标识的法律责任——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对于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姓名或者肖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如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商业化使用,自然人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体,侵权赔偿额如何确定等。(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3年01期)

钟莉,刘建新,李高雅[4](2012)在《擅自将名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于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擅自将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应予立即制止,侵权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11-29)

钟莉,刘建新,李高雅[5](2012)在《擅自商业性使用名人人格标识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9日,国际知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姚明一代”产品,将姚明的姓名和肖像用于产品的宣传上,严重侵犯了姚明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2-11-28)

傅蓉[6](2012)在《CC中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的适用性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出非商业性使用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4种授权要素之一。除默认的署名要素外,非商业性是最受欢迎的条款,虽然使用该条款的人数在缓慢减少。对该条款的争议与批评表现在叁个方面:定义不明确;与自由内容不兼容;非商业化不利于作品的推广传播,不利于质量和性能的提高。认为知识共享组织应该在4.0版本中澄清非商业性使用的定义,增加非商业使用-教育条款,以减少使用中的困扰。(本文来源于《图书情报工作》期刊2012年21期)

李昶[7](2010)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急待立法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医药传统知识仅仅是作为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公共常识,任由使用。谈及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人们更多地关注具体的中药药方和药材资源,而容易忽视构成中医药传统知识核心价值的理论体系及历史声誉,以至于大家眼睁睁看到有人滥用中医药知识及声誉,却对阻(本文来源于《中国中医药报》期刊2010-07-09)

傅剑清[8](2009)在《正版软件最终用户超范围安装并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性最终用户侵权,是目前计算机软件行业中较普遍的一种形态。其侵权方式类似于机动车的"套牌车"。"套牌"使用的软件往往是高端专业软件,开发成本和市场售价均较高。该行为泛滥,容易挫伤软件行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14期)

陈茜[9](2008)在《论着作权商业性使用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合理使用主要起源于适度限制着作人的私权,以保障公众言论发表、取得信息的自由,以达成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任何商业性使用的目的都是不正当的,因为商业性使用将取代着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最终将损害着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但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本文从着作权的演变,得出商业性使用并不是判断着作权合理使用标准的决定性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3期)

,邹韧[10](2008)在《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须作者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邹韧)10月15日,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一审落槌,364名硕博士的索赔请求获法院支持,单篇论文获赔金额在2300元到3200元不等,万方数据公司的总计赔偿金额近100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科技部和中国(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报》期刊2008-11-04)

非商业性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此案涉及在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针对演员剧照制作的类似“表情包”素材内容的使用是否侵犯演员本人肖像权这一法律问题的认定,以及对自行致歉行为的效力认定,对此类使用情形酌情认定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相关情况的认定。关于类似“表情包”剧照的使用是否侵犯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商业性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詹启智.着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J].河南科技.2019

[2].王宏丞.商业性使用是构成侵权的前提[N].人民法院报.2018

[3].李高雅.擅自商业性使用名人人格标识的法律责任——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3

[4].钟莉,刘建新,李高雅.擅自将名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2

[5].钟莉,刘建新,李高雅.擅自商业性使用名人人格标识的法律责任[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

[6].傅蓉.CC中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的适用性剖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2

[7].李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急待立法确认[N].中国中医药报.2010

[8].傅剑清.正版软件最终用户超范围安装并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J].人民司法.2009

[9].陈茜.论着作权商业性使用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08

[10].,邹韧.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须作者授权[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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