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恶意原则论文-陈雪,孙滨

实际恶意原则论文-陈雪,孙滨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际恶意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众人物,美国,原告,被告

实际恶意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陈雪,孙滨[1](2016)在《实际恶意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恶意原则来源于美国,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是美国法院用来规范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准则之一。实际恶意又称为真正恶意、真实恶意、实质恶意,这个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是政治人物,后来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诽谤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明知这个资讯(本文来源于《新闻前哨》期刊2016年05期)

申哲[2](2015)在《从往近判例看“实际恶意”原则在我国新闻法实践中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实际恶意"(Acutual Malice)原则的基本视野。对我国民事领域近期对这个原则的比照和"化用"判例进行分析,肯定其积极意义。经过法理和学理分析,指出"孔庆东诉南京广播电视台"案中出现的"权益克减"并不是实际恶意原则的必然推论。在引用英国相关的"雷诺兹特权",分析其和"实际恶意"赋权方式的区别之后,提出在我国新闻公共媒介的基本权利建构中,应该在吸收借鉴"实际恶意"原则的同时,分析研究对公共性质的大众传媒进行法律赋权路径的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5年12期)

戴嘉宜[3](2015)在《“实际恶意”原则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很难实现媒体言论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存在过度限制媒体的现象,基于美国适用“实际恶意”原则达到的实际效果,在很多学者的呼吁下,我国司法实践引入了美国诽谤法中“实际恶意”原则。但是因为我国与美国的文化传统、理论基础、基本国情和社会观念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也反映出各种矛盾,比如法律名词概念模糊、归责原则的规定和实践存在矛盾、适用范围界定不清等。所以根据“实际恶意”原则适用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反对的声音,有一部分学者提出我国并不适合适用“实际恶意”原则,认为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世界观与我国传统观念不符,同时适用该原则会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产生矛盾。虽然有些学者提出了反对观点,但笔者依然认为引入“实际恶意”原则并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必要的。本文通过总结“实际恶意”原则在美国和我国的发展轨迹,对反对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观点的提出进行了厘清,归纳出悖论的理论根据,并对此加以批判,从传统文化基础到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价值到现实意义,对“实际恶意”原则适用的模糊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笔者采用了逻辑思维论证法和实证分析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得出“实际恶意”原则的本质其实是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的严格化,而构成要件收缩是为了鼓励媒体主动报道,是对主动监督公众人物行为的媒体的保护,最终是通过对公众人物私德的监督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我国引入“实际恶意”原则的宗旨应该是《宪法》第41条中规定的监督权,媒体作为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途径,当其报道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把这种冲突看作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和必然要求,不应该把其当作是简单的公民言论自由与私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本文的目的是为了使“实际恶意”原则符合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使其不论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都能更好的结合。希望通过对“实际恶意”原则发展轨迹的分析和现有矛盾的解决,可以更好的满足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平衡新闻真实性和时效性的共同要求。也希望可以为未来民法典正式确立“实际恶意”原则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贺文发,张丽娜[4](2013)在《两起“诽谤”诉讼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熟悉美国新闻史的大都清楚"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是美国新闻司法判例史上最为着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所奠定的一个判例原则。一直以来,笔者都把这一原则归结为"纽约时报"案最为辉煌的一个判例成果。近日读书,忽然发现竟不尽然,因为早在20世纪初(本文来源于《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刘东亮[5](2012)在《论批评政府的权利——《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与“实际恶意原则”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目前的中国正站在改革的十字路口,承受着经济转型、分配不公、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管理创新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改革有风险,不改革有危险。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今日的中国,社会变革日新月异,转型犹未完成,各种矛盾迭加变织,社会建设和管理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史无前例。但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法治政府建设还有许多空白点无人涉及,社会管理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本刊汇集了相关文章成此专题,从五个全新视角,论述了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诸多内涵,以期抛砖引玉。(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2年02期)

魏建国[6](2011)在《新闻侵权主观要件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针砭时弊的新闻评论言辞虽过激,但报道属实,无实际恶意的,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   2009年12月,河南省南阳电视台(下称电视台)的新闻热线接到电话,称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徐国玉长期闹矛盾,邻居对此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8-04)

刘志芳[7](2010)在《从“实际恶意”原则看言论自由和侵害名誉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应该要区别侵害对象、事项是否对国家,社会的公共道德具有影响力,否则将会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限制他人行使言论自由。而通过借鉴美国诽谤法的实际恶意原则来平衡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0年08期)

杨涛[8](2010)在《“媒体恶意报道”可引进“实际恶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称,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规定》的出台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许多人提出了质疑。(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期刊2010年01期)

毛晖圆,刘派[9](2008)在《浅析新闻传播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从网友对“胶济铁路相撞”事件发帖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4月28日,发生在我国的"胶济铁路相撞"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就在火车相撞发生后不久,一位名为"SS山地师"的网民在贴吧内转发一条《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对死亡人数作了夸大表述。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不少评论者在讨论这一案件的时候,认为"SS山地师"发布消息属于言论自由,虽然具体死亡数字与事实不符,但并不存在实际恶意,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何谓"实际恶意"?如何判定新闻传播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本文从实际恶意原则的渊源、涵义、法哲学理念、弊端以及在我国的表现几个方面予以剖析。(本文来源于《东南传播》期刊2008年10期)

傅毅飞[10](2008)在《呼唤“实际恶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并派人去北京拘传。在权力部门的淫威之下,一段时间内朱文娜不得不东躲西藏,借住友人家里,不能正常上班,所在媒体亦深受其扰。(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08年03期)

实际恶意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分析"实际恶意"(Acutual Malice)原则的基本视野。对我国民事领域近期对这个原则的比照和"化用"判例进行分析,肯定其积极意义。经过法理和学理分析,指出"孔庆东诉南京广播电视台"案中出现的"权益克减"并不是实际恶意原则的必然推论。在引用英国相关的"雷诺兹特权",分析其和"实际恶意"赋权方式的区别之后,提出在我国新闻公共媒介的基本权利建构中,应该在吸收借鉴"实际恶意"原则的同时,分析研究对公共性质的大众传媒进行法律赋权路径的重要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际恶意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陈雪,孙滨.实际恶意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与发展[J].新闻前哨.2016

[2].申哲.从往近判例看“实际恶意”原则在我国新闻法实践中的建构[J].传播与版权.2015

[3].戴嘉宜.“实际恶意”原则论纲[D].吉林大学.2015

[4].贺文发,张丽娜.两起“诽谤”诉讼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比较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

[5].刘东亮.论批评政府的权利——《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与“实际恶意原则”的启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

[6].魏建国.新闻侵权主观要件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1

[7].刘志芳.从“实际恶意”原则看言论自由和侵害名誉权的关系[J].知识经济.2010

[8].杨涛.“媒体恶意报道”可引进“实际恶意”原则[J].中国新闻周刊.2010

[9].毛晖圆,刘派.浅析新闻传播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从网友对“胶济铁路相撞”事件发帖说起[J].东南传播.2008

[10].傅毅飞.呼唤“实际恶意”原则[J].青年.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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