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建筑产品质量与成本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建筑产品质量与成本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苏萍

(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101)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际建筑业对建筑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的经验做法,力求对我国建筑产品的生产及管理现状给予借鉴及启示。

【关键词】建筑产品;质量;成本控制

建筑产品的质量与成本是建筑产品生产控制的主要指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施工技术越来越复杂,对建筑产品的质量与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方面,欧美、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建筑业借鉴。

一、建筑产品管理的法制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了我国将走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这就要求我国建筑行业要不断完善建筑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才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对建筑产品质量管理的落后局面。在欧美等国,建筑产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

国外对于建筑产品质量方面的立法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产品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二是条例,它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有关规范和标准。我国在这方面还较为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作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生产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机构所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另外,建筑生产活动中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体现。他们的行为用什么法律来规范?应该用《建筑法》规范他们的行为。

二、建筑产品质量控制及监督体制

政府对建筑产品质量的监督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上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以规范市场的行为;微观上则通过许可证制度实现对具体的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其监督的重点是建筑物的结构、消防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方面的内容。

业主是建筑产品的购买者,他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出于获得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目的,因此他除了对建筑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还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控制。另外业主是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其贯穿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因此他有义务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在国外,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都是业主。

建筑产品的生产者是建筑市场中是卖方,即设计单位和承包商,。建筑产品的交易如同其它商品一样,卖方有义务负责产品的质量,提供合格的产品,即“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上述政府、业主和建筑产品生产者三级监督管理体制往往通过完善的设计审核制度、许可证制度和完善的工程咨询来实现。

1、设计审核制度

在国外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设计审核制度。在德国将设计审核作为基本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称之为审批设计阶段。如果设计审核没有通过,不允许进行下面的程序;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明确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设计必须通过技术审核。而我国的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通过法规明确设计审核的程序、审核的内容等是十分必要的。

2、完善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

资质包括从事建筑生产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和专业人员的资质。对于资质的评定和审核在国外通常有两种机制,一是欧美等国的做法,专业人员的资质由政府授权的专业学会负责评定和审核,而对从事建筑生产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则不设资质的评定和审核;二是包括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专业人员的资质和从事建筑生产的企业和机构的资质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评定和审核。我国建筑市场还有待完善,政府有必要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干预,规范业主和生产者的行为,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建议参考亚洲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完善健全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

3、完善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政府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在国外往往是通过法规予以明确,是一种强制执行的制度。许可证通常包括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政府部门严格控制两证的颁发有助于业主和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重视建筑产品的质量。当然,要通过许可证的颁发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离不开完善的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4、加快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咨询业已相当发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管理是至胜的法宝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工程咨询方对项目建设的成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掌握着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控制和指导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建筑产品的所有者——业主往往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外行,从事工程咨询业的专业人士介入项目管理无疑有利于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加强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另外,由于专业人士的介入,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减少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压力,使政府在不增加对质量监督和管理投入的情况下保证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三、建筑产品的成本控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一般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不进行干涉与控制;但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依靠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来进行建筑产品的成本控制。这给我国建筑产品在成本控制方面带来如下启示:

1、建筑产品的成本控制应是全过程动态控制的过程。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控制应在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介入;在设计阶段主要通过价值工程优化设计,尽量合理、准确的确定投资额。在投资确定的过程中,特别应注意投资与质量的关系,任何为了节约投资的设计优化都应不影响建筑产品的质量为前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这一点尤其重要。

2、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政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允许邀请招标和议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一般要求在资质合格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工期的考虑以最低标价才能中标,这是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采取的一个有效的措施。

3、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政府在项目施工阶段主要是审核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和对工程变更及其发生费用的确认。为此政府将组织建立一个严格的费用审批程序,不但能明确职权范围,而且又能防止重大问题个人决策后产生腐败问题。同时把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的支付联系起来,形成严格的支付机制以确保工程质量。

4、定期发布物价指数或价格指数指导建筑产品价格。政府、专业协会、学会等定期公布物价指数和价格指数(材料、各工种的人工费、机械费、顾问咨询费和生产率等)来指导承包商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标报价计算和投资/费用控制(各专业协会、学会也公开发布价格信息),但允许各公司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技术经验、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及竞争来决定,政府在此宏观的价格指导范围下进行监督管理或在评标和付款时仅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

5、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间接管理。建筑产品的买卖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来实现,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在建筑领域里,政府主要通过各种立法来进行间接管理。在工业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设置的一大特点是从事建筑法规工作的职能部门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些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建筑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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