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论文文献综述
郑颖鑫[1](2019)在《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近年来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逐步兴盛,使得可转让信用证随之不断发展并得到广泛使用。本文在充分了解可转让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查阅相关文献,提出了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旨在为第二受益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建议和帮助。(本文来源于《商讯》期刊2019年23期)
刘悦珺[2](2019)在《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第一受益人本身产生了交单问题,转让行有代第二受益人行使直接交单开证行的权利。国际贸易中,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为防止用货方与供货方直接成交而采取的方法之一。在转让信用证实务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全额或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比例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9年Z1期)
唐诚[3](2019)在《释疑转让信用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实务中,要真正解决转让证纠纷,更需要各当事方在基础合同上达成共识,契约精神才使转让信用证具备了更长久与更强劲的生命力。转让信用证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基础合同项下各方的需求:进口商借助银行信用购买到所需的货物或服务,中间商在不占用授信额度或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中间差价,生产商则能够加速货物流转与销售。这种中间商贸易模式的存在,使得转让证越来越受到青睐,但也带来了操作中的各种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9年01期)
刘昕琪[4](2018)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风险分析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实际供货商和生产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实际供货商和生产商往往不能相互匹配,实际情况下生产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缺乏宣传、没有畅通的销货渠道而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中间商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而随着这叁者贸易关系的出现以及中间商的强势地位,可转让信用证的应用逐渐增多。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对各方当事人各有利弊,各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也大不相同。正确认识到这些风险并有意识地规避,有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下面分析在UCP600框架下,转让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全国流通经济》期刊2018年19期)
任涛[5](2018)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转让行的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继续保持着全球货物贸易大国的地位,较之于其他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速处于较高的水平。信用证的使用在全球范围总量有所下降,但是随着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加频繁地参与到国际经济竞争当中,信用证始终是我国外贸企业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因此我国依旧是使用信用证最多的国家。可转让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中间贸易的出现而诞生的,它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新的形式,具备了信用证的所有特点和功能,同时增加了诸如转让行、第二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较之普通的信用证更为复杂。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变得越来越广泛,使用范围扩展到了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在有中间商参与的外贸活动中,可转让信用证深受青睐。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是可转让信用证中增加的两个当事人,转让行原则上并不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原证开证行没有提出不符点认定交单相符时完成付款后,转让行再对向第二受益人进行付款。在与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其他银行主体如开证行、议付行等对比之下,转让行面临着相对更小的风险。但是在贸易实务中,可转让信用证使用得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客户对可转让信用证的需求也有所改变,可转让信用证的各种新的业务操作方式应运而生,转让行所面临的风险是有增无减的,尤其是操作层面的风险有被放大的可能。因此,转让行明确自身在信用证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合理审慎地操作非常重要。目前国际上在信用证的立法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的问题各国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涉及信用证的纠纷案件审判标准上的差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现行的UCP600是各国评审信用证纠纷案时最为重要的参考文本。较之大陆法系的国家,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虽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它们拥有了丰富的判例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可转让信用证项下转让行的责任,以绿源果蔬与北京中行的信用证纠纷案作为分析案例,通过结合信用证相关理论和充分援引UCP600的相关规定,着重探讨了转让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因自身过错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同时对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不同风险的措施进行了分析,为国际贸易实务中相关当事人对可转让信用证的选择和使用提供了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李亚丽[6](2017)在《可转让信用证特殊单据替换的条款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规定除UCP600 ART.38之外的单据替换事宜,已经超越了UCP600的范畴,此类条款可能会影响贸易公平和便利,也可能导致交易各相关方之间贸易纠纷的产生。近期发现一笔可转让信用证,在其单据要求中有一份特殊的证明: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正本证明一份,证明全套保单已于货物发运后3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寄送申请人,显示申请人为保单被保险人,投保至目的港的一切险,在中国以汇票币别索赔。该证明将由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时提交到转让行。对此,我们产生了疑问:(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7年20期)
孙爱华[7](2016)在《浅析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担任转让行的利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需要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本身。开证行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身份特殊,其充当转让行有利有弊,第一受益人在选择开证行充当转让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弊后作出决定。(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6年25期)
朱健宁[8](2016)在《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证明引发的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开证行,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若发现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要求此类单据,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转让信用证时该条款如何得到满足。作为世界出口大国之一,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贸易型企业。而转让信用证这种贸易结算方式因具有可以有效地将生产商和进口商相隔绝、手续相对简单、不占压贸易商资金等优点,受到许多贸易型企业的青睐。不过,尽管转让信用证确实能给贸易商们带来上述诸多便利,但由于该种结算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6年10期)
潘闻[9](2016)在《关于对可转让信用证转让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笔者的日常工作中,转让信用证的业务并不多,但往往是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流程较长、风险较大的业务类型。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银行曾经遇到过第一受益人这样的请求:第一受益人指示转让行对原信用证价格条款、单据种类进行改变后再转让,虽然是客户提出的请求,但如此要求已经超越了UCP600规定的可转让信用证允许改变项目的范围,会给转让行带来潜在的不必要的业务纠纷。客户的请求和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让我对可(本文来源于《福建质量管理》期刊2016年03期)
寇萌[10](2015)在《应对可转让信用证条款变更》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第一受益人变更原证条款的请求,转让行应慎重处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再来决定是否变更原证条款。潜在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由于具有一般信用证难以完成的间接贸易支付功能,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然而,随着新的客户需求和业务运作方式的不断涌现,转让行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可转让信用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5年11期)
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果第一受益人本身产生了交单问题,转让行有代第二受益人行使直接交单开证行的权利。国际贸易中,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为防止用货方与供货方直接成交而采取的方法之一。在转让信用证实务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全额或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比例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参考文献
[1].郑颖鑫.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J].商讯.2019
[2].刘悦珺.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J].中国外汇.2019
[3].唐诚.释疑转让信用证[J].中国外汇.2019
[4].刘昕琪.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风险分析与防范[J].全国流通经济.2018
[5].任涛.可转让信用证项下转让行的责任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6].李亚丽.可转让信用证特殊单据替换的条款安排[J].中国外汇.2017
[7].孙爱华.浅析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担任转让行的利弊[J].当代经济.2016
[8].朱健宁.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证明引发的争议[J].中国外汇.2016
[9].潘闻.关于对可转让信用证转让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J].福建质量管理.2016
[10].寇萌.应对可转让信用证条款变更[J].中国外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