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议会监察专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督权,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
议会监察专员论文文献综述
吕永祥[1](2019)在《监督权的有效性与再监督: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保障监察委员会有效和廉洁地行使监督权是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成该任务除了依靠监察委员会的本地探索以外,还可以积极借鉴以良好的权力监督效能闻名于世的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从权力监督视角出发,对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法律文本分析和运行过程分析可以发现,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提升权力监督效能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保障监督权运行的有效性与对监督权进行严密的再监督两个层面。鉴于此,监察委员会要充分释放其权力监督效能,就需要从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和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符合有效性和廉洁性标准的新型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本文来源于《党政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李少军[2](2019)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1])。也正因如此,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要求。瑞典在"透明国际"发表的2018年全球"清廉指数"中排名第五,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对(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潘若喆[3](2018)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瑞典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国家,也是取得最好效果的国家之一,其运行机制的特点和发展历程极具特色。目前,我国监察法已经公布施行,监察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对此,有必要借鉴学习瑞典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从而设计一套符合国情需要的监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刘泽军,王静[4](2018)在《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保持高清廉指数的重要制度依托。其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体现在了立足惩戒、强化预防的职能定位,专员选拔上的德才兼备、职权行使上的灵活权威,与议会和行政机关良好互动等制度设计中。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制度设计保障,使其基本精神和内在逻辑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廉政制度设计中值得借鉴的参考样本。(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佳红[5](2018)在《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变迁史研究(1967-2017)》一文中研究指出文明因交流互鉴而丰富多彩,法治文明亦是如此。在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之际,研究法治文明发达的域外类似制度便有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历史梳理揭示该制度萌发、形成、变迁的完整轨迹,并从中发掘出服务于当代中国改革的“真”和“精”的经验。英国议会监察专员是一个对英国中央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英格兰“中央”级别的公共机构,以及分权制地方的中央保留事项所涉及公共机构的不良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国家级监察机关,它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下议院负责(通过其专委会),以议员过滤机制(MP filter)为核心特征。英国议会专员制度在仿行丹麦模式和服从本国政治传统的基础上而形成,以职权保障制度、管辖权制度、调查程序、报告制度为基本构成。自1967年以来,《议会监察专员法》的基本结构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历任议会监察专员通过发挥其自身能动性,事实上推动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不断“进化”。时至今日,议会监察专员已从“纯粹的”下议院辅助机构、司法程序的替代机制转变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一个公共机构,其功能也经历了单纯的个案救济(fire-fighter)向个案救济与消极控制(fire-watcher)并重、积极防控(fire-preventer)与之相得益彰的转变。作为英国不成文宪法体系的重要制度构成,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公正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权保障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兴的监察专员正义制度、行政正义制度的有机构成、宪法“游戏”中的重量级“选手”、人权保障运动的“先锋”,是当代英国官学民各界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共同体认。本文由导论、理论、史论、结论四个部分构成,具体分成六章。第一章为导论。本文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意义是本章的第一块内容。导论的另一个部分是文献综述,由于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研究严重不足,本文文献综述的重心便被放在英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上。在介绍英国一本最新的关于监察专员制度研究时,笔者将该书文献综述的方法作为参照,以契合“像英国学者一样思考”的研究思路;进而,笔者按照制度发展史研究、事实性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叁个趋向对英国学者的研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现有研究的优缺点进行了评述。在导论中,笔者还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行文结构和创新点进行了扼要介绍。第二章为理论,旨在对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合宪性证成。笔者首先对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内涵进行了阐释,进而分析了经典分权理论、修正的分权理论、正在成长的独立价值说在寻找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合宪性基础上的争论,最后在放宽理论视野的基础上从变迁的英国宪法、监管型国家中的责任机制、捍卫宪法价值叁个层面阐释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合宪性基础。第叁至五章为史论,旨在阐释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形成历程、变迁历史。其中,第叁章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确立过程分为萌发阶段、奠基阶段和初创阶段;进而,本章对《议会监察专员法》的制度框架进行规范研究,探析议会监察专员机构的组织、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定性问题;最后,本章简要总结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形成背景和推动力量。第四章首先阐释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历史分期标准——宏观的宪法体制变迁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身变化;进而,本章对初步发展期(1967-1976年)和深入发展期(1977-1996年)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按照组织人事、年度报告中的制度运行实况、典型个案解读、制度“进化”评析的逻辑结构展开。第五章首先分析了“英国‘新'宪法是否正在长成”的问题,扼要介绍了英国传统宪法的特点、面临危机、渐变及延续性,进而简述1997年新工党政府上台推动的一系列宪法改革举措,从而从英国学者关于新旧宪法的论辩中引出1997年作为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变迁的核心“断点”的本文预设;本章接下来依然按照第四章确定的组织人事、年度报告中的制度运行实况、典型个案解读、制度“进化”评析的结构对制度深刻变革期(1997-2006年)和变革新时期的(2007年至今)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考察。第六章为结论。本章首先从Ann Abraham(第八任议会监察专员)回首1961年Whyatt Report而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的反思出发,简明扼要地对该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史进行再审视,并结合议会监察专员和英国学者对该制度的未来展望来探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待决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而,本章审慎地总结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最后,结合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形成过程中的“语境(context)”问题,阐释了英国经验的适用性。(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庄汉,黄昊元[6](2017)在《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英国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应对社会敏感事件,仿效北欧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物。它有两项核心使命:即调查申诉和保障良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已被纳入英国行政法,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重要性绝不亚于行政裁判所、司法审查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中,英国的经验与启示主要有:监察体制改革应于法有据,应确立反腐败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立法目的,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及监察官的专业性,处理好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监察权尤其是调查权的运行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王淼[7](2017)在《论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制度是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方式之一,也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代表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然而,当前我国信访工作的实践情况却往往使信访制度的功能被误解和滥用,因此对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完善已日益被学者和专家们所重视。对此,笔者通过对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这一与我国信访制度有着相似功能的制度的研究,探索我国信访困境的出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5期)
张亚丹[8](2017)在《论汉朝刺史制度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汉朝刺史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监察制度,首创了我国古代中央巡察地方的先例,而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瑞典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大致从这两种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两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7年64期)
化红艳[9](2017)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防止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和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机关获得了自由裁量权,行政立法和司法权。行政权力正以不可遏制的势头迅速膨胀,这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由于行政权渗透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度最密切,再加上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等特点,使其成为了最易违法、滥用的一项权力。因此,加强行政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外学界重要着力的研究领域。欧洲西隅小国瑞典,因其在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世界排名榜上年年领先,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竞相研究学习的对象。除其叁权分立的基本政治体制外,瑞典首创,后为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效仿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其消除腐败,规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及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转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试图从变迁、主体、客体、案例等四个方面,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缘起及流变,监察专员的角色特质和履职方式,监督对象和介入理由,工作模式等进行分析研究。其中,通过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阐述议会监察专员的介入理由和工作模式,是文章的写作重点和创新之处。笔者希望以此来达到文章的写作目的,即探寻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高效运作的奥秘。为弥补我国监督系统独立性、权威性、动员性不足等缺陷,修复漏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10](2017)在《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署代表团访问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2月5日,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署代表团访问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于长辉会见了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署常务副署长李思北一行。代表团观看了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介绍短片,双方就两国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实际问题开展了(本文来源于《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议会监察专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1])。也正因如此,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要求。瑞典在"透明国际"发表的2018年全球"清廉指数"中排名第五,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议会监察专员论文参考文献
[1].吕永祥.监督权的有效性与再监督: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及其借鉴[J].党政研究.2019
[2].李少军.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J].人大研究.2019
[3].潘若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8
[4].刘泽军,王静.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8
[5].王佳红.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变迁史研究(1967-2017)[D].武汉大学.2018
[6].庄汉,黄昊元.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英国的经验与启示[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王淼.论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J].法制博览.2017
[8].张亚丹.论汉朝刺史制度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J].考试周刊.2017
[9].化红艳.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10]..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署代表团访问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J].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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