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与胁迫论文-曹小航

暴力与胁迫论文-曹小航

导读:本文包含了暴力与胁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猥亵儿童罪,入罪,猥亵行为,从重处罚,强制猥亵罪,情节恶劣,有期徒刑,侮辱罪,公共场所,定罪处罚

暴力与胁迫论文文献综述

曹小航[1](2019)在《未规定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的猥亵儿童罪是否一经实施即可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60余岁、无前科、上海人),独自在本市某路附近闲逛时,附近一所初级中学放学。陈某见12周岁的余某独自一人背着书包行走,即上前搭讪,之后搂抱余某。由于天冷,陈某隔着羽绒服,抚摸余某胸部。余某挣脱,(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11-13)

肖波,吕静[2](2019)在《深圳宝安医疗领域一恶势力团伙6名成员领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肖 波 通讯员 吕 静)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苏某汉、苏某洋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苏某汉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6万元不等;依法处置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23)

王苏燕[3](2018)在《有一种罪恶叫“硬吃客户”》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14日,李从、闫成等人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认定,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李从、张一伟、闫成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金额32万余元,涉及江阴、无锡、常州等地的12名被害人。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27)

王川[4](2018)在《出台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2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昨天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20条意见”。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惩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犯罪,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从会上获悉,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07-13)

王潜[5](2016)在《强奸罪和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强奸罪中,"暴力"指向被害妇女,且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包含暴力与非暴力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没有限定。而在抢劫罪中,"暴力"指向被害人或在场的第叁人,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只包含暴力威胁,且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看,司法者在解释不同犯罪中的相同语词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统一性,而应结合法益性质、罪责特征、刑法体系等要素,在语词外延中限定出最符合本罪罪质特征的部分,以实现定罪的精确性。(本文来源于《岭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申欣欣[6](2015)在《此行为不是寻衅滋事》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3日《人民公安报》5版刊登《为抢走手机,初一学生围攻小学生》的文章,笔者对此文的部分观点不敢苟同。文中案件的简要案情如下:5月30日15时许,罗某成(14岁)、罗某安(13岁)、罗某勇(14岁)闲逛时遇到正用手机听歌的罗某洋(12岁)。罗某成等3人合(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5-09-21)

刘海斌[7](2014)在《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手段》一文中研究指出"暴力"和"胁迫"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手段,一直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分则中二者也经常同时出现,足见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暴力"来说,"胁迫"的内容更加广泛,即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还包括以揭发隐私、破坏名誉、对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伤害或者其他能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内容相威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也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困难。论文从"暴力"与"胁迫"的含义及特点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中对其的规定,并进行总结和分析,将二者进行区别。指出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和"胁迫"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对于以后司法实践的期待以及法律修改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昭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何雅丽,熊旭红[8](2014)在《论一夜情与无明显暴力、胁迫强奸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夜情是个生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司法实务中,一夜情和无明显暴力、胁迫强奸行为在一定情形下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虽然当前有的国家将一夜情归入犯罪范畴予以打击,也有的国家拟将入罪,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尚未对一夜情做出法律性质的评价。以许某强奸案为切入,以期正确认定二者的界限,从而助益于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定罪问题做出易于获得普遍认可的司法认知与判明。(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32期)

郭金中,陆春晖[9](2014)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性质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基本罪名,虽然在法理上定义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交叉区域。其分界点在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以及暴力胁迫的性质和程度。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写欠条的犯罪行为频发,而这一行为在罪名认定上往往存在很大歧义,并相应导致现实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在对两个罪名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以进一步区分二者的本质差异。(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陈斌,王艳明[10](2014)在《武威一团伙以暴力手段胁迫未成年人卖血》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兰州8月15日专电(陈斌、王艳明)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通报,分局近日破获一起团伙组织以辱骂、恐吓、威胁、哄骗等手段胁迫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卖血案件。涉案的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副站长黄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4-08-16)

暴力与胁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 肖 波 通讯员 吕 静)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苏某汉、苏某洋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苏某汉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6万元不等;依法处置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暴力与胁迫论文参考文献

[1].曹小航.未规定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的猥亵儿童罪是否一经实施即可入罪[N].上海法治报.2019

[2].肖波,吕静.深圳宝安医疗领域一恶势力团伙6名成员领刑[N].人民法院报.2019

[3].王苏燕.有一种罪恶叫“硬吃客户”[N].检察日报.2018

[4].王川.出台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20条[N].上海法治报.2018

[5].王潜.强奸罪和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辨析[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

[6].申欣欣.此行为不是寻衅滋事[N].人民公安报.2015

[7].刘海斌.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手段[J].昭通学院学报.2014

[8].何雅丽,熊旭红.论一夜情与无明显暴力、胁迫强奸罪的界限[J].学理论.2014

[9].郭金中,陆春晖.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性质之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10].陈斌,王艳明.武威一团伙以暴力手段胁迫未成年人卖血[N].新华每日电讯.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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