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制度论文-李梦妃

证券交易制度论文-李梦妃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交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私人诉讼

证券交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梦妃[1](2019)在《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激励私人诉讼,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诸多法律领域中得以适用,但是在内幕交易中引入该制度尚有争议。因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受侵害的投资者难以通过单独诉讼获得救济。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当前不适宜在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郜亚燕[2](2019)在《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具有结构合理、秩序井然、功能完善的特点;场外市场具有分层明显,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特点,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证券场外市场通过容纳各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者融资渠道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均衡快速发展。因此,在我国场内交易市场发展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人们越发开始重视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从成立开始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路程,而且对上市交易的企业要求较低、市场缺乏活力、信息透明度差、交易不集中、交易主体不统一、交易种类复杂多样,这使得场外交易市场不仅风险更加突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进程。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借助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来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文章在研究写作过程中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写作过程中先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进行描述,然后是简要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本部分先是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进而又对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阐述了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更具广泛性与复杂性、监管方式更具多样性与灵活性、监管手段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等方面。这些特征说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由于这些特征才使得监管更加有效。第叁部分,主要描述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对该体系下的监管机构、具体监管制度做了介绍,并提出了市场规模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平衡、监管理念存在问题、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监管具体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制度现状,然后总结出其中的共同点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内容。第五部分,针对上述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要加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并对做市商进行监管,以适应市场发展。本文通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的监管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3-01)

曹宝君[3](2018)在《论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已经可以得到很好低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倾向于学习经济知识、金融知识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进入到证券交易市场当中,虽然极大地提升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但也使得证券市场中异常交易情况越来越多,而我国当前并没有制定出完善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制度,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基于此,笔者首先简要地介绍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理论,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改善策略,希望能够切实推进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8期)

邢真[4](2018)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与风险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信用交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也在经历着极大的变革。基于此,本文就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与风险控制进行研究,首先从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概念、法律运作、法律关系出发,就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进行详细的概述,然后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就证券信用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就证券信用交易中风险控制的措施研究,以此提升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8年15期)

罗璐[5](2018)在《证券法中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引发了一系列异常事件,投资者遭受了一定规模的损失,证券市场的秩序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各个国家都纷纷将程序化交易置于法律规制之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程序化交易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为主,缺乏对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尽管《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序化交易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晰具体的赔偿标准。此外,大多数的理论研究以程序化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为视角,较少关注到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基于此,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分析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规则。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维护交易安全。程序化交易的交易速度过快容易形成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事前定责的形式,预防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其二,保障交易公平。程序化交易的技术资源配置冲击着交易公平,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能保障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实现保护交易公平的目的。其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者因程序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而受到侵害时,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事后追责的形式,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其四,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叁者并行的责任体系。在对程序化交易造成的损失分配法律责任时,公法责任并不能取代民事责任,且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应优先规定民事责任。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定位是完善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前提。证券交易的非契约化倾向、连续竞价的交易机制和既有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均可以印证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程序化交易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属性,仅仅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体进行证券交易的工具,故这些法律主体应当对其行为负责。鉴于程序化交易者的过错难以判断,而由其造成的损失又客观存在,故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更为合理。在确定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应先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断,然后再以“法规目的说”校正其不足。我国程序化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和投资者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责任具体规则的进行完善。在主体的确定上,应当明确接受赔偿的权利人不必然以其善意为必要条件;赔偿义务人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序化交易者或提供程序化交易交易服务者。在确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应当区分对待,并应以程序化交易行为人是否履行报备或信息披露等义务来推定其过错大小。在确定程序化交易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形,应当区分技术和非技术因素。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当以投资者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8)

陈文超[6](2018)在《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探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未公开信息是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主要有投资性未公开信息与政策性未公开信息两类。以反证券欺诈和维护市场诚信为理论基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但对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发现尚存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难以把握、行为类型的规定不一致、行为主体的规定不周延、民事责任条款存在缺陷等不足。在未来的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类型、统一行为类型的规定、完善行为主体的规定、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程序间的协调与衔接。(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王富强[7](2018)在《证券市场高频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的证券市场已从人工运行模式逐渐过渡为电子化市场,在电子化市场中,计算机技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革新,证券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监管制度也受到了挑战。高频交易即是在电子化市场中出现的一种运用计算机程序与高速传输设备相结合的交易方式。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中出现了一系列与高频交易相关的事件,如发生于美国的“闪电崩盘”事件,骑士资本事件,发生于我国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伊士顿公司操纵市场案等,这使得对高频交易进行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美国和欧洲国家等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纷纷就高频交易监管进行立法,但至今仍未就怎样对高频交易进行监管这一问题达成共识,这也阻碍了对高频交易在全球市场范围内进行监管的目标的实现。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结构单一和交易税费较高等原因,高频交易发展相对缓慢,但已有抬头之势。证监会于2015年10月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全文并未提及“高频交易”一词,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为限制高频交易而设立的。但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该法案即被搁置,目前尚未正式实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从2017年“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的相继开通,到2018年2月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允许引入境外交易者,使境内外交易者在同一平台上竞价撮合,在不断地对外开放中,如何对可能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国外高频交易商进行监管,同时又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将是监管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高频交易的定义、特征以及主要交易策略,描述高频交易是如何运行和获利的。第二部分从证券监管法秩序、效益和公平叁个法律价值出发论述了对高频交易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并分析了高频交易对传统监管方式带来的冲击。第叁部分,通过分析高频交易主体与行为在商法与证券法中的定位,构建高频交易的监管框架。第四部分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从高频交易的准入、行为以及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高频交易监管的措施。最后,本文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论述了我国对高频交易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林子淇[8](2018)在《浅谈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经济活动的参与度也在逐步提升,例如:股票,债券,证券交易等活动。因此,在经济活动的发展下,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免出现交易异常的情况,但是我国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却不完善。论文从现如今导致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原因出发,分析当今证券交易现状,从而提出制度完善的解决方法,希望对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8年02期)

林秀[9](2017)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证券法》正处于修订期,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在讨论修改中,本文在草案修订期间讨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并重点分析《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股民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胜诉也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全文围绕《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论述,从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存在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出发,指出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和建构性立法脱离实践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草案第92条借鉴了美国、台湾地区等地有关法律,移植性明显,存在"形到神不到"的情况,因此本文论述和分析了美国、台湾地区、日本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第叁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应当平衡各方价值和利益,在此之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条款;明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侵犯的法益是"公平交易权"而非"信息知情权",在此逻辑下重点分析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中的不足,存在价值失衡、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弊端明显,赔偿上限形同虚设、设置惩罚性赔偿不合理四个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进行了重构。本文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适格原告为与内幕交易人同时反向的投资者,但适用"同时交易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同时"的概念,应为内幕交易行为开始至内幕交易行为结束;设置违法所得为赔偿上限;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可以参照虚假陈述;应当设置免责事由。(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6-16)

汪梦亲[10](2017)在《论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错误交易是不同于证券异常交易的一种非正常交易状态,损害着证券投资者利益并破坏了证券市场机制。近叁年,我国学术界对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构建研究已经趋近成熟,学者们不仅探究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完整体系,而且结合我国实际细化了制度程序并制定出有效的规则,但是,这种制度的构建并非完美,实践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诸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定性难的问题,理论方面仍然没有充分的法理阐释和根基奠定制度构建的有效张力。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各国成熟的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从法理和制度层面,对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进行更为全面详细的探讨。第一部分,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概述。首先对异常交易处置措施的内容和种类,说明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同时,分析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研究的现状,并对上述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研究加以评析。通过以上途径找出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法理分析。通过论述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的价值基础是否与民事撤销权一致、交易所撤销错误交易违反规定或主观恶意是否遵循民事责任豁免原则、交易当事人寻求救济是否正当可行等叁个方面的问题,得出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重要原则:意思自由、个案公平、及时公开、权利救济。在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具体构建中起到方向性的引领作用。第叁部分,借鉴各国成熟证券交易撤销制度的经验。通过分析各个国家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具体规则,提炼出我国证券交易撤销制度构建可资借鉴的原则和做法。第四部分,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现实基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性质进行分析,反观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征,认为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对错误交易进行判别并予以撤销。同时,构建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能够与其他制度能够形成证券错误交易处置规则的完整体系,增强了与我国国情的契合程度。第五部分,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可撤销错误交易的认定、撤销错误交易的启动审查程序、交易所撤销错误交易的上诉程序、交易所撤销交易后的救济方式及赔偿计算。将该制度从启动程序到救济赔偿自始至终都贯穿在前述原则下,兼具制度的证券法理论性与可操作性,便于证券交易所及法院的后续操作有规则可循。(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7)

证券交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具有结构合理、秩序井然、功能完善的特点;场外市场具有分层明显,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特点,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证券场外市场通过容纳各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者融资渠道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均衡快速发展。因此,在我国场内交易市场发展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人们越发开始重视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从成立开始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路程,而且对上市交易的企业要求较低、市场缺乏活力、信息透明度差、交易不集中、交易主体不统一、交易种类复杂多样,这使得场外交易市场不仅风险更加突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进程。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借助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来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文章在研究写作过程中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写作过程中先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进行描述,然后是简要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本部分先是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进而又对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阐述了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更具广泛性与复杂性、监管方式更具多样性与灵活性、监管手段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等方面。这些特征说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由于这些特征才使得监管更加有效。第叁部分,主要描述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对该体系下的监管机构、具体监管制度做了介绍,并提出了市场规模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平衡、监管理念存在问题、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监管具体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制度现状,然后总结出其中的共同点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内容。第五部分,针对上述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要加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并对做市商进行监管,以适应市场发展。本文通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的监管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交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梦妃.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郜亚燕.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3].曹宝君.论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完善[J].智富时代.2018

[4].邢真.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与风险控制[J].现代商业.2018

[5].罗璐.证券法中程序化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8

[6].陈文超.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探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7].王富强.证券市场高频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8

[8].林子淇.浅谈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

[9].林秀.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7

[10].汪梦亲.论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D].浙江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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