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伤残论文-李继远,刘志琦,韦泳泥

致人伤残论文-李继远,刘志琦,韦泳泥

导读:本文包含了致人伤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过失致人重伤罪,李文成,民事赔偿责任,王立军,公路养护工,身体权,岑溪市,安全保障义务,天峰,重伤

致人伤残论文文献综述

李继远,刘志琦,韦泳泥[1](2019)在《砍伐枯树致人伤残 十年后再次被索赔》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路养护工人李文成与李天峰在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砍伐枯树,倒下的枯树将路过此地的陈小连砸致重伤。法院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判处李文成、李天峰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陈小连获赔55万余元。10年后,陈小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天峰(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8-16)

万方[2](2019)在《销售农机未配送使用说明书致人伤残,销售商与农户齐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5月30日,江西省安福县刘某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扶拖拉机1台、旋耕机1台,该农机公司根据刘某的要求配备了柴油机和铁轮,但未随机器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叁包凭证给刘某。购买后,刘某对农机尾轮进行了更换。2016年7月9日上午,刘某操作使用购买的拖拉机、旋耕机耕田,因在倒车前没有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导致刘某在倒车过程中脚不慎滑了一下,造成腿被旋耕机的刀部绞伤致残。(本文来源于《农村百事通》期刊2019年05期)

莫积斌,韦永辉[3](2018)在《醉驾追尾致人伤残 保险公司拒赔引官司》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忻城县的郭谦醉酒驾车追尾曹吉明驾驶的叁轮摩托车,导致曹吉明受伤致残。事后没多久,郭谦意外去世。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8-03-06)

吴铎思[4](2017)在《自行车逆行,车主赔了115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吴铎思)自行车逆行撞倒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车主一级伤残全身瘫痪。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自行车车主小何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车主陆先生130万元。后小何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小何与陆先生达成和解协议,(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7-08-26)

滕月[5](2017)在《“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权、健康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我国刑法中有多处“致人(重)伤(残)、死亡”的规定,其规范价值各有不同,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综合考察各类“致人(重)伤(残)、死亡的”的规定,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涉及不同罪名的转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以致该规定的主观形态问题长期存疑。实践中,对该规定主观形态的不同理解将导致不同的定罪量刑结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显得尤为必要。全文结合刑法理论及典型案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进行了充分探讨,明确适用“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条件,并进一步研究其后的罪名选择问题。本文共四个部分,共27000字。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本部分通过“米某故意杀人案”“尹某、张某等故意杀人案”“王某、曹某等故意伤害案”叁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是否有过失存在的空间;其次,在微观层面,是否存在行为人之主观形态与客观情形不一致的可能,如存在,我们应如何进行罪名选择。第二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概述。本部分对我国刑法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刑法中普遍存在的“致人(重)伤(残)、死亡的”规定不同,“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以罪名转化之方式适用刑罚,“伤残”“死亡”的危害后果系超出本罪规制范围之过限行为造成,“伤残”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只包含犯罪行为直接致死的情形,不包括被害人自杀、特殊体质致死的情形。第叁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探究。本部分从宏观层面探讨“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首先是对该问题理论争议的梳理,总结其争议焦点,即“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是否包含过失;其次是对各学者理论进路之差异的分析,明确主观形态争议之根本在于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不同定性;最后,在把握各学说理论差异的基础上,本部分深入分析基本罪名与转化罪名、犯罪目的与主观故意的关系,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场得出合理观点。第四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主观形态之细化研究。本部分结合实践从微观层面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作进一步研究,重点讨论主客观情形相异时“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践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罪名选择存在绝对故意论与相对故意论两种立场,两种立场的分歧在于是否接受概括故意的概念。因此,笔者从概括故意的内涵及其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关系入手,明确相对故意论之立场,进而探究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之区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吴允锋[6](2016)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叁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8期)

沙群峰,刘明明[7](2014)在《不合格摩托车致人伤残 消协收集证据化解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一起因不合格摩托车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消费纠纷,在江苏省射阳县得到圆满解决,生产商和销售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9.8万元的经济损失,为困境中的消费者带来希望。    2012年8月27日,射阳县居民陈正秀的丈夫王财林在射阳县某摩托车销售中心,(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4-07-16)

余东明,孟伟阳,刘科[8](2013)在《两车院内对倒致人伤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街道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按交通法规处理,可是在公司院内撞伤人该怎么判,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吗? 2011年7月的一天,张勇勇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由南向东倒车,适遇肖锋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倒车,不幸(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4-21)

肖本山[9](2013)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肖本山[10](2013)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致人伤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6年5月30日,江西省安福县刘某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扶拖拉机1台、旋耕机1台,该农机公司根据刘某的要求配备了柴油机和铁轮,但未随机器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叁包凭证给刘某。购买后,刘某对农机尾轮进行了更换。2016年7月9日上午,刘某操作使用购买的拖拉机、旋耕机耕田,因在倒车前没有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导致刘某在倒车过程中脚不慎滑了一下,造成腿被旋耕机的刀部绞伤致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致人伤残论文参考文献

[1].李继远,刘志琦,韦泳泥.砍伐枯树致人伤残十年后再次被索赔[N].广西法治日报.2019

[2].万方.销售农机未配送使用说明书致人伤残,销售商与农户齐担责[J].农村百事通.2019

[3].莫积斌,韦永辉.醉驾追尾致人伤残保险公司拒赔引官司[N].广西法治日报.2018

[4].吴铎思.自行车逆行,车主赔了115万元[N].工人日报.2017

[5].滕月.“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吴允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J].法学.2016

[7].沙群峰,刘明明.不合格摩托车致人伤残消协收集证据化解纠纷[N].中国工商报.2014

[8].余东明,孟伟阳,刘科.两车院内对倒致人伤残[N].法制日报.2013

[9].肖本山.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

[10].肖本山.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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