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论文-王萌

动产抵押制度论文-王萌

导读:本文包含了动产抵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般动产抵押,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抵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萌[1](2019)在《完善我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由于一般动产抵押具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以及其他非典型担保所不具有的优势,因而其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基本持否定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在一般动产抵押的问题上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完全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以一般动产为标的设立抵押权。我国《物权法》兼收并蓄、视野广阔,以极高的创新精神承认一般动产抵押,但由于一般动产抵押还存在制度上的困境,而被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予以废弃。事实上,从一般动产抵押与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及形成这些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关系上看,其与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之间并非是完全冲突的。因此,认可一般动产抵押是完全可行且有必要。(本文来源于《攀登》期刊2019年04期)

于盈惠[2](2018)在《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将英美法系的动产抵押制度引入其中。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冲突。随着财产动产化的倾向越来越显着,虽然动产抵押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此制度是破解"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当前不能摒弃这项制度,反之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8年22期)

李莉[3](2018)在《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郑思漪[4](2018)在《浅议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承认动产抵押制度,并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着违背抵押权目的和功能等一系列弊端,导致法律逻辑难以自洽。而在承认动产抵押制度的前提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能使法律逻辑更加圆满,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郜庆,刘天祎[5](2018)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责任法》的问世,完成了我国民法体系化的最后一块拼图,在民法体系已基本建立的情形下,民法学者的研究重心应从"体系前研究范式"(立法中心主义)转到"体系后研究范式"(释法中心主义)上来。~1对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叁款规定,参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即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第二款来处理,这是否意味着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若承(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张朋竹[6](2018)在《浅议动产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未在不动产抵押制度外独立构建动产抵押制度,造成了抵押权制度的混乱。动产抵押权制度在经济实践中作用寥寥,未起到替代让与担保的作用而使后者大行其道。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和限制可抵押动产范围,辅之以特别立法,重新构建动产抵押制度。建立补墙公示制度,完善登记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9期)

刘晓惠[7](2018)在《探析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以动产抵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制度虽然能满足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继续使用的需求,但对动产抵押权人而言,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虽然动产抵押经登记可以对抗第叁人,但因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动产抵押登记难。此外,抵押登记还存在费用,所以对于价值较小的动产,当事人往往不会选择登记。如果未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则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若是第叁人为善意时,抵押权人的地位就如同于债权人一般。因为,这时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动产抵押人,如果存在动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的情形,不管第叁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如果第叁人不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则第叁人将取得无权利瑕疵的所有权。如果进行动产让与担保,在不转移让与物占有的前提下,发生所有权移转。这时若是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则抵押人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第叁人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排除了第叁人恶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情形。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而言,在均选择不进行登记的情况之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相较于动产抵押制度而言,更为适宜。(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8年02期)

陈怡如[8](2018)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诸多作用,它不仅有利于节约日常交易的支出、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经济的秩序,还有利于促进资金的流通,交易的便捷,能够充分实现动产抵押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久前在我国才被确立,其中还有许多规定不够完善。本文首先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了介绍,其次指出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联系我国实践当中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8年04期)

徐紫薇[9](2017)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公信力研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叁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叁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戴金坤[10](2017)在《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对债务之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将自己抑或是第叁方所有之动产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设定抵押,此即为动产抵押。债务如果不能偿还的时候,抵押权人就有权利从抵押物之拍卖抑或者是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动产抵押之实质为一种债务担保,其在动产担保价值之充分实现、交易安全的保障、经济秩序的维护方面,作用极为重要。动产抵押制度在中国设立的时间不长,依然有诸多不完善的规定。当前,中国采取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为登记对抗,这会造成登记对抗机制下,动产抵押权非常容易引发交易的伦理风险。《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动产抵押权实现顺序,根据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动产抵押权实现顺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向诸位展示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两者间的冲突。《物权法》第199条与第188条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基于对理论界研究现状予以的回顾,进行的综述,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诸国当前在动产抵押公示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做的考察,本文充分分析了各国动产抵押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优缺点,总结了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共性,以期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之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基于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所采取的登记对抗、登记生效两种模式为对象,展开实证分析,予以实证考察,进而帮助中国找到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有效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08)

动产抵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将英美法系的动产抵押制度引入其中。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冲突。随着财产动产化的倾向越来越显着,虽然动产抵押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此制度是破解"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当前不能摒弃这项制度,反之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产抵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萌.完善我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攀登.2019

[2].于盈惠.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

[3].李莉.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J].东方法学.2018

[4].郑思漪.浅议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J].法制博览.2018

[5].郜庆,刘天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简析[J].法治论坛.2018

[6].张朋竹.浅议动产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7].刘晓惠.探析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以动产抵押为视角[J].知与行.2018

[8].陈怡如.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J].当代经济.2018

[9].徐紫薇.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公信力研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戴金坤.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反思[D].华侨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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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论文-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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