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认定基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赔偿,民事诉讼,法庭辩论,基准日,责任分担,财产保全,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借款金额,民事赔偿案件
认定基准论文文献综述
本报,康书伟[1](2019)在《亨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庭》一文中研究指出亨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1月26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6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与14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当事人围绕该案是否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式、系(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11-27)
李克勇,赵乾魁,黄沪涛,张雪涛,刘武忠[2](2019)在《中国、日本和韩国“过劳死”认定基准概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发展,"过劳死"现象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职业健康问题。"过劳死"直接导致劳动人口的减少,增加疾病负担,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均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然而,目前亚洲仅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制定有专门的认定基准。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过劳死概念及中国、日本和韩国"过劳死"认定基准的发展进行综述,为今后我国制定相应的认定基准(标准)提供工作基础。(本文来源于《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期刊2019年05期)
刘利平[3](2018)在《反补贴外部基准的市场扭曲认定及因应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反补贴适用"外部基准"进行价格比较并不违反WTO规则,在实践中,美欧依据产品出口国"市场扭曲"程度决定反补贴"外部基准"适用与否。虽然"市场扭曲"的认定有规律和原则可循,但调查当局对此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反补贴适用"外部基准"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日益浓厚。当前,研究贸易救济中的"市场扭曲"认定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对规范国际反补贴"外部基准"的适用和保护我国的外贸利益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康娜[4](2016)在《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的外部基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WTO框架下,补贴利益是否存在是判断一项政府财政资助是否构成补贴的要件,实践中调查机关把财政资助与一个衡量基准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补贴利益是否存在以及补贴利益的多少,因此选择恰当的衡量基准十分重要。在实践中,由于WTO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各国对如何选择衡量基准、能否适用外部基准有很多争议。以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为例,2006年美国一改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做法,第一次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中就选择适用了外部基准作为计算政府贷款补贴利益的衡量标准。此后,美国接连对中国产品发起了数十起双反措施,在计算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政府提供货物的补贴利益时,亦选择适用外部基准。美国商务部通过外部基准的适用计算出较高的补贴利益,进而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率,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中国则认为美国适用外部基准的具体做法是违反WTO规则的,因此在WTO提起了多起争端解决程序。笔者以中美双反案和中美反补贴案为视角,通过对WTO规则的解读,对美国商务部对华反补贴案件和WTO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的外部基准问题,具体包括外部基准的合法性,外部基准适用时市场扭曲的认定以及外部基准的可比性。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的外部基准概念。该部分具体阐述了何为补贴利益,以及补贴利益认定中外部基准的含义。在反补贴调查中,调查机关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存在补贴利益以及计算补贴利益的多少时要选择恰当的衡量基准,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中存在市场扭曲时,国内私营价格作为衡量基准不可行,则调查机关会选择不存在市场扭曲的第叁国的国内价格或者国际价格作为衡量基准,这就是外部基准。第二部分分析了WTO框架下外部基准适用的合法性,即反补贴调查机关适用外部基准是否符合WTO规则。笔者分析了《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中第14条的规定,美加第四软木案以及中美双反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外部基准适用的裁决。从而得出结论,第14条(d)款允许调查机关在市场扭曲时拒绝适用提供国国内私营价格而选择适用外部基准,第14条(b)款允许调查机关在市场扭曲时拒绝适用提供国国内贷款利率而选择适用外部基准。第叁部分分析了WTO框架下外部基准适用时市场扭曲的认定。笔者分析了何为市场扭曲,美国商务部在具体案件中是如何认定市场扭曲的,以及对中美双反案和中美反补贴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美国做法的评析。从而得出结论,判断提供国国内是否存在市场扭曲的关键只有一个,价格是否由市场决定。第四部分分析了WTO框架下外部基准的可比性。笔者分析了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政府贷款补贴利益和计算政府提供货物补贴利益时选择外部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在中美双反案和中美反补贴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美国做法的评析。从而得出结论,反补贴调查机关选择适用的外部基准要能够反映出口国国内现行的市场条件。第五部分提出了中国应对外部基准适用的措施。面对外部基准适用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多边谈判试图从规则上明确外部基准的具体内容从而限制调查机关滥用外部基准,并建立国内相关信息数据库及时获取信息从而积极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对外部基准的适用提出具体抗辩,最为重要的是继续深化国内市场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张存,谭敏娟[5](2015)在《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司法认定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法院审查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可以通过探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变通证明对象等方法,合理分配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够说明其不具有制作或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职责;或者被告自认其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即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被告能提供其已尽合理搜索义务却仍不能收集到涉案政府信息的证据,对原告的质疑能作出合理说明,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存在的;或者被告由于缺乏完备政府信息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0期)
陈萌[6](2015)在《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基准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搭售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虽然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演变,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搭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地域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本身违法原则适用可以保证执法行为的效率,合理原则的运用更多的体现一种个案正义。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搭售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倾向适用"合理原则",但法律并没有对于合理性的范围进行界定。搭售行为并不是必然违法和反竞争的,其可以带来效率,所以对于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基准的确立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5年03期)
田思路,贾秀芬[7](2014)在《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如果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得到劳动法律的相应保护和救济。在具体认定时,"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是两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的基准,明确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2007年制定的《劳动契约法》实现了对雇主安全照顾义务的立法化,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理念与宗旨。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经验,将"工伤"理念转变为"劳动灾害"、"职业灾害"理念,在注重物理性工伤防治机能的同时,关注精神性障碍的防治机能,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期刊2014年19期)
窦希铭[8](2013)在《论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中的外部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补贴利益的认定是反补贴调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中补贴利益的计算是判定补贴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大小的关键。《SCM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补贴利益时可以采用外部基准,从美国软木案IV和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可以归纳出适用外部基准的一些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外部基准的适用的规定是我国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裁定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哈回合谈判2007年主席案文中的事实专向性和管制价格的规定对我国非常不利,我国应积极参与多边规则的制定,同时进一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应对高企不下的国际贸易摩擦。(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3年05期)
张马林,刘利,刘宇迪[9](2013)在《网络域名侵权的法律认定程序及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信息化时代为背景,网络域名侵权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治理亟待完善。对网络域名侵权的争议集中区域、司法管辖、侵权构成要件、驰名商标侵权及法律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和准确认定,是务实解决网络域名侵权问题的前提。(本文来源于《情报科学》期刊2013年08期)
聂亮[10](2012)在《浅析复合辞、复合助辞及复合助词的认定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国内外的学术界关于"词"的研究十分活跃,相反对于"辞"的复合形式的研究却鲜有进展。在日本,虽说从近代开始就有了复合辞这一说法,但使用频率较低。随着语言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复合辞不断地涌入日本社会,引起了日本学者的注意。我考察过平成8年的日语国际能力考试一级的试卷,在所有问题当中,关于复合助词的问题出现了13个,占总数的37.1%。而平成9年的试卷中,关于复合助词的问题出现了15个,占总数的42.1%。从这不难看出,日语中对于"辞"的复合形式的关注日益提高。即便如此,当今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很薄弱,给日语学习者带来诸多不便。本文试图围绕复合辞、复合助辞及复合助词的认定标准作一简单的概括。(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9期)
认定基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经济发展,"过劳死"现象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职业健康问题。"过劳死"直接导致劳动人口的减少,增加疾病负担,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均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然而,目前亚洲仅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制定有专门的认定基准。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过劳死概念及中国、日本和韩国"过劳死"认定基准的发展进行综述,为今后我国制定相应的认定基准(标准)提供工作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认定基准论文参考文献
[1].本报,康书伟.亨达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庭[N].中国证券报.2019
[2].李克勇,赵乾魁,黄沪涛,张雪涛,刘武忠.中国、日本和韩国“过劳死”认定基准概述[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9
[3].刘利平.反补贴外部基准的市场扭曲认定及因应对策[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康娜.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的外部基准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5].张存,谭敏娟.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司法认定基准[J].人民司法.2015
[6].陈萌.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基准的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5
[7].田思路,贾秀芬.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
[8].窦希铭.论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中的外部基准[J].政法论坛.2013
[9].张马林,刘利,刘宇迪.网络域名侵权的法律认定程序及基准[J].情报科学.2013
[10].聂亮.浅析复合辞、复合助辞及复合助词的认定基准[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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