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与平衡论文-武亦文,杨勇

对价与平衡论文-武亦文,杨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对价与平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对价平衡,收支相等,危险保险费

对价与平衡论文文献综述

武亦文,杨勇[1](2018)在《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着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唐世银[2](2015)在《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司法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技术性的要求,是维系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风险增加和复保险通知叁大领域。司法裁判中,坚持对价平衡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是司法对保险技术性的尊重和司法精细化的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12期)

刘学生[3](2015)在《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应具有精算上的平衡,此即对价平衡。对价平衡原则源于保险制度的技术性规则,为维持保险机制运转所必须,因而具有价值中立的特点。保险法上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费扣除、危险程度变化与保险费调整、如实告知义务的限定与不可抗辩规则等等,都体现了对价平衡的原则和精神。在现阶段,尊重和强调对价平衡原则,有助于正确理解保险机制及其法律规则,有助于正确理解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与尊重保险行为特点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保险法前沿(第叁辑)》期刊2015-11-01)

范庆荣[4](2015)在《从对价平衡原则看重复保险的保费返还法律规定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价平衡原则是支撑重复保险中保费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依据这一原则,保险费中应予以返还的是指纯保费。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在保费返还上的区别,不在于应不应该返还,而在于应返还的"量"是多少。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都有权请求保费返还。消极保险不适用保费返还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6期)

王德明[5](2014)在《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交强险采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保险责任的性质为契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17)号函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打通分项判决与为受害人便捷提供基本保障、低成本处理纠纷的交强险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完善交强险应协调社会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贯彻落实对价平衡原则,确定保险责任并完善费率调整机制。(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4年06期)

夏先良[6](2009)在《知识产权天生论——与知识产权代价论、对价论和利益平衡论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知识生产过程中与生俱来的,是天生的,不是在流通或扩散中产生的,更不是国家凭空法定创制的。完整复位知识财产权是客观规律。知识流通或扩散中的垄断不是由财产权引起的,而正是由财产权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护造成知识投资、生产和供给不足所造成的。与知识产权代价论、对价论和利益平衡论试图以法权强行限制、对价和平衡知识产权根本不同,知识产权天生论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为指导,认为知识产权既不是对社会公众的代价,也不是法权按一定对价条件衡平或按利益平衡原则所创制的产物,而是由知识生产劳动过程创造的对社会发展所必要的财富的一部分。(本文来源于《财贸经济》期刊2009年08期)

余凯[7](2005)在《江铃汽车现金对价力保现有股权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江铃汽车(000550)公布的股改方案是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现金12.10元。公司没有采取主流的送股对价安排,与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有关。    目前江铃汽车的前叁大股东分别为江铃集团、福特汽车、上海汽车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分别为41.03%、30(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05/12/07)

对价与平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技术性的要求,是维系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风险增加和复保险通知叁大领域。司法裁判中,坚持对价平衡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是司法对保险技术性的尊重和司法精细化的体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价与平衡论文参考文献

[1].武亦文,杨勇.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2].唐世银.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司法运用[J].法律适用.2015

[3].刘学生.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初探[C].保险法前沿(第叁辑).2015

[4].范庆荣.从对价平衡原则看重复保险的保费返还法律规定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5

[5].王德明.交强险打通分项限额判决评析——兼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对价平衡原则[J].保险研究.2014

[6].夏先良.知识产权天生论——与知识产权代价论、对价论和利益平衡论商榷[J].财贸经济.2009

[7].余凯.江铃汽车现金对价力保现有股权平衡[N].中国证券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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