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赖利益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违约救济,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王利明[1](2019)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张洁,尹受丽[2](2018)在《法院判开发商赔偿买方信赖利益损失29万》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与买方签了房屋认购协议(预约合同),交了意向金,可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却反悔。距离协议签订不足半年,在买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单方解除认购协议,让买方期待的住房最终落空。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2)
李思韵[3](2018)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适用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利益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这一理论的问世打破了传统的以绝对意思主义作为合同的唯一效力基础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在契约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有诸多争议,在我国,对合同法责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和部分司法实践中,并且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学者仅将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局限于缔约过失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鲜有提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违约责任中信赖利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缺位。本文希望通过重点分析信赖利益的概念、主要国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适用的基本规则,为我国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对于信赖利益的内涵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损失说、利益说、处境变更说叁种观点。通过对主要观点的比较和分析,从信赖利益产生的目的、信赖利益涵盖的范围、信赖利益产生的原因综合考量,笔者得出信赖利益的概念,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由于对允诺方合理的信赖,为了获得或进一步利用履行利益而付出的必要的成本费用和放弃的机会。其次,为了进一步深入理解信赖利益的概念,对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这叁种利益作了比较,研究这叁者的区别和联系,并将这叁种利益同时融入到一个动态的交易过程中分析,发现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都属于固有利益。而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支出固有利益,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最后得出结论:合同法中的利益构成是由履行利益和以包含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在内的固有利益共同构成的。本文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重点研究了英美法的信赖利益理论发展和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以及德国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则中有关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如今在英美法中,对允诺的信赖(禁反言原则理论)和传统的约因理论共同成为了英美合同法的效力基础,长期共存,相互补充,共同保护着当事人的合同利益。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在英美法中,无论合同生效成立与否,立法都明确的给予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在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在立法上只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保护信赖利益。德国法中,当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并不承认信赖利益的保护,但是规定了“徒然支出的费用”,其实质和信赖利益无异。之所以在合同成立有效时,不承认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因为大陆法上的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中的“所受损害”就等于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说履行利益损害赔偿包含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在合同有效时没有承认信赖利益的必要,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用了这种观点,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只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合同有效场合并没有承认信赖利益的保护,只承认了履行利益的保护。但是,越来越多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本文第叁部分讨论了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具体应用,重点讨论了当今学界有关信赖利益最有争议的核心问题:信赖利益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和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优先适用性两个问题。针对信赖利益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学界有不同观点。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不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观过错、可归责性以及债权人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是否有过错,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不能同时获得赔偿,除非是债权人为了进一步利用标的物的情形下才可主张同时获得赔偿。并且只有当履行利益难以证明时,才会在违约之诉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规则。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违约损害赔偿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并提出立法建议。首先,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沿袭德国,主要通过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对信赖利益进行消极保护。但是在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下对信赖利益的积极保护在立法上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且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相比于英美法和德国法规定的也过于笼统。因此笔者建议将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规则予以成文化,并有两种可供借鉴的立法模式,即借鉴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借鉴德国的徒然支出的费用规则。此外,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确立信赖利益保护的指导性原则、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明确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即既要保护合同中利益,即合同成立之后基于信赖支出的成本与费用,还要保护合同前利益,即合同成立之前基于信赖支出的成本与费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杨焱[4](2018)在《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作出的补偿,主要解决双方无合同关系但利益受损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条件以及赔偿的限制均存在模糊之处。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戴畅[5](2018)在《航空器交易中违约信赖利益赔偿限额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富勒将违约赔偿的各种利益类型统一为"信赖",明确了叁种最基本的合同利益类型:返还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的限制在信赖利益赔偿中存在诸多讨论。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信赖利益原则应以期待利益为限。而航空器作为一种特殊动产,由于较其他动产,其价值高昂,结构复杂,在交易中不仅具有特殊动产的共有的交易特质,自身也具有一些交易特点,当诉诸个案的时候,也出现过法院判决信赖利益远超期待利益的情形。由于航空器交易的特殊之处,将违约赔偿的数额限定于期待利益往往会造成不利于衡平双方利益的判决结果产生,故而在航空器交易违约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赔偿额度不应仍然单纯以期待利益为限,在不造成重复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缔约时的理性期望,做出特殊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1期)
尚连杰[6](2017)在《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吗——从一般命题到局部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叁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叁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11期)
李英[7](2017)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富勒提出信赖利益距今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有关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很成熟,实务中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应该打破传统的观念制定出新的规定,这将有助于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与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0期)
蔡荣花[8](2016)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上明文规定的责任,用于解决缔约过程中纠纷,它是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同等重要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是司法实践中最难认定的问题。信赖利益内涵丰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具有显着特点。英美法系国家将信赖利益视作与合同对价相媲美的先进契约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则着重将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责任相结合。我国法律体系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对信赖利益持保守的支持态度。本文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信赖利益的内涵和特点及比较法上的考察、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赔偿规则、信赖利益司法认定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12-01)
侯旭[9](2016)在《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行使索赔权,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还是必须选择之一诉求赔偿·学界尚有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于韫珩[10](2015)在《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3期)
信赖利益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与买方签了房屋认购协议(预约合同),交了意向金,可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却反悔。距离协议签订不足半年,在买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单方解除认购协议,让买方期待的住房最终落空。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赖利益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张洁,尹受丽.法院判开发商赔偿买方信赖利益损失29万[N].人民法院报.2018
[3].李思韵.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适用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杨焱.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5].戴畅.航空器交易中违约信赖利益赔偿限额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6].尚连杰.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吗——从一般命题到局部经验[J].政治与法律.2017
[7].李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
[8].蔡荣花.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赔偿研究[D].苏州大学.2016
[9].侯旭.简析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否可同时要求赔偿[J].法制博览.2016
[10].于韫珩.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J].环球法律评论.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