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适用期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或有期间
法律适用期间论文文献综述
石寒竹[1](2018)在《论保证期间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保证期间,不仅是保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咽喉”,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债务起着关键性作用,也是令理论实务界最为疑惑不解的法律制度之一。立法技术的缺陷导致我国保证期间陷入了理论与实务适用的两难境地,加之法学界长期未形成统一的保证期间性质学说,又反向加剧了司法适用困惑。鉴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保证期间计算、其与诉讼时效关系的法适用困境,并找出“症结”,试图对其“疏通”,从而使保证期间制度具有流畅施行的可能。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保证期间计算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是我国保证期间司法适用的主要法源,其中《担保法》第15条虽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造成适用的困难,如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约定的区间长短缺乏规制等。《担保法》第25、第26条,虽推定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但缺乏对预期违约下保证期间始期的具体确定。造成保证期间终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是否能顺延的适用困境源于保证期间性质不明。在主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关于保证期间的适用困惑。第二部分主要论证《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第17条第2款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第34条第1款存在适用矛盾:首先是对保证期间能否中断产生质疑;其次对于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日”与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产生的结果存在衔接困境。第叁部分基于对上述案例导出关于保证期间计算分歧的梳理,发现导致我国保证期间法适用困境的原因主要归为两类:一是立法成因源于“无约法定”规则对当事人间意思自治的限制:重点论证当事人间就期间利益的预先放弃及排除适用约定与法定主义立法例存在冲突和矛盾。二是理论成因源于对“保证期间是什么”一直是雾里看花,尤其长期混同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期限”,并习惯将“保证债务”等同于“保证责任”,对保证期间的性质争议更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第四部分将保证期间定性为或有期间。保证期间具有或有性,保证债务也是一种或有债务,包括“或有”或“或无”两种结果。债权人的主张是否于期间内提出是任何一种结果产生之关键。笔者依托前人的理论学说,重点从法律价值、法律效果两方面来证成保证期间是或有期间——即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保证期间法律适用困境的破解思路。首先概括分析近年来理论界对保证期间法适用困境出路的设想,总结出“激进的本体批判派”“冒进的制度重构派”“温和的立法完善派”叁种理论假设,并对前两种学说的不足进行批判论证;其次针对我国保证期间的法适用困境提出应当坚持沿用“有约从约无约法定”的立法模式——但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为前提;完善预期违约下保证期间起算点适用难题并将法定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推定为“债务不履行之日起”;最后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并确定催告期。(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1)
王胜[2](2016)在《服刑期间交代同种漏罪刑满释放后被查证属实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间如实交代同种漏罪,刑满释放后才被查证属实,在判罚时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加以并罚,有效避免由侦查机关执法随意性所产生的罪犯刑期人为加重的恶果,也能充分体现监管场所"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8期)
王星光[3](2016)在《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8期)
孙瑞雪[4](2014)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高达727万,比去年增加了28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毕业生最多的一年,为了提高就业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重视到用人单位实习。但是,鉴于我国立法尚未完善,针对在校期间大学生实习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使得在校实习生处于法律弱势的地位。因此,现阶段亟待建立完善的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规,保护广大在校生的实习权益。(本文来源于《科技视界》期刊2014年19期)
马玉龙[5](2009)在《加速司法改革 保障公平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郭老师,不久前,与我们相邻的两个县分别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分别由公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提起诉讼。两个案件的案情大致相似,然而,法院审判的结果却极不相同。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应该把握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 “沈法官,这几年,民告官的案子越来越(本文来源于《云南日报》期刊2009-07-09)
申长永[6](2009)在《高职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由于实习的复杂性,在实习过程中难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事故的处理应根据实习类型分别由学校、实习单位按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和工伤事故的无过错原则来承担责任,并以此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来源于《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张福祥[7](2006)在《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是一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涉及被侵害主体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确认工伤的前提是被侵害主体应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对于退休人员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而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以及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08-07)
张理,舒德峰,曹江涛[8](2006)在《自然灾害期间救援食品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是灾区救援的重要物资,为做好灾害期间受灾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探讨了灾害救援过程中捐赠救援食品的卫生管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鉴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建议应对于捐赠性质的食品及应急的非常态状况下从事救援食品运作和临时调用人员,做出明确的规范或说明。(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卫生杂志》期刊2006年01期)
王连芹,刘银谦[9](2003)在《谈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学校做被告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关于学校承担何种责任,概括起来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人责任;一种认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001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2002年6月,国家教育部制定了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但由于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且没有统一各家观点,司法实务中仍是各行其是。因此,如何处理相关案件,有必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学校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没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也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兹分别阐述如下:(本文来源于《人大建设》期刊2003年10期)
汪明照[10](2000)在《连续最高额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工商银行某办事处 (下称办事处 ),于 1996年 4月 5日与某农药厂、某化肥厂订立一份承兑担保协议书。约定:承兑申请人农药厂向办事处申请办理总金额为 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农药厂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 1996年 4月 5日至 1997年 4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0年11期)
法律适用期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罪犯在服刑期间如实交代同种漏罪,刑满释放后才被查证属实,在判罚时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加以并罚,有效避免由侦查机关执法随意性所产生的罪犯刑期人为加重的恶果,也能充分体现监管场所"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适用期间论文参考文献
[1].石寒竹.论保证期间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王胜.服刑期间交代同种漏罪刑满释放后被查证属实的法律适用[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
[3].王星光.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案例).2016
[4].孙瑞雪.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科技视界.2014
[5].马玉龙.加速司法改革保障公平正义[N].云南日报.2009
[6].申长永.高职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7].张福祥.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法律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6
[8].张理,舒德峰,曹江涛.自然灾害期间救援食品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法律适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
[9].王连芹,刘银谦.谈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J].人大建设.2003
[10].汪明照.连续最高额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