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主体论文-杨显滨,郭红伟

搜索主体论文-杨显滨,郭红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搜索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下拉提示词,侵权责任主体,“工具控制论”,共同侵权

搜索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杨显滨,郭红伟[1](2019)在《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下拉提示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搜索引擎作为获知信息的工具日趋流行。但搜索引擎公司算法展现给网络搜索用户的不实下拉提示词所引发的侵权事件频发,关于搜索引擎公司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学界至今仍无定论。基于现有理论与实践,我国应当创设以审查义务为补充的"工具控制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机制,构建搜索引擎公司与网络搜索用户共同侵权认定机制,设置特殊信息发布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体系,应用"理性人"标准对搜索引擎公司过错进行认定,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实现搜索引擎公司、受害人和网络搜索用户之间的利益衡平。(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8期)

杨健秋[2](2018)在《搜索引擎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人百度案被称为网络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现有讨论都以《反垄断法》为分析视角,许多学者引入了双边市场理论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然而,该案的争议应首先考虑能否在自然排名服务市场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厘清,再从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与竞价排名服务市场间联系的视角出发,考虑适用《反垄断法》、双边市场理论。本文旨在构建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判断人人公司的权益是否受损,为该案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叁方法律主体市场;搜索引擎服务商是被搜索网站与搜索用户之间的信息协调者;被搜索网站遵循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设置机器人协议;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免费市场。自然有排名服务市场的规范体系是市场主体权利的来源,包括法理分析、行业规定、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在对市场特征、规范体系有了准确认识的基础上,再分析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本文着重探讨被搜索网站、搜索引擎服务商间的法律关系及主体权利。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要享有算法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被搜索网站主要享有自然排名服务的使用权、请求对方公平执行算法规则的权利以及请求对方根据算法规则排序的权利。根据算法规则排序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将算法规则作为给网页排序的唯一依据。人人百度案中,原告人人公司的主张可以概括为:百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人人公司降低竞价排名投入额是百度实施全面屏蔽的原因。全面屏蔽的实质是人工干预,人人公司有权请求百度公平执行算法规则、根据算法规则排序。被告百度的主张是:百度仅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减少收录;垃圾外链导致百度实施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减少收录实为处罚措施,百度享有算法规则的执行权。最后,对该案核心争议的归纳与讨论。一是百度是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百度减少了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的自然排名收录量,却自始未收录全民医药网新域名;二是百度减少收录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处罚措施还是人工干预。尽管人人公司无法证明百度实施了人工干预行为,但是,垃圾外链能否成为百度实施处罚措施的正当理由也应当分类讨论。如果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达到了反超链作弊机制处罚措施的设定标准,百度的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处罚措施。反之,则为人工干预。(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0)

杨晓晋[3](2016)在《搜索引擎付费搜索广告中各法律主体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搜索引擎付费搜索广告的概念国家工商总局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搜索引擎付费搜索服务首次明确列明为广告。其第叁条规定付费搜索服务为互联网广告五种形式之一,其中付费搜索服务又分为搜索引擎和站内搜索两大类型,本文主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1-23)

冯海宁[4](2016)在《信息搜索主体责任须落实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魏则西事件中,舆论就一再提醒百度公司需要反思自身商业伦理,但遗憾的是,百度一次又一次触碰商业道德底线令公众失望百度又摊上大事了。持续两个月关注百度搜索发现,多家赌博网站盗用其他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百度推广账户,夜间10点以后通过百度“商业推广(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7-19)

袁彬[5](2014)在《“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刑法的实践扩张预示着我国刑法的功能正逐渐由惩治转向惩治与矫治、预防兼顾。"人肉搜索"入刑符合我国刑法的这一功能转型趋向。"人肉搜索"的主体包括搜索行为的发起者、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是"人肉搜索"定型化行为的责任主体。"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模式存在分散模式与统一模式之分。当前情况下,分散模式符合我国刑法功能转型的现实需要,我国应考虑在《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外,设置一个普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12期)

刘芳[6](2013)在《《搜索》:消费时代女性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现代社会,在经济和社会身份这两个方面,男性依旧操纵着话语权。对女性依然是从男性欲望的角度出发来塑造女性形象的,正如西蒙·德·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所描述的:"女人完全是男人所判定的那种人,所以她被称为‘性’,其含义是,她在男人面前主要是作为性而存在的。……定义和区分女人的参照物是男人,而定义和区分男人的参照物却不是女人。她是附属的人,是同主要者(the essential)相对立的次要者(the inessential)。他是主体(the subject),是绝对(the absolute),而她则是他者(the other)。"这一点在《搜索》中沈流舒的太太莫小渝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沈流舒在经济上对莫小渝有绝对的优势,沈流舒认为让太太随便花(本文来源于《电影评介》期刊2013年Z2期)

徐厚宝,杨东朋[7](2012)在《激光雷达成像压缩传感技术特定主体情报信息搜索系统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近年国际上兴起的激光雷达成像压缩传感技术,以相关期刊、学者、地域、研究机构、专利等特定主体为目标,运用数据处理分析手段,实现有关信息的搜索和处理,形成有价值的情报,为掌握国内外该项技术的发展态势,并为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决策提供情报支持。(本文来源于《科技传播》期刊2012年24期)

慕晨,赵祥模[8](2012)在《出租车空车搜索多主体仿真模型》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车运营中空车与乘客的相互搜索是一个动态、随机的复杂交互过程,解析方法难以刻画这类行为.采用多主体技术设计城市出租车运营仿真架构,模拟出租车与乘客在路网上相互搜索的动态过程.出租车主体采用慎思结构实现,乘客决策依据随机效用理论,路网分解为道路、交叉口和站场叁类Agent.模型能够描述出租车运营中常见的路边随机上下车行为,并考虑了出租车运营的动态交通环境,可以为解决我国出租车问题提供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杨晓萍[9](2011)在《刍议人肉搜索侵权中网民主体的过错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法对"伦理性的人格主义"倍加关注,人肉搜索事件本身所涉及的伦理、道德、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等社会评价争议,既反映出现代礼制文化构建中的价值冲突,也证实了我国在网络侵权方面法律供给的不足。当前,只有沿着人肉搜索的权利冲突与权利边界这一基点,以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与网络信息开放、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为主线,对人肉搜索侵权中的加害主体进行"过错"与否的判定,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1年31期)

黄锦标,林善凤[10](2010)在《网页主体色对大学生视觉搜索影响的眼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12名大学生为被试,对不同主体色对大学生网页视觉搜索影响进行实验性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网页上进行视觉搜索时存在感兴趣的信息区,绿色主体色背景下容易注意;蓝色主体色对视觉搜索有较大影响,黄色主体色对视觉搜索影响较少。(本文来源于《企业家天地(理论版)》期刊2010年05期)

搜索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人百度案被称为网络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现有讨论都以《反垄断法》为分析视角,许多学者引入了双边市场理论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然而,该案的争议应首先考虑能否在自然排名服务市场的法律关系框架内厘清,再从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与竞价排名服务市场间联系的视角出发,考虑适用《反垄断法》、双边市场理论。本文旨在构建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判断人人公司的权益是否受损,为该案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叁方法律主体市场;搜索引擎服务商是被搜索网站与搜索用户之间的信息协调者;被搜索网站遵循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设置机器人协议;自然排名服务市场是免费市场。自然有排名服务市场的规范体系是市场主体权利的来源,包括法理分析、行业规定、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在对市场特征、规范体系有了准确认识的基础上,再分析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本文着重探讨被搜索网站、搜索引擎服务商间的法律关系及主体权利。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要享有算法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被搜索网站主要享有自然排名服务的使用权、请求对方公平执行算法规则的权利以及请求对方根据算法规则排序的权利。根据算法规则排序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将算法规则作为给网页排序的唯一依据。人人百度案中,原告人人公司的主张可以概括为:百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人人公司降低竞价排名投入额是百度实施全面屏蔽的原因。全面屏蔽的实质是人工干预,人人公司有权请求百度公平执行算法规则、根据算法规则排序。被告百度的主张是:百度仅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减少收录;垃圾外链导致百度实施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减少收录实为处罚措施,百度享有算法规则的执行权。最后,对该案核心争议的归纳与讨论。一是百度是否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全面屏蔽。百度减少了对全民医药网原域名的自然排名收录量,却自始未收录全民医药网新域名;二是百度减少收录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处罚措施还是人工干预。尽管人人公司无法证明百度实施了人工干预行为,但是,垃圾外链能否成为百度实施处罚措施的正当理由也应当分类讨论。如果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达到了反超链作弊机制处罚措施的设定标准,百度的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处罚措施。反之,则为人工干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搜索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杨显滨,郭红伟.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下拉提示词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9

[2].杨健秋.搜索引擎自然排名服务市场主体权利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8

[3].杨晓晋.搜索引擎付费搜索广告中各法律主体责任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4].冯海宁.信息搜索主体责任须落实到位[N].法制日报.2016

[5].袁彬.“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模式选择[J].政治与法律.2014

[6].刘芳.《搜索》:消费时代女性主体研究[J].电影评介.2013

[7].徐厚宝,杨东朋.激光雷达成像压缩传感技术特定主体情报信息搜索系统设计[J].科技传播.2012

[8].慕晨,赵祥模.出租车空车搜索多主体仿真模型[J].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12

[9].杨晓萍.刍议人肉搜索侵权中网民主体的过错判定问题[J].商业时代.2011

[10].黄锦标,林善凤.网页主体色对大学生视觉搜索影响的眼动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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