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负担论文-万佳

败诉方负担论文-万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败诉方负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败诉方,律师费,律师费转付

败诉方负担论文文献综述

万佳[1](2019)在《民事诉讼败诉方负担律师费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民事诉讼胜诉方的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负担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一般性规定,除了十余部专门法律(其中除了仲裁法具有程序法性质之外,其他专门法律全部为实体法)对律师费负担有特别规定之外,司法实践默认由当事人自负。有学者从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抑制滥诉出发,呼吁在我国建立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一般性诉讼法制度,使法官有法可依,避免同案不同判、适法混乱的局面。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律师费转付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会抑制当事人的诉权,不宜在我国建立这样的一般性制度。在支持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学者中,对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实现途径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律师费应纳入诉讼费用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律师费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样的认识分歧会导致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理论依据不一样,前者涉及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介入民事诉讼领域的宪法性问题,后者涉及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总体而言,在是否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以及怎样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问题上学界还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规则来看,仅在几类特殊案件中对律师费负担进行了规定,系分别根据专门部门法的政策性要求做出的特殊规定,不足以证成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一般性的律师费转付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律师费负担有约定的,法院的判决一般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的判决不一。在侵权纠纷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律师费负担的案件,法院会不同程度地支持当事人的律师费请求;而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不一。总体而言,在没有约定以及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中,法院的判决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是否判赔律师费以及判赔数额上说理不够透彻,没有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本文主张现阶段不宜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费用范围,也不宜将律师费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性地规定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对于我国具体部门法中现有的律师费负担规则应进行分析,并指出修改完善的路径。如对胜诉进行界定,确立合理律师费应考虑的因素,完善律师费的评定程序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5-30)

万佳[2](2018)在《败诉方负担律师费问题新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服务的有偿性使得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我国法律没有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做出统一性规定,司法实践一般默认"谁请律师谁付费"。很多学者在论述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制度时多从该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出发,而忽略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律师费的性质问题、败诉方的行为与胜诉方律师费支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价值实现、实际操作问题等均对败诉方负担律师费构成障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闫明,马刚[3](2017)在《如何执行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在审判实务中,出现很多胜诉方依据此条司法解(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8-23)

戴党平[4](2016)在《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在通过诉讼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民众对于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律师费用在当事人诉讼成本中的居高不下成为阻碍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因素。为此,科学设置律师费用的分配机制,实现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模式不仅有利于鼓励真正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进而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基于法律所具有的指引功能,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作出诉讼行为,抑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从现有立法来看,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立法并未作出统一性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部门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和经验的总结,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于律师费用的性质定位并不一致;从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法院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请求的裁判,适用的案件类型较为固定,判决方式存在差异,在律师费用数额的确定上裁判的差异也较为明显;从相关主体的态度来看,基于湖南省内四个法院的实证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一对一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法,通过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叁个群体进行考察发现,叁类主体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是,总体而言,当事人对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存在相当部分需求,律师也较为认同,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实现途径上,法官和律师均较为认同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要实现律师费用的败诉方负担,可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或者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但是,考虑到制度变动的成本和各类主体的预期,现阶段宜将律师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可将损害赔偿分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和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适用应以合同事先约定为前提;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现阶段宜将其逐步扩大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以及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基于人身关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收养关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宜适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其次,应以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律师参与必要原则和律师费用实际发生为评定原则;最后,还应构建体系化的律师费用负担评定程序和当事人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3)

高凤江[5](2012)在《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律师制度才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的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标志着我国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律师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时期的律师收费制度,主要集中在律师收费的领域、项目、管理措施、收费标准、违规收费处罚等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费行为方面,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主体并没有涉及。现实中,普遍的观点是谁请律师谁付费,由此出现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公平现象。故今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律师费到地由谁来承担存在和大争议,甚至出现同感不同判的局面。据此本文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研究概述。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做出判决时,同时一并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助而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律师代理费。有学者将其称为律师代理费的转移支付制度。其有五个主要特点,转付性、风险性、对败诉方惩罚性对胜诉补偿性、负担和理性和多元复杂性。第二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的情况有叁种。一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进行约定;二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律师代理费进行约定,但在诉讼过程中,守约方有时会将代理费作为自己的一项损失向违约方主张;叁是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将律师代理费作为一项损失,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国外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有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判例,较为典型的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第叁部分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理性分析。主要从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因和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分析。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因主要有:法制不断健全、当事人法律知识偏低、经济因素、社会分工的必然选择和律师的有偿服务。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合理合法。第四部分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制度的构想。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民事违法行为人,有利于当事人慎重地进行诉讼,防止恶意诉讼,有利于推动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审案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统一规定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在技术上可以操作,并且有成熟的国际经验借鉴,是完全可行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10-01)

周斌,蒋皓[6](2012)在《提高证人出庭率应建立人身保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率低长期困扰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相关法条从一条扩充到叁条。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9月11日,几位一线法官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都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9-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7](2012)在《律师费当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费到底由谁来负担,似乎是一个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何种情形下,由胜诉方负担,何种情形下由败诉方负担,法律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正值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章“诉讼费用”中第107条(诉讼费用的负担)后增加1条,作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7-16)

肖芳[8](2011)在《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像手续费那样的问题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是这些问题大多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根本。——[日]谷口安平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终结时,确定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尽管在具体案件中,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处于次要地位,但由于几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该问题,故其影响重大而深远。自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费用制度诸多问题的探讨并未因此尘埃落定,但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主体的正当性、诉讼费用的构成、人民法院的财政保障等方面,而对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如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1-12-26)

陈亮,刘强[9](2007)在《纠缠于正诉激励与滥诉预防之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败诉方负担”规则之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滥觞于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70)。作为环境立法史上影响深远的创举,它以经由民众与法院的介入以督促法令的切实执行为其建制目的,本身蕴涵有浓厚的公益意味。但环境公民诉讼的这种"利他主义"理想与公民个人的"利己主义"现实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如何将个(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7年08期)

邢海洋,康文学[10](2004)在《论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由谁负担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理论界也极少探讨。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也有个别法院判令败诉方负担。国外法律的规定亦不尽相同。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 ,探讨律师代理费的负担方式 ,结束司法实践无法可依的局面 ,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6期)

败诉方负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律师服务的有偿性使得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我国法律没有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做出统一性规定,司法实践一般默认"谁请律师谁付费"。很多学者在论述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制度时多从该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出发,而忽略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律师费的性质问题、败诉方的行为与胜诉方律师费支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价值实现、实际操作问题等均对败诉方负担律师费构成障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败诉方负担论文参考文献

[1].万佳.民事诉讼败诉方负担律师费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9

[2].万佳.败诉方负担律师费问题新解[J].法制博览.2018

[3].闫明,马刚.如何执行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N].人民法院报.2017

[4].戴党平.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分析[D].湘潭大学.2016

[5].高凤江.民事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2

[6].周斌,蒋皓.提高证人出庭率应建立人身保障机制[N].法制日报.2012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费当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N].检察日报.2012

[8].肖芳.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1

[9].陈亮,刘强.纠缠于正诉激励与滥诉预防之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败诉方负担”规则之考察[J].法律适用.2007

[10].邢海洋,康文学.论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理论基础[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标签:;  ;  ;  ;  

败诉方负担论文-万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