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数据保护论文-于阳,魏俊斌

监控数据保护论文-于阳,魏俊斌

导读:本文包含了监控数据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信息保护,价值冲突

监控数据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于阳,魏俊斌[1](2018)在《冲突与弥合: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意义]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侦查活动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越发频繁,侦查机关违反程序获取公民信息、违规公开个人隐私等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方法/过程]犯罪科技化背景下,刑事侦查改变传统的被动回应模式,形成"侦监""网监""商监"叁角式的信息监控和犯罪预防模式,能够有效防控犯罪。但在此模式运行中,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其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泄露风险和危害后果。[结果/结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定位公民个人信息权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角色,通过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在侦查活动中的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情报杂志》期刊2018年12期)

薛大政[2](2018)在《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与基本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已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利器,不仅会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会干预通讯服务商的基本权利。为防止侦查机关恣意滥用监控权限任意侵害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美国、德国和我国均对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予以规制。但学界普遍认为,现行规制不足以保障基本权利免受侦查机关不法侵害。如何规制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以平衡犯罪侦查需要和基本权利保护,仍是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据上述背景,提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与基本权利保护研究的主题,从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会对公民和通讯服务商的基本权利造成干预入手,比较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分析其共同点和不同点,并结合我国内地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以达到更好地平衡犯罪侦查需要和基本权利保护的目的。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基本理论。在界定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的概念的基础上,引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概念和特征,分析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分类及其在犯罪侦查中的功能。第二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对基本权利造成干预的研究。对公民而言,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所干预的基本权利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美国会干预公民的隐私权,在德国会干预公民的资讯自决权和资讯科技权,在我国台湾地区会干预公民的秘密通讯自由、隐私权、个人资讯自主权和一般行为自由,在有宪法明文规定时还会干预公民的宗教自由、集会游行自由、居住迁徙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对通讯服务商而言,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附加的行为协助义务和设备设置义务会干预其营业自由权和财产权。为防止侦查机关滥权,有必要对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进行规制,以取得侦查机关犯罪侦查需要和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第叁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比较研究。美国《联邦收发话记录监察法》、《联邦储存中通讯监控法》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制侦查机关调取即时通信记录、调取储存于通讯服务商处的资料、移动电话基站定位监控和安装GPS追踪器定位监控。德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通信记录监控、用科技设备调查移动通讯设备和要求通讯服务商答覆主档资料作出规制。我国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增订条款对通信记录和通讯使用者资料的调取进行规制。以上规制均有节制侦查机关监控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能力的用意,均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事前司法审查原则。但在规范形式、范围、适用对象、法院审查标准、先行监控权以及不同类型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具体规制上有不同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反思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了我国内地关于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要件和程序的规范真空,但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规制存在规范法律位阶低、“电子数据”概念的时间限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不同类型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规制未作区分、初查阶段即可监控以及技术性规定缺失的问题。本部分将在参酌美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规制的改革建议: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对基本权利干预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划定不同等级的规制门槛;适当引入法官事前审查;初查阶段进行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应遵循重罪原则;增补程序要件和技术性规定。(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张衠[3](2018)在《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描述大数据监控社会的技术性特征、社会性特征,分析风险社会和福利国家对大数据监控社会形成的推动力,展示了大数据监控社会中,政府如何通过大数据监控技术实现对社会无差别、全方位的监控。文章认为,大数据监控社会中,隐私权面临价值危机、实体权利失衡、程序控制失当等多重危机。文章提出,要保护隐私权,必须从理论上重新定位隐私权的价值,重新构建隐私权的功能,即实现隐私权防御绝对权力的功能和发挥隐私权规范权力透明运行的功能,并从立法、监督两方面构建系统化的隐私权保护法治框架。(本文来源于《图书与情报》期刊2018年01期)

申桂英[4](2016)在《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7月12日,环境保护部通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2016年上半年查办的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叁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其中责任方为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案件2件,责任方为污染源企业的案件6件。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作(本文来源于《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期刊2016年08期)

王昆婷[5](2016)在《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王昆婷7月14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并要求各地持续保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具体通报了这8起案例(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6-07-15)

王昆婷[6](2015)在《八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十人被拘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王昆婷12月17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5-12-18)

徐昊[7](2015)在《大数据时代的公权力监控与个人隐私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权力监控与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自从有了国家便存在的矛盾,只要国家还存在,这个矛盾就不会消失。整个人类社会就是在双方的不停博弈中不断前行。但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加剧了这一矛盾的冲突。公权力在大数据时代到来后,获取公民隐私的手段与程度都空前加强。这虽然对维护整个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引发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严重忧虑。两者间虽有本质矛盾,但又非不可调和。本文旨在探讨一种公权力监控的运用方式,使其既能满足我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目的,又能使民众最大程度的保护期个人隐私并接受其对个人隐私的合理利用。(本文来源于《情报工程》期刊2015年06期)

付小颖[8](2015)在《大数据时代监控环境下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数字通信、移动互联、大数据处理等新兴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侵害的行为、途径以及手法也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构建监控环境,对普通网络用户进行监控、追踪甚至窃听,截取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筛选、整理甚至预测,以获取用户私密信息。(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5年16期)

丁锦希,钭江苑,颜建周[9](2015)在《日本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安全监控效应——基于舍曲林上市后风险管理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辉瑞公司抗抑郁药舍曲林在日本的数据保护过程为研究对象,采用典型案例实证分析法,分析日本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安全监控机制。通过分析数据保护制度与上市后风险管理制度的配套实施过程,探讨数据保护制度的创新药物安全监控效应,以期为完善我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期刊2015年08期)

丁锦希,徐卓环,李苏菊,白庚亮[10](2015)在《美国儿童用药数据保护制度安全监控效应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剖析美国儿童用药数据保护制度的安全监控效应并对提高我国儿童用药安全提供建议。方法在制度理论分析基础上,以芬太尼透皮贴剂Duragesic为案例开展实证研究。结果美国儿童用药数据保护制度有效提高药品安全监控效应。结论建议我国借鉴美国制度设立儿童用药数据保护机制,强化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及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儿童用药安全性。(本文来源于《中国药学杂志》期刊2015年12期)

监控数据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已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利器,不仅会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会干预通讯服务商的基本权利。为防止侦查机关恣意滥用监控权限任意侵害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美国、德国和我国均对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予以规制。但学界普遍认为,现行规制不足以保障基本权利免受侦查机关不法侵害。如何规制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以平衡犯罪侦查需要和基本权利保护,仍是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据上述背景,提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与基本权利保护研究的主题,从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会对公民和通讯服务商的基本权利造成干预入手,比较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分析其共同点和不同点,并结合我国内地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以达到更好地平衡犯罪侦查需要和基本权利保护的目的。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基本理论。在界定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的概念的基础上,引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概念和特征,分析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分类及其在犯罪侦查中的功能。第二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对基本权利造成干预的研究。对公民而言,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所干预的基本权利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美国会干预公民的隐私权,在德国会干预公民的资讯自决权和资讯科技权,在我国台湾地区会干预公民的秘密通讯自由、隐私权、个人资讯自主权和一般行为自由,在有宪法明文规定时还会干预公民的宗教自由、集会游行自由、居住迁徙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对通讯服务商而言,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附加的行为协助义务和设备设置义务会干预其营业自由权和财产权。为防止侦查机关滥权,有必要对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进行规制,以取得侦查机关犯罪侦查需要和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第叁部分是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比较研究。美国《联邦收发话记录监察法》、《联邦储存中通讯监控法》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制侦查机关调取即时通信记录、调取储存于通讯服务商处的资料、移动电话基站定位监控和安装GPS追踪器定位监控。德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通信记录监控、用科技设备调查移动通讯设备和要求通讯服务商答覆主档资料作出规制。我国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增订条款对通信记录和通讯使用者资料的调取进行规制。以上规制均有节制侦查机关监控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能力的用意,均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事前司法审查原则。但在规范形式、范围、适用对象、法院审查标准、先行监控权以及不同类型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具体规制上有不同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反思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了我国内地关于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要件和程序的规范真空,但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规制存在规范法律位阶低、“电子数据”概念的时间限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不同类型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的规制未作区分、初查阶段即可监控以及技术性规定缺失的问题。本部分将在参酌美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规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规制的改革建议: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对基本权利干预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划定不同等级的规制门槛;适当引入法官事前审查;初查阶段进行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应遵循重罪原则;增补程序要件和技术性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监控数据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于阳,魏俊斌.冲突与弥合: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情报杂志.2018

[2].薛大政.非内容性电子数据监控与基本权利保护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3].张衠.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8

[4].申桂英.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2016

[5].王昆婷.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N].中国环境报.2016

[6].王昆婷.八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十人被拘留[N].中国环境报.2015

[7].徐昊.大数据时代的公权力监控与个人隐私保护[J].情报工程.2015

[8].付小颖.大数据时代监控环境下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J].河南科技.2015

[9].丁锦希,钭江苑,颜建周.日本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安全监控效应——基于舍曲林上市后风险管理实证分析[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15

[10].丁锦希,徐卓环,李苏菊,白庚亮.美国儿童用药数据保护制度安全监控效应研究[J].中国药学杂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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