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体育部门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
体育部门组织论文文献综述
张子怡[1](2019)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探骊——基于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不断发生变化,许多国家陷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矛盾之中:当市场经济混乱、爆发危机时,人们寄希望于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解决事端;当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时,人们渴望市场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弥补失灵。在这样的困境下,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叁部门——社会组织逐渐受到重视,治理一词成为新的研究热点。我国在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的成长与体育社会组织的逐渐兴起,新时期政府、市场和社会叁者间的运行模式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对体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时代政府的角色定位应当由干预型、领导型向引导型、服务型过渡,即"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其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巨大变化。管理强调上下级的支配关系,治理强调协同性与合作性,以人民利益为切入点,加强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即国家权力向社会和公民下放。体育管理下命令、作指示、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方式将转变为体育治理参与各方的对话、协商、共事的协作模式。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体育社会组织正处于成长过程之中,与政府间的合作模式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因此,借鉴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的先进经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协同治理的主体既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权力部门,又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多项度力量。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各主体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平等参与、协商互动、共同治理,向大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需求,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公共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正如列维·法尔所言,"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就像一把伞的支架,共同发挥着支撑作用。"二战以来,西方国家普遍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石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加强管理,建立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高福利国家,然而高福利导致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支出剧增,导致财政赤字压力。特别是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单纯依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广阔需要,此时,多元参与的社会组织应运而生。通过将政府职责与市场化运作方式的有机结合,建立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2001年12月,加拿大总统让·克雷蒂安正式签署"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An Accord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Voluntary Sector,简称Accord),以国家性政策的形式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关系进行创新。Accord的协议目的是加强非营利组织与加拿大政府更好地为加拿大公民服务的能力;价值理念包括民主、积极公民资格、平等、多样性和包容性社会公平;指导原则包括独立性、相互依赖、对话、合作与协作和对加拿大负责;行动承诺以符合本协定的价值和原则行事,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努力;政府承诺包括1明确并考虑其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提升非营利组织业务能力,发展长期合作关系;2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开放的的、稳定的、持续的对话,使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贡献其专业知识和想法;3各部长对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负责。非营利组织承诺包括:1)发现社会问题或趋势所在,并采取行动;2)代表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向政府反映问题,确保参与的广度与深度;3)为与政府发展长期合作关系而努力。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对我国的启示有:1)发扬优良文化传统,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模式;2)完善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3)创造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动态平衡。自2001年Accord协议签署以来,加拿大联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取得一系列成就,政府减轻公共服务领域的负担,非营利组织在政府的资助下获得大量的人、财、物资源,双方建立了深厚的信任基础,共同为加拿大的发展而努力。对于我国正处于成长中的体育社会组织,Accord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借鉴方式,从文化内涵、制度体系及动态平衡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协同治理模式进行探骊。(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张子怡,冯晓丽[2](2019)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探骊——基于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日趋加强,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化。加拿大联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从割裂走向携手,签署了"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Accord),秉持民主、平等、多样性的价值理念及独立性、相互依赖、合作与协作的指导性原则。通过对域外经验进行解读,认为我国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协同治理模式,并通过注入优良文化传统、完善制度体系、创造动态平衡的方式加强合作。(本文来源于《贵州体育科技》期刊2019年02期)
余海瑞[3](2017)在《江苏省政府部门支持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得到进步,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迅速增长,规模也不断扩大,各类型体育社会组织似雨后春笋般不断显现。体育社会组织日益成为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载体。通过检索文献和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发现,当前国内学者认为当下政府的群众体育管理方式的确曾经助力于群众体育的发展,但是,现阶段的管理方式存在诸多缺陷:群众体育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手段单一,未能满足群众体育的多样化需求,公众参与体育的积极性不能有效地被调动。当前的研究对相关概念梳理、现状描述、问题与分析层面研究颇多,而实证研究尤其是从政府部门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角度研究当前我国群众体育管理和群众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问题还比较少。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前列地区,针对该省相关领域的研究比较缺失。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理论,本研究通过对江苏省政府部门支持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支持模式进行梳理、研究和分析,并探索江苏省政府部门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提出完善江苏省政府部门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过程和加强江苏省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的相关建议。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有当前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江苏省政府与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权责不明晰,支持的资金数额难以准确确定,支持资金使用不够灵活,资金保障机制缺乏等,结论为当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与政府有紧密联系,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载体等方面。笔者建议江苏省政府部门从法律、财政等方面继续健全制度化的保障机制,明确政府与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在支持过程中的权责关系,确立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购买群众体育公共服务的流程需要规范,继续完善支持资金使用的监督体系,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促进政府支持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有效利用等。(本文来源于《北京体育大学》期刊2017-05-12)
王庆春[4](2015)在《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捡索文献和搜集资料发现,国内学者近年来对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主要集中于相关概念梳理、现状描述、问题与分析等理论层面:棚比较下,实证研究非常匮乏。关于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北京市社工委“枢纽型”社会组织购买模式这一重要研究目前还是一块“处女地”,作为我国首都和经济文化政治中心,对该领域研究缺失的跛足现象,有可能会影响研究我国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全面性。基于以上,本研究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历史背景入手,以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为研究对象,以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结合“北京市体育大会”、“北京市休闲体育产业协会”、“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协会”等实证和个案,从购买主客体、购买方式、购买内容和范围、工作模式、监督体系等方面对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两种购买主体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讨论。论证了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存在购买主客体间权责不清晰,制度化保障机制缺失,购买程序不透明,购买行为存在内化,体育社会组织缺乏足够谈判能力难以对接北京市政府部门的需求等问题。得出了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已经逐步体现出与其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相契合的很多积极作用;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使购买主客体问相互受益、正逐渐形成一个自主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网络;受财政资金限制,购买过程中,当前,北京市政府部门主要对体育社会组织“扶上马、走一程”;具有购义资质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大量草根类体育社会组织因“身份”问题被拒之门外;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严重缺乏“造血”机制,公共体育服务项目难以持续下去:缺乏出现相关立法和规范制度,尚未引入第叁方监督和评估的结论。提出了明确购买主客体问的权责,建立平等契约;从法律、财政等方面健全制度化保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服务流程;完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督体系;倡导成立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联合会,加强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问的联系;倡导公民加强自身教育,积极参与北京市政府部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体育大学》期刊2015-04-23)
戴剑[5](2014)在《政府体育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体系完善纵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政府体育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对抗与合作的视角,厘清影响两者合作的逻辑基础和动力机制,肯定合作对抗因素的存在,分析合作的叁层次要素(逻辑条件、环境条件、操作条件),提出两者合作策略的选择。(本文来源于《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黄静雅[6](2013)在《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件要旨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体育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案件概要杜某系原告公司员工。某日,杜某收到单位同事发来的短信通知,内容是:"为给公司1到2月过生日的同事庆生,公司在2月4日周六组织集体溜冰活动,请大家不要缺席"。活动当天,杜某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参与公司活动,在溜冰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王海明,王培[7](2013)在《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管理权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了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力来源和管理权限,并对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改革和完善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提出了相应的法学建议。(本文来源于《体育成人教育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王乃英,王洪恩[8](2006)在《论政府体育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职责划分依据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的体育管理形式也有典型的政府型逐渐转为政府与社会共同负责的混合型,从内部、外部环境因素以及体育自身发展的要求入手,探析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体育部门和社会体育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为我国体育深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体育科学研究》期刊2006年01期)
王永超[9](2005)在《赛风赛纪畸变曝出体育立法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23日,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鸣金。回望十运会,一批新人的涌现、多项超世界纪录或接近世界最好水平的成绩出现固然令人欣喜,然而,从十运会正式开幕前就已经开始的金牌角逐中,一些不和谐因素便如影随形,不禁让人侧目。 用没用兴奋剂 清白调查谁管(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5-10-25)
董业平[10](2004)在《我国省级市体育局信息部门的组织构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市级体育局的信息管理,还未独立地设置专门的部门,而把信息管理工作分散到原有的相关部门兼顾完成。这种现象与当前体育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在市级体育局的处级层面上,设置一个独立的信息管理部门,为体育局更好地利用信息和更及时地对信息作出反应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本文来源于《体育学刊》期刊2004年06期)
体育部门组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日趋加强,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化。加拿大联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从割裂走向携手,签署了"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Accord),秉持民主、平等、多样性的价值理念及独立性、相互依赖、合作与协作的指导性原则。通过对域外经验进行解读,认为我国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协同治理模式,并通过注入优良文化传统、完善制度体系、创造动态平衡的方式加强合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体育部门组织论文参考文献
[1].张子怡.协同治理视域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探骊——基于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2].张子怡,冯晓丽.协同治理视域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探骊——基于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J].贵州体育科技.2019
[3].余海瑞.江苏省政府部门支持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7
[4].王庆春.北京市政府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5
[5].戴剑.政府体育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体系完善纵论[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
[6].黄静雅.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案[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7].王海明,王培.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管理权属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3
[8].王乃英,王洪恩.论政府体育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职责划分依据与建构[J].体育科学研究.2006
[9].王永超.赛风赛纪畸变曝出体育立法不足[N].法制日报.2005
[10].董业平.我国省级市体育局信息部门的组织构架[J].体育学刊.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