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契约论文-申思

继承契约论文-申思

导读:本文包含了继承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继承法》,继承契约,法定继承人,法定扶养义务

继承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申思[1](2019)在《继承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继承法》并未对继承契约制度予以规定,当前的《继承法》并不能够充分满足赡养老人与处分遗产意思自治的多样性需求。我国应当以此次《民法典》的修订为切口,在我国引入继承契约制度。本文通过解释继承契约的概念和实践中的案例,论证我国引入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笔者对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思考。(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时诚[2](2017)在《论继承契约的概念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契约是指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以外的人之间订立的关于继承人的指定、遗嘱负担的设立、继承权的抛弃、遗赠等相关协议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继承契约为双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其实现具有阶段性。继承契约在对内对外关系上均能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继承契约具有优先效力;在对内关系上,继承契约能够发生合同上的效果。以抛弃继承权为内容的继承契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应通过继承法予以认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魏秀芸[3](2017)在《论继承契约的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文简称《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不久,从当前《继承法》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时《继承法》的颁布与施行依法确立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原则,激发了公民作为自由主体的生产力与创造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叁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经济上我国的个体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家庭结构的不断改变与缩小,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的逐步淡化;社会文化越来越开放,具有包容性。司法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出现适用上的局限性,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遗产的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当前社会背景下民众的现实需求。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近些年社会生活中多次出现的自然人通过和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自然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协商如何安排自己的扶养和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法律上应该认定这类契约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目前还是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很有必要值得我们研究。而国外流行的继承契约与这类契约又非常相似,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以及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提供的良好契机,笔者认为提出《继承法》修订时引入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很有理论价值的,也是通过立法进行我国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本文主要先阐述当前我国《继承法》有关处分遗产的法律行为及其立法缺失,之后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生前签订协议的现象,安排和处理自己的生前扶养,死后个人财产归属的问题,并且说明这些现象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却不能找到判决这类案例的请求权基础,从而以实例说明我国《继承法》适用上的局限性,之后笔者主要针对法院对该起典型案例作出的判决进行分析,包括两个法院的不同观点,之后笔者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阐述法院判决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针对该典型案例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得知类似这类继承契约的案例是我国当前《继承法》的空白点,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值得我们去研究与解决。同时通过参照国外解决该类类似案件的继承契约制度,说明我们可以进行借鉴,以及我国当前理论界对于继承契约的看法,之后进一步论证在我国增设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并且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得出解决的方案,即建议立法者在《继承法》修订时新增继承契约制度,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并且针对如何具体详细的制定该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3-03)

谢遵振[4](2014)在《论继承契约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身前财产如何分配规定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但却没有规定继承契约制度。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继承人虽然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现行制度实现自己身前财产死后的分配,但是却不能完全实现被继承人真实的身前愿望,这与继承法所追求的遗嘱自由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导致现行的相关制度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文拟从继承法修改的角度探讨我国制定和引进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旭光,王明华[5](2013)在《论继承契约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与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李某与其夫张某育有叁女,长女张甲、次女张乙、叁女张丙。张某早在1955年1月25日死亡,李某于2010年6月16日死亡。除张甲、张乙、张丙外,李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2010年6月3日,李某(甲方)与张甲、张乙(乙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1.鉴于甲方年高体弱,甲方的生活由乙方二人负责照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现有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19期)

彭志育[6](2012)在《继承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契约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继承权的赋予和抛弃为主要内容。在当时,继承契约与法定继承一样是取得遗产的直接原因,但由于该制度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违背,其发展道路十分曲折。时至今日,受到本国继承习惯,立法背景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叁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匈牙利民法典》为代表采取肯定立法,《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采取否定立法,英美法系则持折中态度。我国现行《继承法》未明确规定继承契约,但也未明文禁止,而现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且其内容无法涵盖继承契约,这一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使得司法实践中有关继承契约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继承契约制度的起源、发展、涉及的理论问题及国外的不同立法态度进行研究,力图全面,深刻的理解该制度,并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两个视角为出发点,剖析、论证在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本国继承习惯、现实需要及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继承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继承契约的法律概念及特征进行介绍,并将其与一般民事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共同遗嘱、附义务的遗嘱、遗赠进行比较,以加深对继承契约的认识和理解。最后,通过对继承契约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展示该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现状并引出下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现有的继承契约制度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本章围绕着国外现有的叁种立法态度和肯定立法国家的具体立法规制展开,通过比较分析,揭示出国外立法对我国构建继承契约制度具体法律规范的启示。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本章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两个视角为出发点,以我国继承中的现实情况、传统习惯及法律价值取向等为依托,分析研究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本章主要是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充分分析我国现实需要及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提出在我国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建议,填补现行法律空白,以规范民众订立继承契约的行为,并使司法审判中有法可依。结语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继承契约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8)

樊丽君,邓画文[7](2006)在《论继承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继承契约,世界各国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立法态度。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该制度,但将继承契约纳入我国民法典并无理念上的障碍。我国未来民法典有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继承契约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继承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继承契约是指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以外的人之间订立的关于继承人的指定、遗嘱负担的设立、继承权的抛弃、遗赠等相关协议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继承契约为双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其实现具有阶段性。继承契约在对内对外关系上均能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继承契约具有优先效力;在对内关系上,继承契约能够发生合同上的效果。以抛弃继承权为内容的继承契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应通过继承法予以认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继承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申思.继承契约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2].时诚.论继承契约的概念及其效力[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7

[3].魏秀芸.论继承契约的立法建议[D].浙江大学.2017

[4].谢遵振.论继承契约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的构建[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5].王旭光,王明华.论继承契约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3

[6].彭志育.继承契约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7].樊丽君,邓画文.论继承契约[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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