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撤销论文-王雪尧

决议撤销论文-王雪尧

导读:本文包含了决议撤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原,咸阳,县域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协调,人口资源,经济区,生产要素,新型城镇化,城市管理,周边县区

决议撤销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撤销叁原县设立县级叁原市的决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咸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咸阳市委《关于撤销叁原县设立县级叁原市的意见》。形成如下决议:全会认为,近年来,叁原县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产城融合、园区聚集、商贸活县、民生优先、(本文来源于《咸阳日报》期刊2019-08-02)

张梁[2](2019)在《公司决议撤销权法理基础之厘清与撤销权行使主体的因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权实际上由整个股东群体概括而独占地享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并非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基础应当是利益衡平原则。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衡平,而正是由于股东群体利益多元化动摇了由股东群体概括享有决议撤销权的基础,应当通过"个体利益保护"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群体进行区分。董事与公司决议存在直接利益相关,并基于受信义务有维护公司决议合法合章的责任,有必要成为撤销权主体。而董事对决议程序和内容的信息和合规控制优势使得其作为撤销权主体具有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6期)

王雪尧[3](2019)在《董事会无因解聘经理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国内外的研究中有叁种学术理论:即劳动合同关系说、委托合同关系说、双重法律关系说叁种,并且此叁种学说呈“叁足鼎立”之势。学者们依据不同的学说,使得在经理被解聘时的法律依据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也就是说,由于经理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具有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共性与特殊性。现实中存在有公司法无因解雇经理和劳动法有因解雇劳动者适用法律相关冲突的问题。即当公司解聘经理时,在适用相关的法律方面,存在着受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交叉调整的问题。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或董事会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执行公司委托的行为。且《民法总则》针对委托关系有如下的规定,即如果存在着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情形下,那么这个委托代理关系将终止。即董事会可以无因解除与经理的委托关系,可以无因解聘经理。《公司法》针对董事会解聘经理有相关的规定,即董事会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自治,独立作出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相关决定。这是我国《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也是现代企业治理模式中公司自治的体现。《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的内容、会议的召集程序以及会议的表决方式,没有违反我国相应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自己合法订立的自治章程的,则效力应为有效,并且是不可撤销。从这法条来看,也能体现出董事会有权无因解聘经理。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二审终审后,最高院将此案规定为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遇到类似的案情时,都普遍的贯彻指导性案例10的精神,直接予以运用。并且在法院审理的一般情况中,法院更加的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决策,因为公司对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也更能保障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自治。但机械适用第22条二款是否合适,是否还可以适用其他的法条。特殊情况,当董事会恶意捏造相关事实解聘经理,法院是否应当审查相关的事实?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从反方向规定,董事会解聘经理不需要理由。且通常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公司无因解聘经理。由于经理的双重法律关系,当董事会对经理解聘后,其法律关系和救济问题则成为单纯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法来规范。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但是对公司解聘经理后,经理的救济方式和内容等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并未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而学术界关于经理被解聘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没有统一观点。对经理相关的救济,也存在这多种学说,并且依据不同的学说,存在着赔偿的区别。受各种学说的影响,法院裁判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公司无因解聘经理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存在着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本文讨论了解董事会解聘经理的相关问题。并将立法和司法上面临的问题以及救济展开论述,并充分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结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以及差异,发现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文章的最后,通过立法建议以及司法建议的方式,再次对董事会解聘经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补充,使得我国关于经理这个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主体,能更好的保障好自身的权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桂艳[4](2019)在《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需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与先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有所不同。除名股东能否对公司除名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亟需解决的问题。单从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除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但由除名股东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既有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导致除名股东无法救济权利。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限缩解释,既是为了维持公司意志及所涉关系的稳定性,也是基于原告须与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考量。事实上,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除名股东与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时,应运用扩张解释,赋予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6期)

胡文娟[5](2019)在《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自确立以来,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内部行为公正合法的立法目的与尊重公司自治、保证公司关系稳定高效的要求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为解决滥诉情况,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稳定之间的平衡,许多学者对决议撤销诉讼制度提出了改善建议,具体包括变更该制度的功能定位、限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引入裁量驳回制度等措施,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讨论事项,主要分四部分探究平衡决议撤销制度中冲突的应对方式。第一部分,辨析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决议撤销诉讼兼具个体利益保护功能和决议合法控制功能的双重作用,现行法律将决议撤销诉讼的根本功能定位于“决议合法控制”,以督促公司合法经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但是现行功能定位导致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门槛过低,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诉权的情况,有部分学者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批驳,建议将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回归到股东个体权益保护的维度上来。本文在分析了两种观点的论据之后认为,在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将合法控制功能作为决议撤销诉讼制度的根本功能更加合适,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的适用标准、适当变革决议撤销制度的适用规则,对实践中的滥诉情况作出回应。第二部分,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但在认定股东身份时,用以表征股东资格的各项证据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考虑到瑕疵决议撤销之诉是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在确认原告资格时原则上应当以股东名册、章程规定记载的内容为依据。隐名股东在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并被公司认可身份的情况下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瑕疵出资人也是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股东身份容易发生变动,若股东资格的获得发生在决议成立后,该股东对瑕疵决议享有撤销权;决议时具有股东资格,但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失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诉讼过程中股东资格发生流转的,应以“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处理,原告股东继续参加诉讼,受让股东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身份参加诉讼,并直接承受诉讼结果。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否出席会议,以及在会议中的表决情况并不影响股东的起诉权,仅在股东出席了会议但对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序瑕疵未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禁止该股东就此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无表决权股东虽无表决权但同样受瑕疵决议的约束,也是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为减少滥诉,尽可能平衡程序公正与商事效率之间的矛盾,建议针对原告股东持股时间、持股份额等从法律层面出发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后可知,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经理、公司员工等利害关系人都不是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公司是决议撤销诉讼的唯一适格被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对于起诉时列错被告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告或驳回起诉。第叁部分,确定决议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针对瑕疵决议我国现行法律将其分为以下叁种类型: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对叁者进行区分时,应当先判断瑕疵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了决议成立,对于已经成立的决议再判断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一般性的程序瑕疵则应当按照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处理。决议可撤销的具体事由包括以下叁种类型:表决方式违法违章、召集程序违法违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四部分,通过制度设计追求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平衡。首先,通过合理应用诉讼担保制度、规范诉讼和解、谨慎适用行为保全、恶意诉讼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增加滥诉的成本,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权利,有效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其次,明确裁量驳回制度的操作标准,对未侵犯到股东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两项基本股东权利的轻微程序瑕疵,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维护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实体稳定。最后,合理利用召集程序瑕疵的豁免、决议撤回、决议追认等非诉讼形式的瑕疵治愈手段,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平衡股东利益保护与公司商事效率的冲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9)

王楠[6](2019)在《公司决议的撤销及其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多数决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的约束,当公司决议出现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上的瑕疵时,决议的效力将受到影响。我国立法上采取了“叁分法”模式对不同瑕疵的公司决议分别赋予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叁种法律后果。对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我国只允许通过司法诉讼进行公力救济。单纯实体法上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需要与其他规范连接为整个规整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目前,除却该“叁分法”的后果之外,就撤销权行使主体、撤销事由、诉讼时效、担保等诸多细节化、体系化的制度也已由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完成。特别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四个条文再次细化了撤销之诉的适用规则。可以说,我国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作为公司法领域的传统难题,这一制度在立法和适用的衔接上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同时,决议可撤销制度虽早已被理论学术界所关注,但更多集中于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讨论,对于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因决议撤销造成损失时如何归责求偿的研究数量较少。虽然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其利益最为相关,且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唯一适格原告,但股东并不是公司决议唯一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指令,一旦被落实到内部管理和对外交易之中,必将产生大量的对内、对外民事法律关系。决议被判决撤销时,如若瑕疵决议已经被贯彻执行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或是出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等原因否定决议撤销的溯及力无法恢复原状,则撤销决议的影响范围会进一步波及到连接公司内外的其他主体。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程序的终结并不等同于纠纷已经被解决,只有明确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对因决议撤销造成的损害妥善救济,即将因瑕疵决议发生改变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原状或在不能恢复时采取及时的补救,才是彻底解决了纠纷,才能真正实现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制度价值。因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对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尝试明确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因决议撤销造成损害时的归责与救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共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公司决议的基本理念,包括概念、性质及特点,再从“二分法”、“叁分法”的立法模式之争切入谈我国对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并评价我国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制度价值。第二章基于100个我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司法裁判实例,对我国的公司决议撤销诉讼进行总结评析。一是总结决议争议的具体事项,在后文中以此为基础具体论述决议撤销后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是总结驳回起诉、不予撤销及决议撤销的具体事由,后文中将根据决议撤销的事由确定因决议撤销造成损害时的责任主体。叁是总结判决明确涉及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发现我国现行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的不足之处。法律效力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正当性依据,故第叁章从判决约束的主体范围、判决的既判力和溯及力展开,对决议判决撤销的法律效力进行讨论,并结合第二章总结的决议争议的具体内容明确公司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章对因决议撤销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认定和救济路径展开论述,明确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对瑕疵决议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的担责方式,以及赋予受到瑕疵决议侵害的公司、股东、第叁人等主体一些可以选择的救济路径。最后第五章针对我国现行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提出意见,一是建议公司利用公司章程进行内部自治,做好事先预防以避免决议瑕疵的出现;二是建议借鉴他国立法和判例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包括增加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允许适用诉讼调解与和解制度、补充非诉救济手段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郭静[7](2019)在《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司法审查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探讨始终是一个热门课题,且主要集中在效力类型、诉讼制度以及救济制度等方面。可撤销股东会决议随着精细化立法的推进而逐渐演变为独立的一种效力类型,构成了决议效力类型“叁分局面”。近两年,又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关于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有了更详细的阐述,许多学者认为这是在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裁量驳回制度的基础之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作为一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手段,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也面临许多问题,解答这些问题就要坚持理论与实践互动的原则,从而在检视司法案例后进一步优化理论研究,借此形成有益于实际操作的规则,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指导并服务司法审判实务。关于股东会决议性质的讨论由来已久,本文认为股东会决议行为性质应属于特殊法律行为,其作为团体法人而具有团体内部特殊关系的特性。因此,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撤销法律行为,其本质上是由作为法人团体和自然人两类不同主体做出法律行为之时不同特点决定的,决议形成之时则会产生对内对外的不同效力。这就要求法官在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中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要把握正确的原则,找准问题的争议点,有针对性的解决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没有明确阐释“瑕疵”、“实质性影响”等语词的具体内涵,使得实践中的法官只能依赖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何种瑕疵程度是“轻微”的以及何种轻微瑕疵并不会对决议产生“实质的影响”,这却造成了审判标准的不一致。司法审查可撤销股东会决议时应遵守“不干涉公司自治”、“重视程序价值与社会成本平衡”、“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等原则。通过对涉及撤销股东会决议33个案例的司法审查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可视化呈现,总结了实践中法官考量的要素以及裁判说理的价值衡量,并将相应事由加以类型化处理,以形成司法审判中统一的裁量规则。一项制度的成长绝不是孤立的,需要有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配合发挥作用。同样地,瑕疵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行使也需要担保与行为保全制度的约束才可有效发挥其价值,必要时采取非讼程序救济。由于法律对决议行为的审查具有有限性,建议在非讼程序救济之下,尽可能建立内部监督预防决议冲突机制或者鼓励股东会自行补正瑕疵,以达致多种价值之衡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程磊,周滨[8](2019)在《“默示表决规则”作出的决议是否应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广州登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福公司")是白云区海湾新城小区的建设单位,拥有海湾新城会所的产权。2014年12月,辖区街道办向海湾新城全体业主发出了《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并公示了筹备组成员名单。后筹备组审议通过了《海湾新城小区管理规约》《海湾新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规则》《首届业主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投票规则说明及实施细则》等,并通过新闻报纸、张贴公告栏等方式对(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9年13期)

徐志远[9](2019)在《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实施,其中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赋予股东提起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权利。但由于立法上相对简单和粗糙,使司法实践出现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笔者尝试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并比较域外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认为要通过缩小司法主动介入的渠道来限制权利的滥用,并提出完善主体资格规定,区分行使期间,细化裁量驳回和诉讼担保制度四条切实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毛快[10](2019)在《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效力规则的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共同构建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效力规则,其仅以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为可诉事由,忽略了意思表示瑕疵、表决权行使瑕疵和决议机关权限瑕疵等因素对于决议效力的影响。公司决议固然有其独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但效力规则的制定却不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需由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出发,再纳入决议行为在行为结构和组织法因素上的特别考量,加以有机结合。股东大会可撤销之诉的诉讼事由也应当跳脱内容与程序的二分,遵循上述思路重新加以梳理和检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决议撤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权实际上由整个股东群体概括而独占地享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并非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基础应当是利益衡平原则。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衡平,而正是由于股东群体利益多元化动摇了由股东群体概括享有决议撤销权的基础,应当通过"个体利益保护"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群体进行区分。董事与公司决议存在直接利益相关,并基于受信义务有维护公司决议合法合章的责任,有必要成为撤销权主体。而董事对决议程序和内容的信息和合规控制优势使得其作为撤销权主体具有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决议撤销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咸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撤销叁原县设立县级叁原市的决议[N].咸阳日报.2019

[2].张梁.公司决议撤销权法理基础之厘清与撤销权行使主体的因变[J].理论月刊.2019

[3].王雪尧.董事会无因解聘经理相关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4].桂艳.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J].人民司法.2019

[5].胡文娟.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问题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王楠.公司决议的撤销及其民事责任[D].山东大学.2019

[7].郭静.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司法审查范围研究[D].山东大学.2019

[8].程磊,周滨.“默示表决规则”作出的决议是否应撤销?[J].住宅与房地产.2019

[9].徐志远.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限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10].毛快.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效力规则的检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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