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责任论文-赵青航,何泽

数人侵权责任论文-赵青航,何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数人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损害后果,侵权人,多因一果,财产损害,请求权基础,侵权主体

数人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赵青航,何泽[1](2019)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该如何判断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的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的一种类型。那么,如何才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责任该如何承担?笔者结合以下案例对上述问题予(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08)

刘媛媛[2](2018)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比例责任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无意思联络侵权的数名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方式看似是对受害者的倾斜保护,但忽略了现实情景下个案所内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为责任份额不明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提供贯穿体系始终的基准。域外较成熟的比例责任理论可解答加害份额不明之难题,比例责任依据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必要条件的可能性之比例分担责任,对不同程度危险行为引发的致害可能性区别对待,与现代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追寻的合理价值多元化相契合,可将其合理之内涵引入第12条中。根据该规则,应在可能性判定标准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个案表现出的关联要素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邓瑞平,董威颉[3](2018)在《道路管理者数人侵权案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第叁人在道路上搁置障碍物而致他人受害,受害方起诉第叁人和道路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对道路管理者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规定不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缺乏,出现司法裁判结果不一。现实中,该类型案件存在两种情形: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叁人的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叁人的不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第一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递进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平行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王军章[4](2016)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数人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数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互相结合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我国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学界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仍未就其概念、与类似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及民事责任承担等达成统一认识。本文主要通过对一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了当今学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观点。全文共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第叁部分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学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界定和构成要件,并将其与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第四部分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理论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两种不同观点,即按份责任模式和连带责任模式;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域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以便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或者司法所借鉴;第六部分是对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提出了个人的建议,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出谋划策。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深入研究,笔者得出的结论为:第一,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问题,笔者觉得应该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形态,不应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二,对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笔者十分认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立法,以损害结果是否可分为标准,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在法律上不可分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在法律上可分,分别课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01)

赵鑫[5](2016)在《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是指广义共同侵权之外的数人侵权。本文旨在解决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问题,即解决如何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份额这一问题。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和相关学术理论中,多采过错和原因力综合比较的方式。笔者认为,原因力是进行内部责任分担时必须考量的因素,但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是数个单独的侵权行为基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存在结合而成的数人侵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大小不宜影响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外延的界定。在这部分,首先阐述了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的内涵,然后重点对其外延进行了界定。由于本文侧重强调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规则的特殊性,故需要明确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数人侵权的情形,以保证合理地适用内部责任分担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构建了数人侵权体系,包括一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和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事实上,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外延的界定有赖于一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包括共同侵权和准共同侵权)外延的界定。第二部分,我国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理论的沿革与缺陷。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中,要彻底解决“损失应当归由谁承担”的问题,需要在归责完成后,进一步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本部分探寻了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理论沿革,发现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一直被囊括在复合因果形态侵权责任分担的问题中进行统一的研究,导致其侵权形态的特殊性被忽略,这是传统理论的缺陷所在。第叁部分,过错不宜作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考量因素。过错本质是一种可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主观归责要件,对侵权责任的成立、分担均有影响。但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类似于数个单独侵权的集合,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程度如何,仅对自己的行为有支配作用,对其他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均无影响,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若将过错作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考量因素,有诸多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原因力是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必要考量因素。本部分先介绍了原因力的基本理论,探寻原因力的本质以及原因力和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区别。原因力之所以是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必要考量因素,根源在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基于原因力与因果关系的联系以及原因力自身的特点,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中,原因力可以取代因果关系发挥作用,并且弥补因果关系的不足。第五部分得出结论:应当依据各侵权行为的原因力所占数个侵权行为的原因力总和的比例,对损害进行抽象地分割,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份额,解决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分担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刘丹丹[6](2015)在《数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或加害行为与介入因素结合)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介入因素指加害行为、受害人因素、第叁人行为和自然因素。在我国,因果关系的认定学说有很多,主流为“条件说”,即如果没有A的发生就必然没有B的发生。简单来说,A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7-08)

宁子昂[7](2015)在《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形式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形式是数人侵权的核心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改变了以往司法解释中以行为模式判断责任形式的方法,能够使责任形式更加明确、操作更为简单,同时也能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但是将11条以外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统一认定为按份责任不但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体系上也缺乏一致性。因此,应当更加注重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在数人侵权责任形式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更加具有弹性的责任体系。(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5年03期)

赫莉娟[8](2015)在《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多人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如果一味着只凭借侵权的表现形式把多人侵权都当做共同侵权来处理,直接了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多人侵权的性质是当务之急。在主观上无联系、无故意的数个行为主体,因各自的独立行为偶然相结合,造成了某人在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针对这一侵权行为,学界称之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虽然这种侵权学者在概念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其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造成法律的正确适用困难;特别是在法条中由于对其规定单一,在责任份额的确定上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或者规定,促使理论界由于概念不健全引起纷争,直接导致了实务界上法律适用的混乱,如因法官的认识差异出现同一性质的案件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本文针对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责任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建议,并且结合其本质属性整理出一套可行的责任认定规划。对此进行研究不仅能使我国的侵权体系更加完整,最重要的是能够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上提供依据。论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不同定义,抓住其在概念上的混肴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的困难,指出概念混肴的弊端。结合各类学者对侵权行为的观点,归纳了其概念及认定标准,并且详细阐释了此侵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构成要件理论。在本章节中,笔者为了证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确实应该独立存在,将其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做比较;进一步呼吁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法律上必须清晰存在的迫切性。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划分和其与责任认定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数人侵权形态现如今侵权法的划分标准往多元化趋势发展,但是无论其划分标准如何改变,最后归结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因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主要是为了明确由侵害行为而引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由侵害形态影响的。受侵权责任法遵循理性原则,首先,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形态的划分标准要求与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相一致;其次,类型的明确划分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明确,也使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更加平衡、自由,在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在这部分对四种类型标准进行了详细探讨。第叁部分,由上文四种类型的讨论,不难看出侵权的类型通过原因力和过错引出的,类型又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侵权法的立法原则是以如何更好的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为根本,因此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规范条文都是围绕着责任问题来制定,但是对责任认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不能单独使用原因力因素也不能单独适用过错因素。因此,这部分围绕原因和过错因素将其侵权责任的认定分为四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相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部分,从我国立法的演进上论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通过法律条文来评定立法条文的优缺点。当然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对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个人简单建议,认为要从叁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概念。针对“共同”和“分别”理解的差异导致适用混肴,建议要在主观意思上进行整合,提出在法条中引用民法上的主观善意和恶意来对行为和意思的规范,即恶意的就是共同侵权,善意的就是无意思联系侵权。其次,明确侵害人的责任大小标准。建议在法条对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进行分类,如果是人身损害,侵害人不分责任大小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财物损害,从对财物造成损害是主导因素或者辅助因素、从行为人的侵害原因的大小、从侵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责任大小。最后,明确侵害人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建议有份额按照份额追偿,无份额按照平均责任追偿。(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贾爱玲[9](2015)在《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从类型划分到责任分配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屡见不鲜,由于现行分类和责任分配标准的抽象性,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再构架意义重大。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应以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作为其存在之基,以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可分作为责任人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之据:当损害在法律上可分时,按照先比较过错再比较原因力大小的思路,划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在原因力和过错大小难以证明时,推定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应益[10](2014)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类型主要有两种: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本文首先以构成要件要视角,对无意思联络进行分析。同时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无意思联络额数人侵权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并对两种类型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2期)

数人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无意思联络侵权的数名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方式看似是对受害者的倾斜保护,但忽略了现实情景下个案所内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为责任份额不明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提供贯穿体系始终的基准。域外较成熟的比例责任理论可解答加害份额不明之难题,比例责任依据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必要条件的可能性之比例分担责任,对不同程度危险行为引发的致害可能性区别对待,与现代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追寻的合理价值多元化相契合,可将其合理之内涵引入第12条中。根据该规则,应在可能性判定标准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个案表现出的关联要素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人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赵青航,何泽.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该如何判断责任承担[N].中国商报.2019

[2].刘媛媛.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比例责任之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3].邓瑞平,董威颉.道路管理者数人侵权案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王军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分析[D].西北大学.2016

[5].赵鑫.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刘丹丹.数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N].江苏经济报.2015

[7].宁子昂.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形式的理论基础[J].当代法学.2015

[8].赫莉娟.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9].贾爱玲.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从类型划分到责任分配的研究[J].法治研究.2015

[10].应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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