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猛药”治理超期羁押(论文文献综述)
陈海锋[1](2021)在《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体系化检视》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职务犯罪刑事程序逐渐自成体系。立案调查程序中的管辖确定、人身强制措施、录音录像、内部监督等方面,以及审查起诉中的公诉裁量、缺席审判程序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独特内容。体系化的职务犯罪刑事程序形成了权力集中、权利弱化和重视合作的特点,对我国近年反腐败压倒性态势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这一程序也面临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失衡、公诉裁量权受限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掣肘等问题。未来一段时间最为可行的职务犯罪刑事程序完善途径应当是以兼顾被调查人权利为出发点,着力解决监察机关地位、防止干扰办案与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等问题。
谢进杰,黄蔚菁[2](2020)在《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制度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时就已确立,但它首先被司法决策作为一个命题郑重提出来则是在1996年修法之后,至今二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当庭宣判的政策变迁呈现出办案效率导向、司法公开导向和庭审实质化导向三种价值定位与政策形态,并最终形成速裁程序强制适用、简易程序优先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的整体布局、分层推进的方案。而当庭宣判的地方实践整体上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导向,但呈现出差异化极大的两种面孔。一面是小部分典型法院打造了较高的当庭宣判率,另一面是诸多法院当庭宣判难以推进,最终定格为一种以办案效率导向为主的当庭宣判实践模式,主要适用于简单轻微案件,且司法资源配置低和高度固化,并存在较大随机性与异质性,呈现多元分化图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将当庭宣判实践从放任自流固化到速裁案件强制当庭宣判的制度格局,可期待当庭宣判率有所提升的实践图景,但要真正激发当庭宣判实践的革命,则还要看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率,以当庭宣判成为常态为标志。而对当庭宣判的价值期待与政策定位应采取过程导向,当庭宣判率的"打造"还得回到打磨一套足够激励当庭宣判成为常态的程序机制上来,让当庭宣判成为实质化庭审的自然状态。
王敏远[3](2020)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文中研究说明"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等。经统计分析,"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体系下,应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释放认罪认罚制度效能,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刘佳[4](2019)在《受贿罪量刑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治理职务犯罪成效明显。受贿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近几年来,受贿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为了适应新时代法治反腐的要求,立法机关在通过规范修改作出了回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刑法规范,其中就有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改变了原有的“唯数额论”,采用全新的“数额+情节”二元化标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综合考量了受贿案件中各种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但对受贿罪的刑法规制仍然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受贿罪量刑失衡、宽严失据等司法困境。本文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受贿罪量刑,以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上海市、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六个地区受贿罪的整体概况为样本,通过样本数据的阅读、分析,总结出受贿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量刑失衡、重数额轻情节、宽严失据等。结合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从立法、观念、刑事政策、司法认定等层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前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匡正受贿罪量刑困境,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五点: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差别化的具体数额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细化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阎婷[5](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指出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马军亮[6](2018)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习近平执政以来,其政治观念与实践对我国的外交理念、对外战略和各个具体的外交政策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习近平执政成就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其有胆有识、卓有成效的雷霆反腐,但少有人意识到,反腐败不仅是一国的内政问题,还是一个外交问题,我国雷厉风行的反腐败斗争也牵涉到未来我国外交政策与实践的诸多新变化。对于习近平的外交思想、战略和实践等领域,当前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多,但具体到习近平的政治思想与实践是如何影响和推动我国某一具体外交领域的理念、模式和实践的深刻转变,这样的详细案例研究尚不多见。本文以习近平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和实践为主题,从分析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产生的背景入手,系统梳理了其主要内容、原则、特点及其指导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分析了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瓶颈性难题,提出了破解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瓶颈问题的具体路径。最后,从三个角度探讨了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未来的理论发展空间。通过其指导的外交实践,习近平表达了中国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在双边、多边合作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主张和具体构想。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所体现出的尊崇法治、维护主权、合作共赢原则既折射出习近平本人的价值观和民族立场,也深刻契合了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和当前进展程度。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所体现的“习式话语”特点,不仅展现了鲜明的习近平语言风格和人格魅力,也增强了中国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主张的感染力和生动性。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引领下,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持续深入推进,在追逃追赃、推动建立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等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但中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合作机制、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推进的瓶颈性问题。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与时俱进的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也将随着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不断地发展。在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指导下,当前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顺利推进的问题将通过充分发挥外交手段的作用、推进立法和法律衔接工作、树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思维加以破解。在此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与国家形象重塑等外交方面的理念和价值观都为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提供可以预期的理论增长空间。总之,本文描述和解释了当今中国外交领域中一个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的领域,通过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案例,揭示了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面临的新生问题和中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外交领域中面临的挑战与创新的空间,也详细地剖析了习近平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如何指导和推动中国具体的外交政策领域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认识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新颖视角。
王小勇[7](2017)在《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诉讼阶段论”,而非“审判中心论”,在诉讼阶段论的架构下,刑事公诉五大阶段对应五大权力——立案权、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司法实践中,这五种权力里最具关键性的权力却是侦查权,因为立案权分散,并且现代刑事诉讼法从源头上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该立案不立案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立案监督程序已经相对比较完善,加之“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立案已经不存在大问题;公诉案件侦查权无疑是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权力,因为侦查是对事实证据的源头获取,决定了后期整个案件的走向;起诉权是一项审查权,只要符合条件即提起公诉;审判权虽然非常关键,决定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但是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主要是一种适用法律居中裁判的权力,是一种较为固定和可预测的的权力;执行权是一种毋庸赘言的权力,从理论层面上讲,它是审判权的落实,不应有擅自裁量的余地。相比而言,侦查权具有最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它既关乎事实证据的认定,又最容易侵犯到公民个人权利,因此侦查权应该受到良好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侦查权,一种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安等)的刑事侦查权,这种侦查权可以认为受到了良好的监督,因为监督它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另一种就是类似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侦查权,他本身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而检察机关本身是我国权威的法律监督机关,面临“自侦自监”、“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从理论层面上分析短路,从现实层面上分析的确排除不了合理怀疑。当然,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内部监督,但这并不能排除对这种制度缺乏监督的疑虑,因为任何机关都有自我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思想要表现的也主要就是外部监督。考虑到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一权独大,而职务犯罪侦查权还缺乏监督,加上世情国情发生巨大变化,从严治党、职务犯罪查办等力度空前加大,职务犯罪侦查权难免有扩张的可能,过去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凸显出了不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形,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作为一名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青年学生,当以“担纲社会、济世爱民”为己任,就思考着在我国现实国情之下能否设立一套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控制制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容易扩张,危害极大,缺乏最基本的控权外观,当然应建立良好的司法控制制度,探讨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改革方案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这般存在或许有其合理性、是基于国情的选择,而且我国未来的司法控制制度将是不同于域外的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分析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改革步伐要慢,司法控制制度能否建立尚需时日,是为本文的立论。本文大篇幅地进行了深入的理性分析,得出了一些比较稚嫩的结论,以资解决现实问题,希望各位先进不吝赐教,斧正指点,以资完善:其一,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司法改革,应是保留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要么吸收域外控权理论(司法审查)的精神内涵,要么检察机关先独善其身、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检察职能司法化,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持久战。另外,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司法审查权(这已是一种立法倾向),弥补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司法控制的阙如,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初衷。其二,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目标是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精义就是要正当用权、保障权利。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成为利民之神也可成为扰民之恶,所以正当用权就要求分权制衡。分权制衡的前提就是权力相对独立,分权制衡的结果就是良法善治的美好局面。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侦查权是一种事关整个刑事诉讼进展和走向的大权,事关正义与邪恶的分水岭,所以侦查权应当受到很好的监督制衡。如果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算作很好的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对自身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就缺乏最基本的独立前提,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追诉层面具有同质性,所以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最好机关当是人民法院。其三,世界范围内,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随着我国从严治党、反腐进入一个新常态,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断扩大,当然,这也印证了权力扩张的固有历史惯性。所以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控制问题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现实问题,也是事关政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的疑难问题,是一个扩权打击犯罪与控权保障权利的两难问题。新时代、新背景、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反腐的高压态势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呼声呐喊,导致此文貌似旧问题却提上了新的议题。其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利弊并存、优缺同在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亦有其固有的缺陷,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土壤上不一定适用,需要继续探讨和研究、调查实践,方有发言权。其发展进路应是在保留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逐步改良,吸收域外司法控制的合理内核,而不是简单模仿或者照搬照抄,首先符合正当程序的外观,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框架,尔后进行细节的完善,达成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梦寐以求的理想效果。这也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远大的理想,是为针对一个刑事诉讼中一个小矛盾重点探索,力争通过温和式改良以完成任务。其五,侦查阶段对被侦查对象的强制处分权实际上是一种判断权,只有经过正式的“审判”才能处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若不经法院作出合法的判断签发一定的文件,由侦察机关统揽这一切大权,极有可能违背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观,走向纠问式的线性构造误区。正当程序的设置和司法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给被剥夺利益的弱方提供挑战权威的工具。其六,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改革应注重本土资源的保留、革新,同时吸收分权制衡的精神实质,虽然域外的经验——司法控制(由法院前来控制检察权),外在的形式逻辑似无瑕疵,程序公正亦有说服力,减少对“滥用权力、包办案件”的不放心,但在我国的现有土壤上,西方经验未免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病,加之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等原因,司法资源稀缺。然而,我国整个刑事诉讼的改革思想开明、敢于破旧立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年来的检察职能司法化即是明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多项司法审查职能,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极大的司法审查权。要求检察官恪守其客观义务、检察机关善于运用法律作出中立判断,其实这也算做一种广义的“司法控制”,只是不是由法院来行使而已,即在行政权特别强的机关(检察机关)植入司法权,让其完成部分司法审查任务。通过司法实务反观改革,这项改革取得较好成效,是成功的。其七,检察权是带有司法色彩的行政权(因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中立性、独立性、消极被动性,而检察权不具备这些特点),检察机关是内具行政权的实质外有司法机关名义的追诉机关。我认为不应拘泥于域外经验而一味要求必须法官亲自操刀前来发号施令“干预”侦查,本来法官对侦查就不是十分精通,又怎么能保证发出的令状就是万无一失的呢?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直是稳中求进、个性鲜明、优势突出。所以,我国这种渐进式改革的“中国经验”是值得推广,就是坚守渐进式改革路线,善于修法,有错就改,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例如,赋予公安、检察等行政权力特别强的机关以司法判断权并设置精密的程序,也未尝不可,至少在实现司法控制的过渡时期能符合国情、实现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还有,我国赋予每一个“认识”机关(判断机关)以充分的中立判断权,这种递进式认识符合“诉讼阶段论”,自有其优点,至少这是对定罪量刑的慎重,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规律高度契合。未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之改革何去何从?这的确是个值得深思的话题。要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更要善改善成。第一,立足我国国情,司法控制是一个长期的目标也是一个正确的目标,应作好长远打算,既要重视理论的探索也要重视实践的检验,改革不可一蹴而就,找出一条最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民情的正确路径需要摸索和坚持不懈的努力。第二,诸如搜查、扣押、冻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窃听、通缉等强制性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权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侦查行为本身就具有“处分性”,本来就应该经过司法判断,只有由具备司法职能的机关作出判断后侦查机关才可施行,我国的做法与域外差别较大,这些侦查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需要重新认识。第三,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涉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问题,那么监察委员会的强大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需要司法控制?由此及彼,这种权力同样需要受到良好的监督,理论基础仍是本文叙说的权力制约思想、正当程序理念等。第四,我国的未来或许是由“侦查监督”走向“司法控制”,即由现在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转向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路径。因为未来中国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厘清是符合诉讼发展规律的,不管是外在形式的他律司法控制还是内在实质的自律“司法控制”,都是正确的方向,应当坚守。
黄文艺[8](2017)在《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锲而不舍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路和主要内容包括: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诉讼便利化,推进刑罚制度人道化,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运用现代科技破解难题。
郑志平[9](2016)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技术发明之一,互联网正渗透并深刻影响着现实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角落,将人类带入一个生存和发展的崭新时代。互联网拓展了民意表达的空间,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多元,改善了政民之间的沟通,也使社会问题及时暴露,信息传播更难掌控,集体行动更易组织;它既建构又解构了社会秩序与话语权力,既改善又挑战着公共治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社会之善治关乎公共治理变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以治理方式创新促进虚拟社会治理,实现善治是题中应有之义。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前提是存在并认可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一个自主自洽的虚拟社会。沿着“治理什么”—“由谁治理”—“怎样治理”的逻辑演进,首先必须回答我们要治理的是一个怎样的中国虚拟社会这一问题。面对网民构成从精英到平民、网络结构从圈层到网格、网络应用从外接到融合、网络舆情由线上向线下漫延的中国虚拟社会,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互联网服务商和行业组织、网民等各方出于不同逻辑和动力,在不同方面、或深或浅、形式各异地参与虚拟社会治理之中,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级-多偏好准多元共治图景。欲达致理想的多元共治,需保持纵向控制机制和横向协调机制的有效对接和平衡。虚拟社会治理需要以法治兜底,其要义是从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官民守法等四个方面调节、规范、引导虚拟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治理政策与治理行为,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塑虚拟社会治理,必须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本位主义”理念,将程序正义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国家与社会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分野,要求我们应从政府社会治理和社会自我治理两个方向探寻适合中国政治和文化的虚拟社会治理方式。行政管治是虚拟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加强政府对虚拟社会的治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已形成共识,既体现为对虚拟社会治理的具体推动上,还体现在对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和顶层设计方面,从政府管治意识、管治机构变迁、管治平台构成、管治手段集成等方面得以更具体的展现。外包式监管、技术性过滤、专项式整治和应急性处置等是政府管治虚拟社会的惯常手段。这些手段的灵活搭配与娴熟运行,舒缓了虚拟社会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严重程度,收获了显明的短期绩效,但既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也未能缓解管治过程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原因主要在于行政管治内在的缺陷与不足。概而言之,行政管治不当导致社会权利难以保障,普遍的预先审查导致民意表达受限,常规化的专项式整治弱化了制度化治理,同时更直观地表现在政府的网络舆情危机处置能力不足。社会自治能力和水平是虚拟社会善治的关键。自治既可以分担政府责任、节约行政资源,又可以舒缓政府与互联网服务商和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虚拟社会自治主要存在四大不足:国家对社会的长期“吞噬”与挤占使得社会自治自律意识先天不足和网络行业组织发育的后天不良,互联网服务自律内在动力不足,行政管治不当挤占虚拟社会自治空间。自治观念和能力的习得是一个长期培育和实践的过程。国家与社会分立并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为虚拟社会自治拓展足够的空间,而这需要国家权力的自觉约束与收缩,更需法治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社会自治权利的保障。当务之急,一方面需国家以法律力量约束行政权力对网络结社的管治,另一方面需克制专项式整治的惯性,缩小其范围,降低其频度,逐步转向常态化自治。
秦蜻[10](2011)在《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遏制对策》文中指出隐性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其表现为"形式合法而实质非法",出现该现象与司法人员执法观念偏差、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司法资源匮乏、分配不合理有一定联系。只有建立科学执法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从防范机制上遏制隐性超期羁押。
二、下“猛药”治理超期羁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下“猛药”治理超期羁押(论文提纲范文)
(1)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体系化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度化的职务犯罪刑事程序:全流程的自成体系 |
(一)全新的立案调查程序(3) |
(二)监察调查影响下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三)主要针对逃匿人员的部分特别程序 |
二、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直观检视:积极进取的反腐败 |
(一)以有效反腐为导向的程序制度 |
1.强化反腐权力的集中行使,便利权力的高效运行 |
2.减少被调查人的程序保障,限制外界对权力行使的可能干扰 |
3.重视扩大司法合作,为反腐增添助力 |
(二)实施效果明显的职务犯罪刑事程序(19) |
三、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正当性反思:程序与实体皆有缺陷 |
(一)职务犯罪调查中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失衡,被调查人的程序地位被忽视 |
(二)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受到限制,与司法的进步性要求不符 |
(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困难,缺席审判的目的可能难以达成 |
四、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完善:兼顾被调查人的权利 |
(一)职务犯罪刑事程序完善的可能方向 |
(二)监察调查程序中的特殊性与一般性 |
五、结 语 |
(2)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政策的变迁 |
(一)办案效率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二)司法公开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三)庭审实质化导向的当庭宣判政策 |
二、地方法院当庭宣判实践的变迁 |
(一)改革前夕当庭宣判率骤降现象 |
(二)当庭宣判顶层政策的地方反应 |
(三)当庭宣判地方实践的多元分化 |
三、认真对待当庭宣判的功能及其未来实践 |
(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特征的司法透视 |
(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 |
1. 高速增长阶段。 |
2. 放缓增长阶段。 |
3. 短期回落阶段。 |
4. 迅速抬升阶段。 |
(二)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 |
1. 风险防控型查处占据主导。 |
3. 涉案机动车类型呈小型、非营运化。 |
4. 涉案人员认罪具有彻底性。 |
(三)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 |
1. 在侦查取证方面。 |
2. 在审查起诉方面。 |
3. 在审理判决方面,各地区量刑标准不一,同一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
(四)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 |
1. 执法方式异化。 |
2.“罪犯”标签影响。 |
3. 次生风险隐患。 |
二、“醉驾”犯罪治理困境的症结剖析 |
(一)案件证据的相对“薄弱” |
1. 决定要素唯一性。 |
2. 类型范围局限性。 |
3. 获取转化易灭失性。 |
(二)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 |
1.“醉驾”案件刑事政策导向的“严”与“宽”。 |
2.“醉驾”案件司法认定的“罪”与“非罪”。 |
3.“醉驾”案件立法与司法的“隔绝”与“关联”。 |
(三)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 |
1. 行刑衔接的“遗漏”地带。 |
2. 司法环节的“流水”操作。 |
3. 配套治理的缺失滞后。 |
三、“醉驾”犯罪诉源治理的现实进路 |
(一)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 |
1.“宽严”情节区别化对待。 |
2.“主观故意”具体化排除。 |
(二)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 |
1. 完善证据体系,提升“醉驾”犯罪打击的精准性。 |
2. 加强行刑衔接,确保“醉驾”犯罪打击的充分性。 |
3. 推动科技融合,体现“醉驾”犯罪打击的时效性。 |
4. 发挥律师作用,增进“醉驾”犯罪打击的规范性。 |
(三)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 |
1. 完善司法制裁指引制度。 |
2. 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
3. 强化检察机关主导责任。 |
(四)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
1. 优化社会管理服务。 |
2. 发挥社区治理功能。 |
3. 推进执法方式转变。 |
(4)受贿罪量刑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样本的来源及处理 |
(一)样本的来源 |
1.样本选取 |
2.样本概况 |
(二)样本的处理 |
1.研究方法 |
2.样本处理 |
二、样本数据的实证分析 |
(一)基于地区影响因素的分析 |
(二)基于情节影响因素的分析 |
(三)基于数额影响因素的分析 |
1.基于数额因素进行整体分析 |
2.加入所有变量进行细化分析 |
三、受贿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量刑严重失衡 |
(二)重数额轻情节 |
(三)量刑宽严失据 |
四、受贿罪量刑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受贿罪量刑的法律不完善 |
1.法定刑设置不合理 |
2.数额标准权重过高 |
3.量刑基准没有统一 |
(二)受到不良观念的影响 |
(三)误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情节认定不严格 |
五、受贿罪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
(二)健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 |
(三)实施差别化的数额标准 |
(四)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五)细化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第一章 腐败的跨国性与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国际合作视野中的腐败与反腐败 |
一、作为内政问题的腐败与政体评判标准 |
二、作为外交问题的腐败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全球化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一、全球化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深刻变迁 |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治理的新需求: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新时代”的中国外交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一、“新时代”中国外交的战略态势 |
二、新时代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的有利条件 |
第四节 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内”、“外”兼施的反腐败方略 |
一、党群关系与反腐败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回应人民关切 |
第五节 重塑反腐败力量的国家地位:监察体制领域的改革 |
一、监察体制改革概况 |
二、监察体制改革助力反腐败国际合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内容与特点 |
第一节 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意志 |
一、严惩腐败的政治决心 |
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坚定态度 |
第二节 推动双边和多边合作的政策主张 |
一、关于推动双边合作的构想与主张 |
二、关于推动多边合作的构想与主张 |
第三节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中体现的原则 |
一、尊崇法治原则 |
二、维护主权原则 |
三、合作共赢原则 |
第四节 话语转换: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习式话语” |
一、“人权卫士”与“避罪天堂”:化被动为主动的话语转换 |
二、普遍化与相对化:反腐永远在路上 |
三、“习语”与“俗语”:习近平反腐话语的生活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进展 |
第一节 持续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
一、“猎狐行动” |
二、“天网行动” |
第二节 推动构建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 |
一、与有关国家构建双边合作机制 |
二、着力推动区域性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积极开展跨区域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 |
一、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 |
二、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前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的瓶颈 |
第一节 政治障碍 |
一、社会政治制度差异 |
二、意识形态差异 |
三、人权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的现实 |
第二节 法律制度障碍 |
一、配套司法制度不健全 |
二、引渡制度存在差异 |
三、资产分享机制尚未建立 |
第三节 合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方面的障碍 |
一、双边合作机制欠缺 |
二、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局限性 |
三、具体措施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发展空间 |
第一节 破解反腐败国际合作瓶颈的路径 |
一、充分发挥外交手段的作用 |
二、推进国内法和国际法衔接工作 |
三、树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思维 |
第二节 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的理论发展空间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二、“中国方案”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国家形象的重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本论文参照的主要相关网址 |
致谢 |
(7)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侦查权及相关内容概述 |
第一节 职务犯罪:复杂的内涵 |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自侦案件的种类 |
三、二者的交叉关系 |
第二节 侦查权:我国的特色 |
一、侦查权的内容 |
二、侦查权的性质 |
三、侦查权的构造 |
(一) 侦查权的宪法性构造 |
(二) 侦查权的刑事法构造 |
第三节 司法控制:域外的经验 |
一、司法授权 |
二、司法救济 |
三、证据排除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系统工程 |
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
三、监察委员会的影响 |
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历史沿革与运行规律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发展轨迹 |
一、我国古代职务犯罪侦查权之萌芽 |
二、我国近现代职务犯罪侦查权成熟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发展规律 |
一、集权与扩张的趋势——权力的运行惯性 |
二、扩权与控权的矛盾——我国的疑难问题 |
第三章 问题的提出——本土资源保留与渐进式改革之矛盾 |
第一节 本土资源的保留 |
一、法律制度的自信 |
二、司法控制的弊端 |
第二节 渐进改革的必要 |
一、令状主义——相对完美的控权外观 |
二、侦查监督——力度不足的控权传统 |
(一) 外部监督 |
(二) 内部监督 |
三、慢中求稳——立足国情的改革进路 |
(一) 检察权的四大要素 |
(二) 侦查权的固有缺陷 |
(三) 刑诉法的缓慢转型 |
第四章 可行性分析——司法控制的理论支撑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权力制约理论 |
第四节 创新求变精神 |
第五节 审判中心思想 |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 |
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 |
第五章 中国的未来或从侦查监督走向司法控制(结论) |
第一节 司法控制程序设想 |
一、审查程序 |
二、审查范围 |
三、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司法控制模式构建 |
一、三种启动模式 |
二、两种运行模式 |
第三节 司法控制进路预测 |
一、过渡与改良——检察职能司法化 |
二、愿景与变革——或走向司法控制 |
(一) 遵循诉讼发展规律 |
(二) 顺应刑事诉讼构造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9)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章节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内涵 |
2.1.2 虚拟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 |
2.2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理论依据 |
2.2.1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
2.2.2 治理理论 |
2.3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 |
2.3.1 适应复杂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 |
2.3.2 应对社会治理挑战的必然选择 |
2.3.3 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手段 |
第3章 虚拟社会发展 |
3.1 虚拟社会发展现状 |
3.1.1 网民数量庞大 |
3.1.2 基础资源丰富 |
3.1.3 网络覆盖不广 |
3.1.4 网络速度不快 |
3.1.5 数字鸿沟明显 |
3.2 虚拟社会发展趋势 |
3.2.1 网络用户平民化 |
3.2.2 网络结构网格化 |
3.2.3 网络应用融合化 |
3.2.4 网络舆情危机化 |
3.3 小结 |
第4章 虚拟社会治理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
4.1 虚拟社会治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
4.1.1 虚拟社会治理意识普遍增强 |
4.1.2 虚拟社会治理法律基本建立 |
4.1.3 虚拟社会治理平台已经搭建 |
4.1.4 虚拟社会治理手段日趋娴熟 |
4.2 虚拟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虚拟社会舆情危机仍然突出 |
4.2.2 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不平衡 |
4.2.3 权力维护与权利保障不平衡 |
4.2.4 管理规制与疏通引导不平衡 |
4.3 虚拟社会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国家与社会间力量的结构性不平衡 |
4.3.2 虚拟社会治理理念和意识相对落后 |
4.3.3 虚拟社会治理本身的特殊性与难度 |
4.3.4 虚拟社会治理制度和法治建设滞后 |
第5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行政管治 |
5.1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机构变迁 |
5.1.1 国家信息化小组与自发式管治 |
5.1.2 互联网协调小组与协作式管治 |
5.1.3 中央网信领导小组与统领式治理 |
5.2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的主要手段 |
5.2.1 外包式监管 |
5.2.2 技术性过滤 |
5.2.3 专项式整治 |
5.2.4 应急性处置 |
5.3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存在的不足 |
5.3.1 行政管制不当导致权利难以保障 |
5.3.2 普遍的预审查导致民意表达受限 |
5.3.3 常规化专项整治弱化制度化治理 |
5.3.4 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损害政府形象 |
第6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社会自治 |
6.1 国外虚拟社会自治的经验 |
6.1.1 美国:法治与技术支撑下的自治 |
6.1.2 英国:行业组织主导下的自治 |
6.1.3 日本:技术与教育结合下的自治 |
6.2 中国虚拟社会自治的进展 |
6.2.1 行业组织自治 |
6.2.2 网络机构自治 |
6.2.3 网民自治自律 |
6.3 中国虚拟社会自治的不足 |
6.3.1 社会自治意识先天不足 |
6.3.2 网络行业组织自治力较弱 |
6.3.3 网络服务商自治主动性不强 |
6.3.4 行政管治不当弱化社会自治 |
第7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法治治理 |
7.1 虚拟社会法治的意涵与价值 |
7.1.1 虚拟社会法治的意涵 |
7.1.2 虚拟社会法治的价值 |
7.2 法治前提:虚拟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定 |
7.2.1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原则 |
7.2.2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模式 |
7.2.3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成效 |
7.2.4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反思 |
7.3 法治关键:虚拟社会治理的法律实施 |
7.3.1 虚拟社会治理与执法 |
7.3.2 虚拟社会治理与司法 |
7.3.3 虚拟社会治理与守法 |
第8章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
8.1 构建虚拟社会治理多元共治框架 |
8.2 强化政府主导下的虚拟社会自治 |
8.3 以法治规范中国虚拟社会治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10)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遏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隐性超期羁押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一) 刑拘阶段隐性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
(二) 逮捕后侦查阶段隐性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
(三) 审查起诉阶段隐性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
(四) 审判阶段隐性超期羁押表现形式 |
二、隐性超期羁押的成因 |
(一) 执法者观念偏差 |
(二) 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三) 机制不健全 |
1.监督制约机制疲软。 |
2.缺乏权利救济机制。 |
3.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
(四) 司法资源有待整合与合理配置 |
三、遏制隐性超期羁押的对策 |
(一) 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 |
(二) 逐步完善法律制度 |
1.清理羁押期限条款中模糊性语言, 代之以明晰、具体可操作性语言。 |
2.完善证据规则。 |
3.完善羁押制度。 |
4.健全取保候审制度。 |
5.健全换押制度。 |
(三) 健全法律机制 |
1. 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
2.健全权利监督机制 |
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
(四) 整合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四、下“猛药”治理超期羁押(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犯罪刑事程序的体系化检视[J]. 陈海锋. 政治与法律, 2021(06)
- [2]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J]. 谢进杰,黄蔚菁. 交大法学, 2020(04)
- [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J]. 王敏远. 法学, 2020(03)
- [4]受贿罪量刑实证研究[D]. 刘佳. 山西大学, 2019(01)
- [5]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习近平反腐败国际合作思想与实践研究[D]. 马军亮. 外交学院, 2018(11)
- [7]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D]. 王小勇. 武汉大学, 2017(06)
- [8]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J]. 黄文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 [9]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D]. 郑志平. 湘潭大学, 2016(02)
- [10]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遏制对策[J]. 秦蜻.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