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期待权论文-韩芹芹

买受人期待权论文-韩芹芹

导读:本文包含了买受人期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买受人期待权,期待权性质,期待权效力,期待权转让

买受人期待权论文文献综述

韩芹芹[1](2019)在《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被频繁使用,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承认。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概念性规定,对此制度的规定十分有限,现实生活中缺乏对此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中,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是合同法理论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对买受人期待权没有确实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实现、让与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9期)

王锋[2](2018)在《执行程序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法律适用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何姣[3](2018)在《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认定及阻却执行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案外人提出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对申请执行人抵押权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根据抵押权设立时间区分处理。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设立,若执行依据未涉及抵押权成立问题,仅在未能认定抵押权善意时,买受人提出对标的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才可能得到支持,才有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适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陈驰[4](2018)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睿[5](2018)在《论期待权对保留买受人地位的强化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施行,有关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调整局限于依据出卖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单一角度,仅设计了对保留出卖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却忽视了对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保留买受人法律地位的保护。保留买受人先行占有标的物并不断支付价款,其法律地位的财产价值不断提高。在德国民法中,保留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被称为期待权,受到法律较为完备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能发生移转和继承。利用期待权的独立权利功能,赋予法律规范调整,能平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以适应我国客观存在的融资需求。(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8年01期)

吴一平,许琳[6](2017)在《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期待权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理论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外研究相对较多,并且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尽管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买受人的期待权未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效力、转让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来源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陈明冬[7](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担保手段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信用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断得到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日常交易中日益重要的角色。当对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之时,关于它的争论也进一步走向深水区,讨论更加激烈。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实务中就其如何操作进行了一定有意义的指引,但实务中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问题时。如果仅寄希望于取回权和回赎权上,问题远远得不到圆满解决,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上的借鉴则必须基于中国现有权利体系和国情之上,以便在将来立法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对买受人的期待权给予具体的保护。同时在不断探析有关该制度的一般理论、性质、效力等问题的前提下,对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期待权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试图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建议。关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在对各个学说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把期待权归纳到物权这一法律范畴内。至于如何实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具体保护,本文通过对出卖人扣押标的物时、强制执行时、公司破产时、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问题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约2.7万字,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和买受人期待权的发现。本部分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发展、诞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法律和社会领域所发挥的价值,进而评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引出买受人期待权存在的领域和意义。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性质之探析。本部分通过对买受人期待权法律性质之诸学说的总结,明晰期待权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性质界定为物权性质,分析因此所具有的效力。第叁部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本部分通过对标的物被留置、强制执行、公司破产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的问题进行探析,从而表明买受人期待权在实践中发挥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买受人期待权制度的反思,并基于对现状的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6-30)

刘杰[8](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在国外很早就有学者进行研究,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消费需求与自身消费水平的矛盾不断递增,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的交易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易形态中被应用。文章在论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买受人期待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买受人期待权的转让、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及解决、买受人期待权受损害时的救济以及该项法律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文章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规则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但是在交付上需要与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需以观念交付(主要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关于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提出对现有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动产,从而使买受人期待权与第叁人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一致。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条件时将标的物进行转让,以及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买受人可通过事前的预告登记、违约金的预先约定,事后的违约追偿,以及侵权责任的主张和占有保护制度来进行救济。关于买受人期待权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建议将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对期待权作出规定,以与目前已经规定的诸多既得权相对应,并照应民法典分则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进行补充,将买受人期待权流转、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议增补进去,并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的制定的过程中,将该项制度补充进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中去。进而为买受人期待权的交易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吴宜男[9](2016)在《买受人期待权及其执行制度探讨——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在实践中产生的关于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各种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学界渐渐主张"维护买受人期待权"的立法思维模式,甚为难得。但是,期待权在我国立法中仍没有独立的体系,相关规定也需完善。在未来期待权法律体系构建中,我们应将期待权概念体现的法律价值融于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并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所坚持的立法基础为本,突出重点保护,构建起完整并具"中国特色"的期待权执行制度。本文以《规定》为视角探讨我国现行买受人期待权保护及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市场》期刊2016年06期)

高锋[10](2015)在《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常用模式,它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没有明确买受人的期待权,这不利于在商品交易中对买受人的保护。文章从学理角度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展开论述,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买受人期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买受人期待权论文参考文献

[1].韩芹芹.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J].河北农机.2019

[2].王锋.执行程序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法律适用探微[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何姣.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认定及阻却执行的条件[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陈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王睿.论期待权对保留买受人地位的强化保护[J].学术交流.2018

[6].吴一平,许琳.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陈明冬.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刘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7

[9].吴宜男.买受人期待权及其执行制度探讨——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J].科技经济市场.2016

[10].高锋.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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