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新型担保,权利担保,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权利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晏翔[1](2018)在《新型权利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商业实践创新加快,商事担保纠纷呈现出了新特点。典型的担保纠纷可根据法律直接明了地判断纠纷的担保属性,然而,商业交易的发展创新使得担保客体突破了法律规定的明文列举。实践中经济主体双方间采用了一些担保客体范围规定之外的财产设立担保,此类担保由于客体财产尚未被法律具体规定而难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因此,这类担保形象地被称为新型担保。新型担保的客体大致可以分为实体财产和权利财产两类,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新型权利担保。新型权利担保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新型权利担保纠纷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是新型权利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其次是新型权利担保在具备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属于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判断,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不同观点。因而,准确有力地阐明新型权利担保的法律定性对于厘清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和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指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新型权利担保不能简单定性为合同效力或物权效力,需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分析。本文判断新型权利担保是否属于物权担保以及属于何种物权担保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一是权利担保的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在分析新型权利担保的具体物权种类属性前须先分析权利担保的共性特征,包括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新型权利担保只有在满足权利担保所要求的客体条件和公示方式等一般条件的基础上才有进一步讨论必要。二是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划分标准。权利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总体上归于抵押权和质权的体系分别,研究域外国家担保法律体系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标准,再结合我国担保法律的具体情况,总结出我国担保立法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划分标准,以此明晰二者的区分适用。在明确权利担保的一般条件要求和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前提后,针对研究对象内的新型权利担保逐一分析其实践操作模式是否符合权利抵押或权利质押,如若不满足权利担保的设立条件,则提出建议加以完善以使其达到权利担保的设立要求。最后,笔者针对以后出现类似担保作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建议:第一,调整立法体例;第二,扩大担保标的;第叁,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本论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权利担保现状和相关争议加以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权利担保的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明确了权利担保的共性要求。第叁部分论述了抵押和质押的区分,通过梳理域外立法关于抵押与质押的划分标准与探究我国立法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具体规定,指出我国担保法律对于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不同担保物权的区分适用。第四部分对新型权利担保进行具体法律适用分析,逐一判断各类新型权利担保是否符合物权担保条件及属于何种物权。第五部分对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廖艳秋[2](2017)在《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是指以现行民事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作为客体设立的担保。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较为脆弱、容易波动。在面对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少的问题时,这些企业将现有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担保债务融通资金,为金融实务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这些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性质如何尚存在较大争议。其次,因为这些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发生纠纷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也成为了问题。本文首先介绍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实践情况与学术争议,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性质进行研究,通过确立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判断标准,分析学术争议的焦点,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划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叁个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就其公示与效力问题进行讨论。最后,结合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实践和需求,对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除前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定性。学术界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质权说、权利抵押说和权利让与担保叁种观点。通过对其争论焦点的分析,笔者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进行了定性,主张依据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担保客体的不同,将其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叁个类型。第二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笔者从两个层面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公示原则进行判断:一是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性质;二是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构成,得出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应依其法定流转形式确定公示方法的结论。即抵押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质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权利让与担保因流转客体为权利,公示方法参照权利质权规定。在确定公示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又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具体公示方法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效力规则依据其性质确定,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采用交付或登记生效主义;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因其用益物权属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权因其以权利转移为表现内容,具有阻止第叁人的效力,而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然后,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依法定公示方法和未依法定公示方法进行公示的效力问题分别进行讨论。第四部分为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完善。由于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能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囿于我国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为完善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笔者提出有叁个途径可供选择:其一,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对于不严格对抗物权法定原则内容的非典型财产权利类推适用《物权法》或其他物权制度;其二,通过修改立法,扩张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其叁,立法承认权利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为研究种类繁多的新类型担保,缩小其客体研究范围,提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概念,并通过分析其法律属性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进行了分类,进而对其公示问题、效力问题作出判断。然后,在明确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日益发展的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王雅楠,贾洪驰,陈海悦[3](2016)在《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剖析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叁项内容以及由此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期刊2016年12期)
黄陈清[4](2015)在《CISG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CISG第42条做出了专门规定。但该条用语模糊,在适用时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研究对象,介绍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历史沿革和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同时针对该条争议之处,总结有关学者对第42条的理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丁寻韬[5](2014)在《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CISG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但条文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诸如担保发生的时间点、第叁方利益的保护等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之处,这也使得该条文在国际贸易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该条款的完善能够避免国际贸易中的诸多纠纷,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渭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21期)
李萍,吴玉珑[6](2013)在《浅析出口商权利担保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和42条的规定分析出口商销售合同中应该承担的权利担保义务,并提出一些风险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19期)
王家德[7](2013)在《论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但该条用语模糊,在适用时存在争议,文章介绍了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制度的内涵与立法背景,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争议之处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焦作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刘洋[8](2010)在《国际贸易中有关权利担保引起纠纷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叁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进口国第叁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转口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转售国(实际进口国)第叁方(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0年12期)
张笛[9](2010)在《《物权法》中权利担保地位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担保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担保。作为大陆法系的二个不同类型,法国法与德国法依据各自不同的理由共同将权利担保分为了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而本文则主要通过对比权利担保制度在大陆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揭示出权利担保在现行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引起的弊端,进而提出应该将权利担保排除于《物权法》之外,将权利抵押、权利质押合并,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利担保制度,并依各类财产权的性质而分门别类地设计其特殊的法律制度。这样做不仅可以使权利担保制度恢复其应有的地位,不再与抵押、动产质押纠缠不清,更使得《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变得清晰、明确,同时也为权利担保的发展预留更大的空间。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叁个部分。第一章:该章笔者主要探讨大陆法系国家中权利担保地位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当时的规定,规定的原因及其发展的趋势。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权利担保制度历经长时间演变,其地位不仅得到提升,形成了较成熟的制度,而且其内容越来越规范化,体系化。第二章:该章拟从理论上及实务上来具体探讨人们对当今权利担保地位的认识所产生的尴尬与困境。第叁章:该章主要分析中国对权利担保地位的重新认识及构建。首先是明确权利担保的科学定位,其次是结合我国对权利担保地位的认识与规定,提出我国对于权利担保完善规定的若干建议,以期对将来民法典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付虹,辛翠翠[10](2009)在《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适用于在我国发生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虽然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但笔者认为分析其中的异同很有必要,尤其是两部法律中关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比较更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09年20期)
权利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是指以现行民事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作为客体设立的担保。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较为脆弱、容易波动。在面对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少的问题时,这些企业将现有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担保债务融通资金,为金融实务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这些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性质如何尚存在较大争议。其次,因为这些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发生纠纷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也成为了问题。本文首先介绍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实践情况与学术争议,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性质进行研究,通过确立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判断标准,分析学术争议的焦点,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划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叁个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就其公示与效力问题进行讨论。最后,结合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实践和需求,对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除前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定性。学术界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质权说、权利抵押说和权利让与担保叁种观点。通过对其争论焦点的分析,笔者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进行了定性,主张依据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担保客体的不同,将其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叁个类型。第二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笔者从两个层面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公示原则进行判断:一是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性质;二是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法律构成,得出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应依其法定流转形式确定公示方法的结论。即抵押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质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权利让与担保因流转客体为权利,公示方法参照权利质权规定。在确定公示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又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具体公示方法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效力规则依据其性质确定,非典型财产权利质押采用交付或登记生效主义;非典型财产权利抵押因其用益物权属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典型财产权利让与担保权因其以权利转移为表现内容,具有阻止第叁人的效力,而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然后,对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依法定公示方法和未依法定公示方法进行公示的效力问题分别进行讨论。第四部分为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完善。由于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能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囿于我国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为完善我国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的立法,笔者提出有叁个途径可供选择:其一,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对于不严格对抗物权法定原则内容的非典型财产权利类推适用《物权法》或其他物权制度;其二,通过修改立法,扩张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其叁,立法承认权利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为研究种类繁多的新类型担保,缩小其客体研究范围,提出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概念,并通过分析其法律属性将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进行了分类,进而对其公示问题、效力问题作出判断。然后,在明确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日益发展的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晏翔.新型权利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2].廖艳秋.非典型财产权利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3].王雅楠,贾洪驰,陈海悦.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J].对外经贸.2016
[4].黄陈清.CISG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
[5].丁寻韬.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
[6].李萍,吴玉珑.浅析出口商权利担保法律风险[J].今日中国论坛.2013
[7].王家德.论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J].焦作大学学报.2013
[8].刘洋.国际贸易中有关权利担保引起纠纷的案例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0
[9].张笛.《物权法》中权利担保地位之批判[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0].付虹,辛翠翠.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比较[J].大众商务.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