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投保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宏观思维,法益保护,双重角色,价值判断
投保方论文文献综述
李锦博[1](2019)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投保方等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投保方等人恶意串通,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笔者更支持张明楷教授的"主要角色"与"想象竞合"的观点,下面就自己的理由略谈一二,以期能够提供有价值意义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李海澈,张军,王春鹏[2](2018)在《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危害与法律规制——以投保方欺诈为关注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公众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了解和受益状况逐年提升。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存在,削弱了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实效,浪费了医疗资源,影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立法在对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规制方面,成效与问题并存,成效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的概括限制、设定法律责任、对保险人赋权及行业监管指导等;问题表现为缺少体系化控制措施、对欺诈形式缺乏动态跟进、法律责任设定失衡、不可抗辩条款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不当、未建立反欺诈组织体系等。对此,要完善专门法律体系、充实立法内容,增强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反欺诈组织,以此强化我国对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惩治与防范,保障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袁婉珺[3](2017)在《投保方编造事故原因 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一方车主为获得己方车辆赔偿,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虚假陈述事故原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交通事故中另一方车辆所受损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日,冯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孙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7-11-09)
王鹏鹏[4](2016)在《投保方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及保险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作为理性经济人,投保方是在充分考量"成本—收益"后认为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才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在与保险人一次博弈中,将产生纳什均衡,无法有效规制道德风险。只有不断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对投保方道德风险行为进行修正,以达到帕累托最优。通过建构经济学模型,对《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防损减损义务以及保险欺诈等条款的分析,认为并没有达到规制道德风险的目的。只有足够的外部惩罚机制介入,提高保险当事人行为成本,并且大于其收益时,才能有效矫正投保方道德风险的目的。回归保险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道德风险的产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背离,保险法对行为人道德风险的规制,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根基的捍卫。(本文来源于《2016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期刊2016-07-27)
宋瑞丹[5](2016)在《保险市场投保方道德风险的控制的监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骗保事件的增加,制约着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运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分析进行研究,建立了对投保方道德风险的控制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张睿婕[6](2015)在《投保方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在生活中因遇到的各种人身损害、财产危险及对他人责任的危险所产生的损失,在共同团体中分摊消化。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随之伴生的突出问题是保险欺诈骗赔案件大量增加,且呈上升趋势,保险欺诈案件的增加,给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不良影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在保险欺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本文统称投保方)进行的欺诈危害性很大,他们自己本身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同时也是为获得保险金而进行欺诈的行为主体,投保方的保险欺诈行为产生后,投保方骗取的实际上是保险市场上广大消费者,也即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投保方保险欺诈一旦骗赔成功,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无疑会增加,保险费也会随之上涨,这些上涨的费用最终又会分摊在所有消费者身上。投保方保险欺诈的危害大,但是有关于投保方保险欺诈的研究文章甚少,本文首先通过结合投保方保险欺诈的实际案例,讨论有关于投保方保险欺诈概念的叁种说法,得出投保方保险欺诈的概念;然后分析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探讨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灵活定性的问题;再研究现阶段我国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善我国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措施,通过制度措施的改进,减少未来投保方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险市场秩序稳定。(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5-04-20)
周小强[7](2015)在《格式条款存歧义 法院判决利于投保方》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甲运输公司就其东风自卸汽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叁者责任险,商业险均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保险单约定有“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以及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造成的损失,保(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5-03-24)
徐瑞[8](2015)在《投保方保险合同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解除作为保险法规制的重要内容,既具有合同解除内容的一般属性,又具有保险合同解除的明显特殊性。法学界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讨论向来热烈,学界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性质、解除要件和解除效力等对保险合同解除问题孜孜不倦地研究,力求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解决实际保险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相对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均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是保险合同解除的立法设计需要平衡的利益诉求者。我国目前保险法中对于投保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并不完善。在赋予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主体方面,仅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投保方合同解除权期限和投保方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方面均未规定。这给实践中的投保方合同解除带来不便,亦带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本文的主要结构包含五大部分,前言中阐述了研究投保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意义和价值,并引述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基础概念;文章的中间叁部分是核心内容,分别从投保方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期限和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叁个方面指出当下立法的不足,并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阐述调整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综合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应当对投保方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重构,在保留投保人自由解除保险合同的同时,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适当救济,一方面强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和订立中对保险合同的“控制”,另一方面在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代替投保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替代权;关于受益人在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是否有效力维持的权利,笔者从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方面,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没有实际的权利,因而也无需赋予其维持合同效力的相关权利;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方面,由两个案例为出发点,引出我国法律对于投保人保险合同解除期限规定的空白,在实践中使得合同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对解除权的限制方面探讨应当增设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在投保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上,笔者梳理了目前学界的不同观点,并创新提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原则上和本质上都是具有溯及力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提出对我国保险法的期待和立法展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3)
阳映红[9](2014)在《拉丁美洲地区投保方处境不一》一文中研究指出达信保险经纪公司(Marsh)称:由于拉丁美洲地区保险市场不稳定,不管是委内瑞拉还是像秘鲁这样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商业保险投保人面临诸多难题。 根据达信最新发布的《拉丁美洲保险市场展望报告》:2013年拉丁美洲地区保险费率大体保持稳定态势,大多数国(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4-07-03)
徐瑞[10](2014)在《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4年08期)
投保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公众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了解和受益状况逐年提升。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存在,削弱了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实效,浪费了医疗资源,影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立法在对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规制方面,成效与问题并存,成效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的概括限制、设定法律责任、对保险人赋权及行业监管指导等;问题表现为缺少体系化控制措施、对欺诈形式缺乏动态跟进、法律责任设定失衡、不可抗辩条款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不当、未建立反欺诈组织体系等。对此,要完善专门法律体系、充实立法内容,增强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反欺诈组织,以此强化我国对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惩治与防范,保障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保方论文参考文献
[1].李锦博.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投保方等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的定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李海澈,张军,王春鹏.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危害与法律规制——以投保方欺诈为关注点[J].长白学刊.2018
[3].袁婉珺.投保方编造事故原因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N].中国保险报.2017
[4].王鹏鹏.投保方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及保险法规制[C].2016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2016
[5].宋瑞丹.保险市场投保方道德风险的控制的监督机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
[6].张睿婕.投保方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7].周小强.格式条款存歧义法院判决利于投保方[N].中国保险报.2015
[8].徐瑞.投保方保险合同解除权研究[D].山东大学.2015
[9].阳映红.拉丁美洲地区投保方处境不一[N].中国保险报.2014
[10].徐瑞.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