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控制论文-陈晓勤

私法控制论文-陈晓勤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经济行政,行政组织私法化,国有企业

私法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勤[1](2014)在《私法形式行政组织的公法控制——以国有企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形式行政组织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用于直接执行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出于民主正当性要求和防止私法形式行政组织"遁入私法"的必要,公法需要从范围、设立、存续和退出、资源的取得与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和监控机制、收益的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义务等六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和调整。(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4年11期)

飞扬[2](2013)在《论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利贷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对当事人而言,高利贷由于其极高的利率和苛刻的计息方式,不仅不能帮助借款人恢复生产、生活,反而使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加速企业的破产、家庭的分崩。对社会而言,高利贷的借款人为还清贷款,铤而走险,参与抢劫、盗窃等活动的现实案例屡见不鲜,高利贷容易促使借款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带来了许多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并给社会带来“全民借贷”的不良风气。对国家而言,由于民间贷款机构或个人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本质上获取的就是制约市场发展的不正当利益,对其行为难以实现监督和管理。在检察机关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中,高利贷还成为了行贿的工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同时,高利贷所引起的“跑路潮”最重大的影响就是地方信贷体系的崩塌,这无异于扼住实体经济运作的咽喉,也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鉴于高利贷的这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民事活动的特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信任和获取利益的预期根据自已意思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民事活动的这一特点为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提供了前提和可能。通过私法控制的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首先具有控制成本较低的优点,其次高利贷契约中双方往往基于一定的信任基础而进行资金出借和资金占用的交易,或者虽然信任基础薄弱,但一方出于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另一方出于牟取高利的愿望而达成契约。所以,通过瓦解行为人的信任基础,降低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能够引导当事人自发建立抵制和回避高利贷的秩序。与这一目的相对应的私法控制方法就是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的控制方法。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先将借款合同进行类型化,并针对不同的借款合同类型来进行不同的效力评判。借款合同的类型化就涉及到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本质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问题。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理论是对借款合同的类型化所应坚持的原则,也是评判高利贷认定标准是否科学的理论基础。德国在高利贷的认定上综合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美国等国家单纯采用客观标准。中国现有关于高利贷的规定采用客观标准。在单纯采用客观标准的国家,由于客观标准是公开、具体和明确的,因此行为人违反客观标准则可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视角来看,我国现有客观认定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合同效力规则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中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改进。不当得利制度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不同对行为的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并根据不同行为的类型设置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对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进行控制来实现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契约的贷款人对于超过利率上限的超额利息的约定和获取,主观上出于恶意,作为一种私法控制手段,不当得利制度将高利贷的贷款人的这种恶意划归为违法行为,在高利贷的法律地位上给予了否定评价。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上,我国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在高利贷的规制中应当科学运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不是万能的,高利贷的私法控制虽然具有引导当事人自发地建立回避和抵制高利贷的功能,但是如果不对高利贷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根源进行疏导,其结果是会使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来抵制私法对高利贷的控制,甚至使私法对高利贷的合理的控制规定成为“恶法”。所以在通过私法控制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时,应当注意结合其他的控制方法并予以综合运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对高利贷的规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施芳群[3](2012)在《试论第叁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5月11日,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通过《重庆晨报》发布第一季度重庆婚姻报告称,第一季度共有27535对夫妻离婚,其中有548对离异夫妻坦承离婚原因是"小叁"搅局,排在离婚原因的第叁位。无独有偶,2010年年底以来,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沈某某历时8个月,先后对220对离婚夫妇询问调查,发现离婚原因中婚外情约占20%,是导致离婚的第二大原因。(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7期)

苏永钦[4](2010)在《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两岸转介条款的比较与操作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强制规定的违反作为契约无效的原因,其主要功能在于调和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如何兼顾这两方面追求的目的,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综效,是操作此类条款面对的挑战。两岸的民法理论与实务对于这一点都已有相当认知,但在方法上始终不够透明,本文尝试提出案例法的方法,并指出法官操作本条应避免的误区。(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1期)

黄忠[5](2010)在《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0年02期)

赵敏[6](2009)在《论第叁人侵害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建立以“请求权”为核心的二元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要求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声日益强烈。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以及一些共性问题作出规定。婚姻关系也具有利益性,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现行立法因缺乏对第叁人侵害婚姻关系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因此导致对第叁人破坏性介入行为的放纵。只有确认婚姻关系具有对世性,明确第叁人侵害行为的范围和类型,建立以配偶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核心的二元保护机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卫泳震[7](2006)在《从人权保障角度解析私法自治的公权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保障是公权对私法自治进行控制的终极目的和评价控制效果的根本标准。我国的公权对私法自治控制存在着认识、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建构以人权保障为核心涉及理念、立法、执法层面的控制体系。(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06年06期)

高秦伟[8](2004)在《行政私法及其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的公共行政改革突破了以往国家行政的概念,使得行政的目标,不再拘泥于控权和管理,而更多地是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因而在方式上引入了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通过私法方式达成公共任务。行政法学应该予以回应,并扩展自己的视角,研究新的领域。本文以行政私法为研究工具,分析了行政法需要回应的课题,以期促动行政法学向纵深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4期)

顾祺[9](2004)在《行政私法行为及其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在使用权力手段来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越来越青睐采用相对温和、民主的行政私法行为来实现行政目的。如何界定行政私法行为,如何对行政私法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来源于《华东经济管理》期刊2004年03期)

马尔柯姆·史密斯,许章润[10](1997)在《日本私法制度与对于商务活动的公共控制:法典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私法制度与对于商务活动的公共控制:法典的作用[澳]马尔柯姆·史密斯*许章润译**一、对于北美模式的挑战——为什么应当考察日本?*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1996年5月在德国柏林大学和波恩大学的讲演辞,征得同意,译载本刊。...(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1997年04期)

私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高利贷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对当事人而言,高利贷由于其极高的利率和苛刻的计息方式,不仅不能帮助借款人恢复生产、生活,反而使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加速企业的破产、家庭的分崩。对社会而言,高利贷的借款人为还清贷款,铤而走险,参与抢劫、盗窃等活动的现实案例屡见不鲜,高利贷容易促使借款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带来了许多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并给社会带来“全民借贷”的不良风气。对国家而言,由于民间贷款机构或个人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本质上获取的就是制约市场发展的不正当利益,对其行为难以实现监督和管理。在检察机关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中,高利贷还成为了行贿的工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同时,高利贷所引起的“跑路潮”最重大的影响就是地方信贷体系的崩塌,这无异于扼住实体经济运作的咽喉,也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鉴于高利贷的这种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民事活动的特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信任和获取利益的预期根据自已意思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民事活动的这一特点为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提供了前提和可能。通过私法控制的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首先具有控制成本较低的优点,其次高利贷契约中双方往往基于一定的信任基础而进行资金出借和资金占用的交易,或者虽然信任基础薄弱,但一方出于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另一方出于牟取高利的愿望而达成契约。所以,通过瓦解行为人的信任基础,降低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能够引导当事人自发建立抵制和回避高利贷的秩序。与这一目的相对应的私法控制方法就是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的控制方法。合同效力规则的控制方法先将借款合同进行类型化,并针对不同的借款合同类型来进行不同的效力评判。借款合同的类型化就涉及到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高利贷的认定标准的本质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问题。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理论是对借款合同的类型化所应坚持的原则,也是评判高利贷认定标准是否科学的理论基础。德国在高利贷的认定上综合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美国等国家单纯采用客观标准。中国现有关于高利贷的规定采用客观标准。在单纯采用客观标准的国家,由于客观标准是公开、具体和明确的,因此行为人违反客观标准则可视为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视角来看,我国现有客观认定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合同效力规则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中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改进。不当得利制度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不同对行为的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并根据不同行为的类型设置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对行为人获取利益的预期进行控制来实现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契约的贷款人对于超过利率上限的超额利息的约定和获取,主观上出于恶意,作为一种私法控制手段,不当得利制度将高利贷的贷款人的这种恶意划归为违法行为,在高利贷的法律地位上给予了否定评价。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上,我国现有的不当得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在高利贷的规制中应当科学运用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高利贷的私法控制手段不是万能的,高利贷的私法控制虽然具有引导当事人自发地建立回避和抵制高利贷的功能,但是如果不对高利贷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根源进行疏导,其结果是会使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来抵制私法对高利贷的控制,甚至使私法对高利贷的合理的控制规定成为“恶法”。所以在通过私法控制方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时,应当注意结合其他的控制方法并予以综合运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对高利贷的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晓勤.私法形式行政组织的公法控制——以国有企业为例[J].法学杂志.2014

[2].飞扬.论高利贷的私法控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施芳群.试论第叁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J].人民司法.2012

[4].苏永钦.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两岸转介条款的比较与操作建议[J].人大法律评论.2010

[5].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

[6].赵敏.论第叁人侵害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建立以“请求权”为核心的二元保护机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7].卫泳震.从人权保障角度解析私法自治的公权控制[J].理论观察.2006

[8].高秦伟.行政私法及其法律控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

[9].顾祺.行政私法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华东经济管理.2004

[10].马尔柯姆·史密斯,许章润.日本私法制度与对于商务活动的公共控制:法典的作用[J].比较法研究.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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