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外人论文-陈若愚

化外人论文-陈若愚

导读:本文包含了化外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唐代,化外人,适用,评价

化外人论文文献综述

陈若愚[1](2019)在《评《永徽律》“化外人相犯”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永徽律》中的"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唐朝特定的环境而产生的,它以高超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如何处理涉外冲突。化外人具体包括异国人和异族人,在实际运用中,译语人制度与蕃长制度保证了"化外人相犯"条得以实施,使其在唐代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化外人相犯"条的精神内核是包容开放、对化外人的尊重及平等相待,其形成受到了传统儒家思想和唐代华夷观的影响。"化外人相犯"条具有稳定性和先进性,远远领先于同时代国家。尽管之后的朝代没有一直沿用《永徽律》的"化外人相犯"条来处理涉外事务,但其蕴含的精神传承到了今天。(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管伟康[2](2019)在《“化外人”规定的历史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化外人"的立法与政策规定自唐律首创,历经唐至清一千余年的发展变迁,是对不同时代经济文化的法律反映,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民族融合做出了历史贡献。从唐宋时期的开放包容到明清之际的渐趋限制保守,至清末变法修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化外人"的概念、表述以及国家对待"化外人"的态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转变,有关条款的调整对象逐渐从复杂的涉外、涉民族问题转变为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华传统法制独创的特色制度,"化外人"规定是历朝统治者处理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亦是华夷之辨与大国包容思想融合的外在体现。(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赵建国[3](2019)在《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化外人相犯”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唐律疏议》之中,其根源于中国古代的“因俗而治”思想。唐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国力强盛,政策开明,大量化外人纷纷进入唐境内经商、求学、旅游。唐承前代思想并结合自身境况,形成了一系列与化外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化外人在唐的权利并规范其行为。文章通过对史籍文献分析来界定唐朝时的化内与化外,并对历史上涉及化外人的政策及制度进行考察,进而厘清化外人之概念,明确其范畴,包括蕃商、遣唐使、留学生等域外君民。唐政府以规范的形式应对化外人法律问题,其唐律、令、格、式均有涉及到对化外人的规定。同时设有主管化外人的行政机构,如鸿胪寺、主客司、地方州府以及化外人自治机构——蕃坊。明确各管辖机构的职责,规范化外之人在唐境内的行为。为使化外人更好地在唐生存发展,唐政府赋予其应有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涉及化外人的案件,唐政府以《唐律疏议》中“化外人相犯”条确定其适用原则,即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则依唐律论。并以地方州府为化外人案件受理的前置机构,以鸿胪寺为其上级机构,负责对地方州府审理的化外人案件进行审核。此外对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皇帝亦会过问审理,或出于审理的公平公正考量,或基于政治原因的考量。唐代司法机构较尊重化外人语言及习俗,在诉讼中设有翻译人员——译语人,在执行中变通适合化外人的执行方式。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作为古代法中优秀的一部分,为后世王朝所继承与发展,同时也对唐王朝周边国家及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日本,仿唐鸿胪寺、市舶使等涉外机构设置了大宰府、交易唐物使等涉外机构,还依唐律令制定了《大宝令》等涉外律令。当今世界,国际交往频繁,外国人入境人数增多,涉外纠纷在所难免,妥善处理涉外摩擦与冲突,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作为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其中所蕴含的法制精神与理念对解决涉外纠纷与制定涉外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王炳军[4](2018)在《唐律“化外人”条的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律"化外人"条是唐代华夷关系的法律化。唐代华夷关系理想图景是正确解读"化外人"条的钥匙。唐代华夷关系理想社会图景是在"二元结构"基础上逐步追求"外臣内臣化",最终实现一元统治。唐朝主要通过兵刑确保诸蕃"各守其境"和惩戒"无藩臣礼",以维持天下秩序。有关化外人概念的界定,官方采用"声教之内"的政治标准。律条的"化外人"同类区分依据种族标准,而疏议对之采用限缩性解释,适用"同一国家"标准。"化外人"条是在以"天下法"维护大唐天下秩序的前提下,对同类"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司法权适度让渡。(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沈玮玮[5](2018)在《古代“化外人”犯罪司法原则的异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代中国有“化外”一词,专指政令教化所不达之地。由唐至清,“化外人”条看似从属人转向属地,但一直是王朝政治和文化单向度辐射的写照。因唐代国力鼎盛而单方面形成的司法原则,很容易成为国际共识,但时势转移,清代却因一厢情愿地坚守这一“共识”,反倒错失了参与确立(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03-04)

朱久翔[6](2018)在《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中外交往的不断深化,中外法律冲突也不断发生。此外,入境外国人犯罪的现象日渐增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治理问题。而当回溯中国漫长的法制发展史时,发现一千多年前的唐律中对解决中外法律冲突和外国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因此,展开对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以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创制背景、内容和实践为线索展开。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是继承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思想,是唐朝立法者适应社会需要并基于唐朝高超的立法水平的创造性产物。唐朝立法者并没有创制冲突法的认识,但本条可以称为“东方特色的冲突法”。结合唐律用语和本条的实践,可以发现“化外人相犯”条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也可以解决民事冲突。通过分析唐律条文和律疏的内容,可以得出其所涉及的叁种案件类型:不同外国人之间相犯、同类外国人相犯、唐人和非唐人相犯。为落实“化外人相犯”条的内容,唐朝政府在实践中形成了唐朝司法机关管辖和化外人自治机构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相关诉讼。即对于“异类相犯”的情形和徒罪以上的重罪案件由唐朝司法机关管辖,而对于“化外人”“同类相犯”的轻罪案件由“化外人”自治机构来管辖。唐朝政府还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化外人”自治机构根据这些外来人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变通执行判决,以期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这种模式一方面有效的维护了唐政府的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唐朝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对中华文化圈内的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国都产生了影响,以和平的方式促使当时东亚诸国采取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冲突。唐律涉及“化外人”的规定也为中国历代王朝立法者所继承和发展。但是后代封建王朝逐渐将“化外人相犯”条用于解决人际法律冲突。而统治的僵化、中外交往的萎缩,也使得明清时期的“化外人”法律条款失去了唐时的自信和宽容,这当是今人不得不认真思考并汲取经验、教训之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王立民[7](2017)在《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属于国际私法的质疑——兼论唐律的唐朝刑法典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私法教材中,多把唐律的"化外人相犯"条归为国际私法范畴。国际私法是一种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与刑法分属两个部门法。从唐律的体例和内容来看,它属于刑法,是唐朝的一部刑法典。从唐律的实施情况来看,其所呈现的都是刑事司法,不是民事司法。从学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唐律被认为是唐朝的刑法典,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其中并不包含国际私法在内的其它部门法内容。"化外人相犯"条不该属于国际私法,而应属于唐朝的刑法。从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本身的结构与内容来分析,都属于刑法总则范围。将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归入国际私法范畴没有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08期)

沈玮玮,刘盈辛[8](2017)在《论从有共识到无共识的“化外人司法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律确立的"化外人司法原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国际冲突规范,其反映的是基于唐代天下观所形成的一种共识性规则。然而,这只是在强大的唐王朝单方面提出之后,被各国接受的"共识"。宋元继承之,沿袭了属人主义为主的司法原则。明清虽然改为属地管辖原则,但并非基于国际主权意识,依然是华夏王朝政治和文化优越感单向度辐射的反映。可以说,明清"化外人司法原则"只是一厢情愿的单方面"共识"而已,故而被西方列强利用,将"化外人司法原则"巧妙转换为窃取清廷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本文来源于《探求》期刊2017年04期)

刘吉庆[9](2016)在《唐律“化外人”条——政治归属与法律适用的二分视角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关于唐律"化外人"条学界有不少相关论文,较早专门研究该问题的论文是苏钦老师的《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一文。此后,相关论文大量出现,主要有王义康老师的《唐代的化内与化外》,沈娟老师的《中国区际冲突法历史研究》等。以上叁篇论文基本代表了目前对于唐律"化外人"条的主要观点。苏钦老师认为"化外人"条(本文来源于《法律史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苏雨霞[10](2014)在《中国古代“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的领事裁判权作为中国古代涉外法律领域里的两个标志性条款,前者首次提出了适用法律的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的概念,调整涉外法律冲突规范的内容,明确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涉外法律立法的蓝本;而后者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外来法律相冲突而产生的一种畸形的涉外法律条款,将在华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全部“拱手相让”,严重的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者在形式上相近,但实际上其差别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区别:第一方面,对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款进行一个历史考察。《唐律疏议·名例》中有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化外人”发生冲突,适用其所属国本国的法律;不同国籍(包括其中一方为唐朝人)的人发生冲突,适用唐朝的法律。宋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对象与唐朝一样,但明清的“化外人相犯”条的适用对象比唐宋时更明确具体。唐朝第一次明确设立了“化外人相犯”条,宋朝沿袭了这一规定,而明清时基本继承了“化外人相犯”条的精神,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方面,阐述一下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1843年英国在与清政府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最早规定了领事裁判权制度,此后西方国家先后同中国签订了含有领事裁判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获取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由此开始了中国受领事裁判权蹂躏的百年屈辱史。第叁方面,将“化外人相犯”条和领事裁判权内容进行对比。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还是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其涉及的案件都可分为以下叁类,即单纯的外国人案件、外国人混合案件和中外混合案件。对于第一类案件,“化外人”条中规定由中国政府管辖,采属人主义或属地主义的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由外国政府管辖,采属人主义原则;对于第二类案件,“化外人”条中规定由中国政府管辖,采属地主义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一般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对于第叁类案件,根据“异类相犯”的规定,一般采属地主义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处理原则主要是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主要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第四方面,对二者的形成原因进行比较。从政治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其开放的对外观念和政策,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从经济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对外贸易繁荣,经济发达的需要,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其传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从文化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儒家思想是当时的主流思想,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受息讼思想的影响;从国力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以其强大的国力为后盾的,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其国力衰弱所导致的。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决定了其在涉外法制领域中的权益。第五方面,对二者的影响进行比较。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体现的是主权在我的前提下对他国或他族的尊重,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反映的是他国对于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没有成为化外人在华犯罪的庇护,其始终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制约,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是外国人在华的特权法,清政府的法律完全丧失了对在华外国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领事裁判权成为了滋生犯罪的土壤;从涉外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向外传播了中原王朝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侵略保驾护航,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从对后世的影响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了中国古代处理涉外法律的准则,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推动了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总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基础在于中原王朝政治、经济、文化、国力等方面的全面优越,其追求的是在中国司法体系掌控之下的“化外人”群体内部的有限自治,其本质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让渡。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是在西方国家船坚炮利,但自身却积贫积弱的基础上片面追求息讼而产生的,其实质是司法主权的沦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1)

化外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化外人"的立法与政策规定自唐律首创,历经唐至清一千余年的发展变迁,是对不同时代经济文化的法律反映,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民族融合做出了历史贡献。从唐宋时期的开放包容到明清之际的渐趋限制保守,至清末变法修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化外人"的概念、表述以及国家对待"化外人"的态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转变,有关条款的调整对象逐渐从复杂的涉外、涉民族问题转变为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华传统法制独创的特色制度,"化外人"规定是历朝统治者处理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亦是华夷之辨与大国包容思想融合的外在体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化外人论文参考文献

[1].陈若愚.评《永徽律》“化外人相犯”条[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管伟康.“化外人”规定的历史变迁[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赵建国.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王炳军.唐律“化外人”条的法律解释[J].法律方法.2018

[5].沈玮玮.古代“化外人”犯罪司法原则的异变[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6].朱久翔.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研究[D].安徽大学.2018

[7].王立民.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属于国际私法的质疑——兼论唐律的唐朝刑法典性质[J].法学.2017

[8].沈玮玮,刘盈辛.论从有共识到无共识的“化外人司法原则”[J].探求.2017

[9].刘吉庆.唐律“化外人”条——政治归属与法律适用的二分视角审视[J].法律史评论.2016

[10].苏雨霞.中国古代“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之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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