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死刑论文-邬珏如

保留死刑论文-邬珏如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留死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死刑保留

保留死刑论文文献综述

邬珏如[1](2017)在《我国对死刑保留和限制的正确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当下种种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制约,各个国家在都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向其他国家和国内公众积极地表达其对死刑废止的态度,以表态防止国际舆论的批判。就我国死刑的前景是废除还是留存,从国内外形势和死刑本身的性质的探讨出发,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生活状况的鲁莽决定。而我国现阶段对死刑的保留和限制是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正确选择。(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7年11期)

刘东东[2](2017)在《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死刑的辩论从两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随着世界文明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权保障的深度传播,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国家都已经从立法上或者从司法上废除了死刑的适用。现如今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罪名和适用死刑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死刑的存在主要原因与我国的历史情况和当今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刑法研究相关人士从改革到当今长达叁十几年时间里一直在评析我国死刑是否应该消除,或者应该如何在立法上消除。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总共废除的二十二种死刑罪名来看,我国死刑的基本走势已经非常明显了,就是要逐步废除死刑。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当今的国家发展状况、民意、社会情况和刑九对死刑规定等方面的修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当今时期必须保留死刑的原因,提出相关的一些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国内外刑法专家在死刑是不是可以被废止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时间来消灭的问题上的见解,其次通过对我国从建国之初到当前的死刑制度分析,评述《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的相关修改,探讨我国立法者对死刑的态度及走势,然后从我国百姓千百年形成的酷刑思想以及我国经济实力不发达、人民精神层面不发达导致目前严重暴力的犯罪仍然肆无忌惮的存在,并且数目不小来论证我国现在废除刑法上的全部死罪的时机还不成熟,最后笔者从最近两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死刑制度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目前在死刑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7-05-28)

王晗[3](2016)在《论我国死刑有限保留之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作为一种极刑的处罚方式,自产生以来便存在诸多争议,它有着极其长久的历史和漫长的进化过程。伴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权思想深入人心等多方因素的原因,废除死刑的呼声愈来愈高,从16世纪的托马斯·莫尔,到后来的刑法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死刑的存废之争便一直被激烈的讨论,学者对于死刑存废之争的讨论直接影响到不同地区各个国家的立法进程,特别是文艺复兴后欧洲国家人权思想的蔓延,对欧洲国家的死刑废除进程有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这也就可以从人权角度来解释对于普遍废除了死刑的欧洲国家来讲,为何亚洲地区大部分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以中国、日本为例,两个国家受传统的法治思想影响太深,虽然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但两国并未经历过类似于文艺复兴运动这种形式的人权活动变革,相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更多的影响了中日两国当下的立法。我国至今仍保留了死刑,除人权思想的影响外,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和道德评价标准对国民的死刑存废认知影响巨大。同样,我国也有诸多学者和专家呼吁废除死刑,对于死刑的存废从不同的角度也展开了诸多分析。本文对死刑存废各家主流观点做出简要归纳后,拟从人权、死刑的自身作用、国家执行死刑的正当性叁个层面对死刑保留的正当性做出解释。同时,笔者反对死刑的常规化和扩大化,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已经到达了极致,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事处罚方式就意味着对人权和法治的践踏,因此,对于死刑存在正当性的有限性做出解释和相关论证,即死刑应当存在,但死刑的适用必须在相对的、稳定的范围内,《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对于死刑的立法方向,对笔者的论点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最后,希望通过对死刑有限保留正当性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死刑保留和有限适用尽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6-05-15)

耿欣[4](2016)在《论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来,对死刑存废的争议日益激烈,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废除死刑似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呼声。纵观当今世界,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也已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保留了死刑。这些年,围绕死刑存费的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立法机关居于现实立场,专家学者立足于普世价值和国际司法改革的大趋势,社会公众则根据本土文化和社情民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出发,综合考虑法理、文化传统、社会舆论等,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保留死刑,但可以限制其适用,在兼顾我国本土文化背景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5期)

丁春燕[5](2015)在《浅论中国死刑保留的正当性以及死刑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了中国在当前形势下应当保留死刑适用的原因,同时给出了一些在坚持死刑适用的前提下完善死刑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9期)

张泰豪[6](2015)在《多维视角看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保留经济领域中贪污受贿罪死刑是明智的选择。贪污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但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且加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削弱了国家的凝聚力,导致了我国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因此,从贪污受贿罪的特殊性、我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传统民意等方面来看,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都是必要的。(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刘思佳,魏德[7](2014)在《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合理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的废除是全世界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目前我国作为积极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也正在一步一步的有计划地废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实施,废除了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死刑,仅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针对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的合理性,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将其与其他金融诈骗罪作对比,从价值和社会效益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死刑必将废除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现状集资诈骗罪的保留具有合理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向楠[8](2014)在《民调:73.2%受访者主张对贪污贿赂罪保留死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刚刚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表述,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公众怎么看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腐败犯罪条文的修改(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4-11-04)

余歌[9](2014)在《试论死刑制度的保留——从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是刑罚中的生命刑,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上述预防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因而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7期)

吴少华[10](2014)在《我国保留死刑的经济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改判立刻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在这个“改判”之后,其实暗示了我国这几年在死刑废除方面的风向标。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世界上2/3的国家已废除死刑,很多国家和地区甚至把废除死刑作为其与第叁国外交的前提。死刑存废的问题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是很久,但我国的大多数学者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并没有出现激烈的“交锋”抑或是应有的“论战”,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却出现少见的一致性——死刑必须废除。他们的分歧不在于“存”与“废”方面,而重点在于我国废除死刑的时间问题。有的学者建议立即废除死刑,而且越早越好,而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我国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次改判,更是把学者们的观点,应用到了实践当中。自1997年新刑罚颁布后以后,限制死刑的政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更是将死刑的罪名由72个减少到68个,2010年刑法修正案又减少了13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这无疑会给很多人暗示:是不是中国死刑废除的时间到了?我国现在的大多数学者,将死刑存废的研究领域集中在西方学者早已涉足的范畴,比如死刑的道德性、威慑力、价值、人道性及不可恢复等这些传统领域,关于死刑存废,从经济方面分析的论文并不多见,论着更是没有。所以笔者欲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入手,用一个比较新颖的方法去分析这个问题。笔者首先在文章的绪论部分,提出了目前可能替代死刑的两种方案——终身监禁和特殊的无期徒刑。在文章第叁部分采用了波斯纳的法经济学,对刑罚目的、威慑力以及对监禁和死刑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美国对死刑大量的经济及司法资源投入,及其终身监禁方面出现的诸类问题,我国如果废除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不利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和中国传统文化,还可能给监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认为,现在我国废除死刑为期尚早,甚至在可以预见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保留但限制死刑执行人数依然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4)

保留死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死刑的辩论从两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随着世界文明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权保障的深度传播,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国家都已经从立法上或者从司法上废除了死刑的适用。现如今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罪名和适用死刑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死刑的存在主要原因与我国的历史情况和当今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刑法研究相关人士从改革到当今长达叁十几年时间里一直在评析我国死刑是否应该消除,或者应该如何在立法上消除。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总共废除的二十二种死刑罪名来看,我国死刑的基本走势已经非常明显了,就是要逐步废除死刑。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当今的国家发展状况、民意、社会情况和刑九对死刑规定等方面的修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当今时期必须保留死刑的原因,提出相关的一些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国内外刑法专家在死刑是不是可以被废止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时间来消灭的问题上的见解,其次通过对我国从建国之初到当前的死刑制度分析,评述《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的相关修改,探讨我国立法者对死刑的态度及走势,然后从我国百姓千百年形成的酷刑思想以及我国经济实力不发达、人民精神层面不发达导致目前严重暴力的犯罪仍然肆无忌惮的存在,并且数目不小来论证我国现在废除刑法上的全部死罪的时机还不成熟,最后笔者从最近两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死刑制度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目前在死刑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留死刑论文参考文献

[1].邬珏如.我国对死刑保留和限制的正确性分析[J].学理论.2017

[2].刘东东.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及制度完善[D].新疆大学.2017

[3].王晗.论我国死刑有限保留之正当性[D].北方工业大学.2016

[4].耿欣.论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

[5].丁春燕.浅论中国死刑保留的正当性以及死刑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

[6].张泰豪.多维视角看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必要性[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刘思佳,魏德.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合理性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8].向楠.民调:73.2%受访者主张对贪污贿赂罪保留死刑[N].中国青年报.2014

[9].余歌.试论死刑制度的保留——从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入手[J].法制与社会.2014

[10].吴少华.我国保留死刑的经济考量[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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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论文-邬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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