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方法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方法论,方法论研究,教科书,法律解释方法,法理学家,萨维尼,周万,拉伦茨,莱默,超越法律
法律方法论论文文献综述
庄德通[1](2019)在《法律方法论的经典教科书》一文中研究指出“说起克莱默,不得不提及其毕生极为重要的着作《法律方法论》。该书内容之丰富、充足,案例之生动、有趣,用字之精简、考究,逻辑分析之条理、清晰,语言风格之精确、到位,令人印象深刻,值得推荐。”瑞士联邦委员会前任委员阿诺·德科勒曾经这样评价奥地利科学院和米兰隆(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4-11)
恩斯特·A.克莱默,周万里[2](2018)在《体系解释的基本问题——以德语区和瑞士的法律方法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体系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体系思维的体现。法律适用者从法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两个方面,探究法律规范的意旨。法律部门以及法条之间的统一,是法的外在体系解释的要求。法律中蕴含的法律原则、价值判断和评价的一致性,是法的内在体系解释的要求。合宪解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的使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体系内在的一致性,以避免评价矛盾。(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孙光宁,吕玉赞[3](2018)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交融的法律方法研究——2017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交融,2017年国内法律方法研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了"开放"与"封闭"两种截然不同而又彼此纠缠的研究立场。在理论体系方面,法律方法论的各种分支表现出了持续发展的态势,具有了明显的中国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研究的精细化,但彼此之间仍存在严重的隔阂。本年度,法律方法论研究高度关注实践运用,法律方法论与部门法学、法教义学进行了更加有效的合作,部门法学融进了更加细腻的法律方法理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应踏上新的征程。(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莱因哈德·辛格,周万里[4](2018)在《“发现者”卡纳里斯的法律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系当代法学大师级的人物,在民商法和方法论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地位可以与耶林相媲美。在法律方法论领域,他创造性地论证了漏洞认定和漏洞填补两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当今主流的法律漏洞学说。在基本权利的第叁人效力方面,他从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角度,创造性地推动了传统学说发展。他提出的信赖原则和责任问题则是与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有相同地位的"发现"。(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2期)
唐学亮,李健康[5](2018)在《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以法律方法论为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成功使其法律理论遭到中外研究界普遍的漠视,实际上,霍布斯声称的由其开创的政治科学在根本上就是现代公法学。在此背景下,研究其前科学时期的法学文献《论法律》,并与其科学时期在学术界耳熟能详的着作中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方法的视域中,前后期均涉及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等方面。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方法思想的框架较为完整,但存在明显的"前后之争"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梳理这些"前后之争",可以进一步彰显霍布斯法律方法思想背后深厚的政治哲学和公法学的转换原理。霍布斯法律方法思想最为根本的转变是从非规范性的法律至上论转向规范性的主权至上论,其后期在主权理论框架内发展出了一套科学的法律方法理论。这一成果是霍布斯在意识形态裹挟下通过科学的方法论取得的。虽然前后期法律方法思想呈现巨大变化,但霍布斯并没有完全抛弃前期的理论根据,而是对其采取扬弃的态度。(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2期)
黄云明,王斌[6](2018)在《马克思劳动哲学视阈下的法律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是劳动本体论,其方法论是劳动辩证法,历史观是劳动历史观。马克思强调从劳动出发认识世界,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认识世界,劳动历史观不是从物质出发把握社会,而是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认识社会,不是强调物质决定社会生活,而是强调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决定社会生活。马克思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革命不是将法律确定为精神现象,强调物质对精神的决定作用,而是强调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是人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决定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所以考察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要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出发,劳动是解开法律现象奥秘的金钥匙。(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陈万辉[7](2017)在《夫妻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父母与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是否存在基于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涉及债法和婚姻法之间能否有效对接的实践问题在民法理论基础上值得认真探究。在本文中,笔者选取自己司法实践中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民事审判中采用法律方法论作为该具体案例的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法债法中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将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对接,进而提出和论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例外情形下可以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的观点。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引入一个在实践中有争议的民事案例,并提出本案主要讨论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在第二部分中,笔者首先确定本案的争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然后基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排除分歧意见,进而确定本案例可适用的基本法律条文——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规定。接着在第叁部分中对民法上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适用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方法进行分析,并将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有效对接,进而提出和论证本案应当具体适用的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无例外情形下可以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第叁部分的分析论证过程中,笔者集中展示了多种法律方法特别是法律解释方法在进行司法叁段论之大前提寻找和确定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结合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面向司法实践运用法学方法论提升民事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若干思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耿然[8](2016)在《探讨西方法律方法论教材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方法论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必修课程。在我国,关于法律方法论相关教材的编写尚且处于萌芽阶段,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而西方各国的法学研究教材都多种多样、特色鲜明,不仅版本种类繁多,而且发展成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方法论皆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学科,其研究领域也多借鉴于西方法律研究理论。我国在法律方法论的编写和研究这一领域,还需要对西方法律方法论的教材多多加以汲取与研习,从教材名称、教材原因、教材体系、教育理论、以及教材特色及编写等多个角度进行学习,从而使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走向更近一步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知音励志》期刊2016年24期)
孙光宁,焦宝乾[9](2016)在《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治迈向新常态的背景下,2015年国内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在保持原有领域和主题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在理论基础方面,2014年的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继续延伸,已经从法理学扩展到部门法学。作为教义法学的基本分支之一,法律方法论在研究成果方面也凸显了大量部门法学的贡献。在自身理论体系方面,法律解释中也以刑法解释为突出代表,其中刑法研究与合宪性解释方法的结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法律论证理论(包括法律修辞)和法律推理等也强调了微观视角和可操作性特征。本年度,法律方法论研究也从宏观的法治理念到具体法律制度展开,其中案例指导制度仍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在法治迈向新常态的背景下,法律方法论研究应当适应并参与其中,发挥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毛安翼,吴寒柳[10](2016)在《康德的判断力思想对法律方法论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的判断力思想对于法律方法论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但因为和后者缺少直接关联,以至于长期被学界忽视。鉴于此,本文试图引申、揭示康德判断力思想的上述意义。涵摄须落脚于敏锐的判断力判断力包括规定判断力和反思判断力。规定判断力是 “把事物归摄(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6-06-15)
法律方法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体系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体系思维的体现。法律适用者从法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两个方面,探究法律规范的意旨。法律部门以及法条之间的统一,是法的外在体系解释的要求。法律中蕴含的法律原则、价值判断和评价的一致性,是法的内在体系解释的要求。合宪解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的使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体系内在的一致性,以避免评价矛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方法论论文参考文献
[1].庄德通.法律方法论的经典教科书[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恩斯特·A.克莱默,周万里.体系解释的基本问题——以德语区和瑞士的法律方法论为视角[J].法律方法.2018
[3].孙光宁,吕玉赞.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交融的法律方法研究——2017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莱因哈德·辛格,周万里.“发现者”卡纳里斯的法律方法论[J].法律方法.2018
[5].唐学亮,李健康.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以法律方法论为视域[J].法律方法.2018
[6].黄云明,王斌.马克思劳动哲学视阈下的法律方法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陈万辉.夫妻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法律关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8].耿然.探讨西方法律方法论教材及对我国的启示[J].知音励志.2016
[9].孙光宁,焦宝乾.迈向法治新常态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5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10].毛安翼,吴寒柳.康德的判断力思想对法律方法论的启示[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