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救助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政部门,救助模式,低保,救助政策,补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管理,生活标准,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
社会救助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新理,左新刚[1](2018)在《我市民政部门精准救助模式 解群众之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张新理 通讯员 左新刚)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市民政部门全面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不断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探索,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解群众之所困,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驻马店日报》期刊2018-06-01)
李鄂辉,唐政秋[2](2016)在《社会救助程序法治化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社会救助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救助程序法制化不足,实践中轻程序现象突出。一是专门的救助程序法规极少,"重实体、轻程序"。据统计,自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国务院共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近五百余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数以千计,但专门的程序性规定只有两件(2006年修订的《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政》期刊2016年15期)
唐政秋[3](2016)在《社会救助程序法治化路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法、正当的救助程序是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得到保障和获得救济的基础,也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救助资源配置异化,属于社会保障法顶层设计的范畴。我国现有的社会救助程序法治化明显不足,轻程序现象突出,不利于社会救助的全面法治化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从立法上完善社会救助程序的顶层设计,明确社会救助程序及其约束力,确保公民的参与监督,并建立汇集民间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叁个层次的立体化救济程序体系。(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7期)
胡佳辰[4](2016)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给付程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能够依法有效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政相对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对于规范权力的合法行使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的概念,社会救助制度中运用行政给付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5](2016)在《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本文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6年03期)
田秀珍[6](2014)在《辽宁省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抢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先行垫付的资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已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实施。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新形式,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立,对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分担交通事故风险、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广泛施行,有待于进一步的普及与提高。我国第一次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从该概念的确立到现在已将近11年,然而实践的情况是除少数省、市已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救济外,包括北京市、辽宁省在内的大多数地区,基金救助工作尚未完全展开。我所在的辽宁省虽然在各方面的努力之下,于2014年启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程序方面的现实操作中缺管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一方面大多数的救助基金剩余,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有效救助,二者出现矛盾,导致大多数救助基金仍然在“沉睡”中,远未发挥其应有之功用。目前,我所在的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受理一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诉讼,当地至今也未设立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造成这个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法律对救助基金补偿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现行规定对补偿程序的启动主体、审核主体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管理机构审核程序,交通事故受害人与基金管理机构发生争议的解决机制,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途径、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救助基金补偿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便制约了救助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无法有效保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本文拟从辽宁省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借鉴各省市在补偿程序方面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辽宁省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程序的整体思路,探索出救助基金制度的相关措施和意见,以便能引起业界同仁的关注,并促成该补偿程序的付诸实施,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有之功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11-01)
卢志刚[7](2014)在《社会救助的权利救济——兼论《社会救助法(草案)》权利救济程序规定之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救助权是指公民出现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克服的生活困境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特定服务的权利。目前《社会救助法(草案)》存在社会救助权利的实体权利缺失、程序权利缺失、法律救济权利规定过于简单等问题。未来社会救助法应在完善社会救助权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完善社会救助权利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贵州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1期)
刘涛[8](2013)在《定边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呈现新亮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通讯员刘涛报道2013年,定边县以规范社会救助程序为重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呈现新亮点。 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截至目前,共保障城镇低保对象2380户、5203人,人均月补差277元,完成任务的100%;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7305户、(本文来源于《榆林日报》期刊2013-07-05)
袁建波[9](2013)在《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程序的思考——兼论《社会救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救助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救助、行政相对人申请和获得救助的方式、步骤、过程、时限和顺序。在我国,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叁无"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政策优惠和临时救助为补充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政》期刊2013年06期)
汪湖泉[10](2013)在《我国社会救助法程序价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者,物之准也”,即事物存在的正当标准;而“序,通绪”,是事物发展的先后规次。程为序之准,序为程之务,二者一静一动,互为表里,故“程序”在词源上便具有动静结合、物法天然的包容性特征。在此意义上,法律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法律程序体现了时间、空间和主体叁要素的有机整合。3、法律程序依特定的法律行为而界分。社会救助法程序是指主体在实施社会救助行为、处理相应的权利义务时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一般形态表现为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与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与关系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正当的社会救助程序需要满足社会救助法在维护公民社会救助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和自由。程序理性要求法律主体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而不是任意和随机,满足社会救助程序的理性需求关键在于厘清社会救助程序所具备的价值特性。首先,社会救助程序具有中立性;其次,社会救助程序具有回应性;再次,社会救助程序具有人道性;最后,社会救助程序具有整合性。我国现阶段社会救助程序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两个失衡”来概括,即结构性失衡与功能性失衡。其一,社会救助程序制度的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在总体效力结构零散和次级结构分布不均。其二,社会救助程序制度的功能性失衡使得社会救助法的四类主要功能难以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从成因上来看,法律结构失衡是法律功能失衡的外在形式,而法律功能的状态又取决于法律价值导向的正误,故两个失衡归根结底仍然是社会救助法程序建构未能满足其应有的价值追求。程序价值的失衡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最为突出的问题,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更是如此。第一,申请程序中立性不足;第二,审批程序回应性不强;第叁,实施程序人道性不够;第四,救济程序整合性不力。实体结果是否正确并不适用于某种客观的外在标准,其精神实质在于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实体结果得以被接受。社会救助正当程序不仅在于实现社会救助的结果正义,而且其本身也应具备完善的正义要素,即社会救助正当程序贯穿于社会救助行为始终。总体而言,社会救助程序的根本价值目标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对社会救助行为的干预,充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直接的价值目的在于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平衡相关救助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有学者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来把握社会救助正当程序,但程序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将这两种要件机械地割裂开来难以全面系统地分析当下我国社会救助程序法制中的各类问题。正当的社会救助程序需要满足社会救助法在维护各主体在社会救助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和自由,故要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程序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程序立法上就必须突破形式和实质二元分离的思维模式,树立正确、科学的立法理念。具体而言,首先,社会救助申请程序维系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其次,社会救助调查审批程序维系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再次,社会救助实施程序维系动态与静态的平衡;最后,社会救助救济程序维系行政与司法的平衡。正当的社会救助程序是预防、控制权力“恣意”或异化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有效保障,更是满足受助对象的基本需求、实现他们实体性权利目标的“最优”途径。我国社会救助法程序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双重失衡彰显程序价值的缺位,也预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程序价值取向。维系社会救助法各个阶段程序价值的平衡,在微观上可以规范各救助主体及其行为,在宏观上可以维护整个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也将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进步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支撑。(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3-06-01)
社会救助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我国社会救助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救助程序法制化不足,实践中轻程序现象突出。一是专门的救助程序法规极少,"重实体、轻程序"。据统计,自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国务院共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近五百余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数以千计,但专门的程序性规定只有两件(2006年修订的《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救助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新理,左新刚.我市民政部门精准救助模式解群众之困[N].驻马店日报.2018
[2].李鄂辉,唐政秋.社会救助程序法治化路径探析[J].中国民政.2016
[3].唐政秋.社会救助程序法治化路径探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6
[4].胡佳辰.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探讨[J].法制博览.2016
[5]..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J].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
[6].田秀珍.辽宁省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程序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7].卢志刚.社会救助的权利救济——兼论《社会救助法(草案)》权利救济程序规定之不足[J].贵州社会科学.2014
[8].刘涛.定边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呈现新亮点[N].榆林日报.2013
[9].袁建波.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程序的思考——兼论《社会救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J].中国民政.2013
[10].汪湖泉.我国社会救助法程序价值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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