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辛晓丽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辛晓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简易审判程序,公正,效率,完善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辛晓丽[1](2017)在《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缓解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平衡与协调公正与效率价值。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从此拉开了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序幕。为了更好的适应不断变化了的实际情况,2012年我国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此章做了重大改革。应当看到,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简易审判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但仍然在立法设计和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诸如类型比较单一;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对被告人相关诉权的保障性规定不足;适用率仍然比较低和审判执行环节问题突出等。因此,从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实现诉讼公正价值和诉讼效率价值的相互协调与平衡的角度出发,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仍有需要再完善和创新的空间。同时,通过对两大法系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到,多元化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普遍特点和发展趋势。基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国外在简易审判程序方面的先进理念,在完善我国现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尤其应当尽快确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中国式的处罚令制度等,从而有效平衡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平衡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刑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赵方勇[2](2009)在《论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普通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相关环节有选择地加以取舍而形成的比普通程序较为简约便捷的诉讼程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逐步进行了完善,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控辩式诉讼结构的平衡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国外先进的简易程序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简易程序功效的发挥,并可能损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乃至危害司法公正。为此,必须打破制约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发展的法律框架,推进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公正化、多元化改革。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持控辩式诉讼结构的平衡,适度扩大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构建多层次的、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9-30)

王玮[3](2008)在《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不同的特点,作为更多的承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本文选择这一较为冷僻的议题,旨在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作一比较考察与论述,并针对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的构想和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的涵义界定。本章考察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现实基础、正当理由和发展状况,并对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的涵义进行了界定。第二章: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本章较为详尽的阐释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及其在美国、英国的辩诉交易和其它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适用情况。第叁章: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本章较为具体的阐释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德国、意大利的几种刑事简易程序中的适用情况。第四章: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的现状和问题。本章对我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及其在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适用情况,以及法律真实等新理论向传统证明标准理论的挑战进行了梳理,分析论证了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存在的叁个方面的问题。第五章: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的完善。本章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有益做法,认为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为重塑的法律真实理论,形成的方式为自由心证,并设置了控方多层次证明标准、辩方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同时,为确保证明标准的有效形成,提出建立一系列的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8-16)

刘欢[4](2008)在《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下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我国正在逐渐摆脱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进。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十分必要,其中包括价值上的转换,制度上的转换,规范上的更新。我们在处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关系时,必须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积极与稳妥、引入与融通的关系。同时,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指导,切实的对中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革新,以促进法制的健全。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改革实质上也是对公正和效率这两项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进行协调,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尽可能的体现这两项价值的平衡。但是公正和效率并非天然就是协调统一的,若处置不当。二者就会出现相互对立的状态,甚至两项价值目标均无法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指导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纷纷开始大规模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说,一个国家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设置的是否合理与完善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能否有效地运转。这种合理与完善的程度是这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由于此重要性,笔者才决定以此为题来做自己的毕业论文。这篇论文的正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影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已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从而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的入世,其意义决不限于经济贸易,它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影响就是对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变革。笔者将分别从价值转换,制度革新,规范更新等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价值。深入的思考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价值是构建这一程序的基石。笔者从整个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简易程序的建立,是刑事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通过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在此基础上保证法律争议目标的实现,满足多种主体利益的要求。第一,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过程着手,分析这一程序的社会基础,进而发现其历史发展的轨迹。这一部分突出反映了刑事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第二,简易程序是保障司法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了刑事简易程序的正义价值。在民主文明的国家里,正义永远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只有具备了这一价值,刑事简易程序才具备了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现代法制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各种利益多样化并存的社会,满足各种利益主体的需求是一种完备法律制度内在品格。”一切错综复杂的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从利益中得到解释。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而刑事简易程序恰恰能满足多种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需求,在现实中保证正义的实现。笔者分别详细地论述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对司法正义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对整个社会利益维护的巨大作用。第叁部分是中外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对比。比较法时刻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把本国的制度与法制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相对比,发现自己的不足,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来完善自己是我们促进法制进步的一个有效途径。笔者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受理以及审判特点等方面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个全面的比较,分析了现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此为下文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重构作铺垫。通过前一部分的对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首先,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启动不取决于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来决定,体现了浓重的职权主义倾向,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加深了他们诉讼客体的地位。其次,检察机关有权自行决定不派员出庭,导致庭审纠问化,合理的诉讼结构被破坏。再次,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难以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使被告人在诉讼中极为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第四,在案件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方面,被告人几乎没有任何选权。第五,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极低,无法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从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来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发生错位。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良性运做都产生了重大负面作用。第四部分是对重构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具体设想。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关键所在,是笔者近两年来,在深入分析了中国司法现状并参照了大量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的情况下而得出的。笔者重点论述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应当选择的模式以及这一模式应当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然后,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部分分别加以论述。这一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个人的观点,并阐明重构中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意义,概括为:第一,通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第二,改进诉讼结构,平衡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第叁,保证刑罚人道性的实现,推进轻刑化的进程。第四,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经济原则的贯彻。第五,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法律意识的革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为从整体上重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提供正当性依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8-01)

何耀林[5](2007)在《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改革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该程序在庭审中简化和省略了普通程序中的某些环节,使庭审活动节省了时间,诉讼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但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简易程序也暴露出它的某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或修正。(本文来源于《法治快报》期刊2007-12-18)

赵林,朱德宏[6](2007)在《辩护权对构建刑事简易化审判程序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程序简易化构建蓄纳在权利与权力双向协调组合型的诉讼结构内,且以律师有效参与为权利保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为优位价值。现代刑事简易化审判的程序意义首要的就是满足权利主体人性尊严的程序保障要求。(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王礼贵[7](2006)在《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本文来源于《广东培正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王礼贵[8](2006)在《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巩子兵[9](2006)在《论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实践和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指相对于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的实施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目前存在两种形式的简易审判方式,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简易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制定并于2003年3月试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本文论述的简易审判程序范围包括此两种形式。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对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实践和改革进行论述: 第一章:论述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设立和实施的现实和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包括简易审判程序设立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理论基础是简易审判程序所体现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 第二章: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实践运行分析,论证“简易程序”实施的积极效果,并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 第叁章:介绍并分析“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规则设计及司法实践,找出设计缺陷及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与“简易程序”进行对比,从而为构建多元化的简易审判程序提供依据。 第四章:本章是写作重点。在上述司法实践分析基础上,提出改革构想。首先对我国现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进行反思,提出改革的原则,然后作出具体程序设计。(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王冠[10](2004)在《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概念、特点、种类和存在价值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提供科学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概念、特点和种类。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特别审判程序,它是指在普通审判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的审判程序,是刑事简易程序的一部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最基本的特点是简化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审理期限短、审判组织简化、审判准备工作简化、庭审程序简化。此外,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还具备叁个引申特点:⑴只能在一审程序中适用;⑵只能在特定案件中适用;⑶只能在级别较低的法院中适用。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主要有叁种:快速审判程序、书面审理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第二部分是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价值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阐述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存在的叁大价值,分别是效益价值、公正价值和科学性价值。诉讼效益包括两层涵义:诉讼效率与诉讼收益,诉讼效益是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正面收益。简易审判程序是实现诉讼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不仅仅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还会缩短被告人以及一般社会成员等待的时间,使得刑事程序更好地保障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秩序与公正的需要,从而增加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面效益。就公正价值的叁条最低标准来说,在简易审判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能够平等地听取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进行的辩论,因此简易审判程序并不违背程序公正的理念。而经过公正的程序所得到的实体结果也应当是正义的。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现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设置的不够合理,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完善的简易审判程序体系。在原因的阐述中,笔者又介绍了我国关于简易审判程序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其合理因素以及存在缺陷,分别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当;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够;简易审判程序体系单一;某些程序性规定不合理。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的构想,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阐明了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的四个指导原则,分别是:明确简易审判程序<WP=5>的适用范围、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设立对简易审判程序的救济措施、促进辩诉交易的正当化。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构想:改革现有简易程序、设立书面审理程序和辩诉协商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4-05-01)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普通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相关环节有选择地加以取舍而形成的比普通程序较为简约便捷的诉讼程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逐步进行了完善,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控辩式诉讼结构的平衡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国外先进的简易程序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简易程序功效的发挥,并可能损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乃至危害司法公正。为此,必须打破制约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发展的法律框架,推进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公正化、多元化改革。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持控辩式诉讼结构的平衡,适度扩大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构建多层次的、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辛晓丽.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研究[D].河北大学.2017

[2].赵方勇.论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重构[D].山东大学.2009

[3].王玮.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研究[D].山东大学.2008

[4].刘欢.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下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改革[D].大连海事大学.2008

[5].何耀林.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改革构想[N].法治快报.2007

[6].赵林,朱德宏.辩护权对构建刑事简易化审判程序的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7].王礼贵.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

[8].王礼贵.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9].巩子兵.论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实践和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2006

[10].王冠.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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