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人权教育概览

中国大陆人权教育概览

丁岭杰1,文卫勇2(1.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330031;2.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昌330031)

摘要:主要论述大陆人权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阶段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人权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一些其它地区人权教育的经验。

关键词:中国大陆;人权教育;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8-0132-02

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人权教育的理论与实务”(06YB187)和南昌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权教育的理论与实务”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丁岭杰(1986-),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权理论等研究;文卫勇(1971-),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权理论与务实等研究。

《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第一条指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由此可知,人权就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普遍的权利,但只有通过人权教育,其价值内涵才能在世人心中扎根,人的尊严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所通过的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决议,将人权教育定义为,“人权教育应是一个全面的终生过程,人人借此学习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且学习在所有社会确保此种尊重的途径和方法。”大量的国际条约和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人权教育,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

1993年《维也纳宣言》也强调了国家和地区应承担的人权教育义务,“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各国有义务确保教育的目的是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成为国家和国际教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中国大陆是以上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署国,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写入了中国大陆宪法,可以说人权教育已成为了中国大陆重要的历史使命和国家义务,探讨中国大陆人权教育,对中国大陆未来人权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中国大陆人权教育事业的进步是与党和政府人权意志提高密切相关的。

“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开始重新认志人权,1985年6月邓小平说:“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表明“文革”后中国共产党首次积极探讨人权。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出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强调了人权对政治生活、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人权上升为宪法原则。根据“保障人权”这一宪法义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4月13日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指出国家将“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志和人权知志”。可见,党和政府在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面对人权教育,法律文件对人权教育的关注力度也在加大。

为了顺应国际和国内人权教育的潮流,中国大陆的人权教育事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从中国大陆中小学人权教育现况来看,目前中国大陆中小学的《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课程和高中的《思想政治》都作了适当的修改,加入了一些公民权利和人权思想内容。中小学在管理学生时也开始重视学生的人权,如隐私权。但中小学人权教育仍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缺少一部以人权教育和人权保障为重点并统领全国大中小学教育的法律。大陆现有的《教育法》虽然也强调对学生的保护和关爱,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教育部门对人权教育和保障事业的开展,也不能协调和解决大陆人权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大陆在建设法制社会,国家人权教育事业的开展必须以一部良善、完整、权威、可行和稳定的法律来规范和指导,否则人权教育将只是我们头脑中美好的愿景。

其次,缺少全国性的人权教育部门。人权是一项普遍的道德权利,所以人权教育也是一项外延广泛的事业。从工作内容上看,其不但要启迪学生的人权意志,传授保护人权的手段和树立人权价值观,还要努力营造一个能切实保障学生人权的良好校园环境;从工作范围来看,人权教育不是一个学校、一个地区的事务,而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人民切身权利的长远事业。所以要有效发展人权教育就必须建立一个旨在推广人权教育、保障学生人权、统筹全国人权教育特别是学校人权教育的人权教育部门。在建立专门的人权教育领导部门方面,大陆还处在空白阶段。虽然现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偶尔也会承担一定的人权教育工作,但其缺乏常态性、专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这样直接导致了人权教育的法律和文件往往流于形式。

再次,错误的教育观念异化了师生关系和损害了学生人权。人权教育渗透性的特点决定了人权教育不单是人权课程的教授,更重要的还是要实现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对学生人权的重视和保障。中国大陆学校教育总体上还是尊重学生人权,保证学生全面发展的,但教师中还是长期存在很多错误的教育理念甚至造成了,畸形的师生关系,最终损害了学生权益。

1.话语霸权观。学生在接受教育时的话语权也是学生人权的重要体现,教学上的师生互动和思想交流也是良好学习效果取得的保证。但很多教师错误的把讲台当成神坛,将自己课堂上的话语当成金科玉律,而把学生当成灌输知志的容器,不容学生对其教学内容和方式提出质疑,而宝贵的怀疑精神也被打上大逆不道的道德烙印。老师掌握的是话语霸权而学生有的只是接受灌输的绝对义务的教育关系不但直接剥夺了学生话语权,长久以往还会在精神上培养了一种师与生之间的封建等级观,扼杀了学生独立自主的人权精神。

2.棍棒有理观。以维护学生尊严为界限的惩戒在教育中是必要的,这能培养学生合理的义务观,避免权利的极端化。但是由于受到封建师徒关系和家长制的影响,一些中小学老师抱有“棍棒出高徒”,“打是严格要求和爱”的错误观念,把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当成改善学生表现的不二法门。老师的“棍棒”还包括有损学生人格的侮辱性语言。这些“棍棒”打掉了学生尊严,也无形中培养了学生“铁拳里头出真理”的错误思想和漠视他人尊严的心理,阻碍了学生博爱宽容的人权价值观的形成。

3.工具理性观。在教育产业化的今天,中国大陆教育界严重存在着工具理性观,把学生当成学校牟利的工具,把学生成绩的提高作为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手段,而不是把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人权的实现作为教学和管理的“绝对命令”。为了所谓学校荣誉,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其人权被遗弃和被蔑视的现象屡见不鲜。儒家传统还讲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注重师对徒的仁爱之心,宽容之举。教育行业中工具理性不但违背了现代人权思想,还偏离了传统仁爱哲学。

4.城乡教育资源鸿沟。中国大陆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中国大陆教育资源分配很大程度上向城市倾斜,而乡村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从1999年全国普通中小学均教育支出状况来看,小学:城镇841.11元,农村519.16元,城乡支出比例为100:61.67;初中:城镇1423.85元,农村861.64元,城乡支出比例为100:60.5。这一差距造成农村教育设施缺乏与落后,师资水平难以提高,直接阻碍了农村少年儿童的基本人权——教育权的有效实现,而人权教育在农村教育中更成了遥远的梦想。

相较于中小学,大专院校人权教育的开展较为乐观。政治风波后,党和政府开始在理论研究上重视人权问题,“1989年11月10日,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这次会议具体落实了措施,拟就八个有关人权的研究专题由各个研究单位具体开展理论研究”。此次会议后的研究成果为以后高校的人权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国大陆高校人权教育起步,此时一些法学教材中开始出现人权法内容。目前,全国已有几十所高校在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阶段设置了与人权相关的课程。个别大学还与国外人权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如2004年2月,北京大学与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研究所合作,设立了中国大陆首个人权硕士教学项目。某些大学还开办专门的网站来进行人权知志的传播和学术交流,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网站、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网站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网站等。但是中国大陆高校的人权仍有两大不足之处:

其一,与中小学的人权教育面对的困境一样,大陆没有制定和设立指导全国人权教育的法律和国家机关,高校是否开展人权教育课程,老师在人权教育中,教什么,怎么教都全然取决于学校和老师自身的人权意志。这使得人权教育往往是在各专业课和公共课的夹缝中求生存,难以系统化、全面化,难以成为高校重点课程,严重阻碍大学生人权意志与时俱进的提高和高校人权教育的长远发展。

其二,高校的人权教育有两大“集中状态”。一是人权知志主要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教材之中,所以人权教育是以人权法教育的形式集中于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中。二是高校人权教育主要还是在校内开展,没有借助自己的教学科研优势,走出校园向社会开展人权知志普及。

人权是关系人的实际尊严的活生生的权利,人权教育要达到其实现人权的目的,就不能让人权思想只停留在“经院哲学”的层面,就必使其由精英文化向大众文化转变。大学人权教育要实现该转变就要做到三个“面对”。(1)面对大多学生。大学人权教育要面向非法律和非政治学专业的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让他们了解平时陌生的人权知志,启迪人权思想。(2)面对其他专业。有必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开展专业人权教育。(3)面对社会大众。高校在人权思想研究和教育上有巨大优势,有能力也有必要以各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开展人权教育。

中国大陆人权教育刚起步,有很多不足,但是人权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权教育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一定会取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人权条约总览.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index.shtml#ap.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

[2]王孔祥.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134.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5.

[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http://www.gov.cn/jrzg/2009-04/13/content_1283983_5.htm,2009-04-13.

[5]列宁全集(第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0-461.

[7]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616.

(责任编辑: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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