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定关系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定关系人,家族式,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情节严重,近亲属,受贿犯罪,撤销党内职务,党员干部,追究刑事责任
特定关系人论文文献综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019)在《特定关系人到底是谁?家族式腐败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余杭临平,就算她不打我旗号,别人也知道她是谁。”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孔祥华的妻子夏某利用其职务影响销售保险,从中获取佣金收益,对此,孔祥华选择了默许和纵容。也正是孔祥华姑息纵容的态度,使多名亲属涉案,酿成了家族式腐败。(本文来源于《珠海特区报》期刊2019-07-11)
农玉[2](2019)在《受贿类犯罪中“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发了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来规制相关受贿犯罪,以完善受贿类犯罪的法网。但一些用语和概念的不一致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的概念和共同受贿中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认定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立法和语义的角度分析,这两个概念应当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保持法律用语的协调性与体系性,应当取消"特定关系人"而统一使用"关系密切人"这一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关系密切人"时,应当以客观标准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5期)
徐海波[3](2019)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之意涵诠释——兼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的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是针对事后知情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之认定作出的新规定。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内在意涵,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定性,仍然值得深究。在其第16条第2款的语境之下,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两者之间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类型上应归为共同正犯。对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共犯的具体认定,应坚持受贿罪法益对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限定,以避免司法适用的不当扩张;由于客观原因或无法支配的特定关系人的原因导致财物未上交或退还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并未实质加功的,不成立受贿共犯。(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李丁涛[4](2018)在《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认定受贿罪共犯最主要的两部规范性文件,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均明确区分了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和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12-26)
李丁涛[5](2018)在《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共犯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之一,尤其是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问题,更是在实践认定中常遇争议。有的同志在对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进行论证时,多以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为依据而展开,对受贿罪共犯的既有规范缺少应有关注。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11-28)
胡永兴[6](2018)在《论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牢固树立起惩治腐败的意识,想尽一切办法治理腐败,并将反腐倡廉作为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来抓,通过始终秉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这一重要方针,确保反腐败工作开展无死角。就近些年曝光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参与到职务犯罪当中来的比例越来越大,因为特定关系人同国家工作人员两者间具有着特别的关系,彼此往来密切,犯意联络、攻守同盟极易形成,犯罪手段也极为隐蔽,案发后又相互极力保护对方,对查办此类共同犯罪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在罗某案中,罗某在与铁道部铁路运输局原局长张某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经手收受杨某所送的财物,并在杨某的公司挂名领取薪酬,事后有掩饰、隐瞒行为,对罗某的行为,司法实务界有构成受贿罪共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犯罪叁种不同的观点。从具体案情看,主体上罗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张某系是情人关系,系张某的特定关系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罗某明知杨某有求于张某的职务行为,杨某送钱物给她是为了感谢和讨好张某,且明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了利益,仍收受杨某所送的钱物和到杨某的公司挂名领取薪酬,并于事前征得张某同意或事后告知张某,其主观上与张某形成心照不宣的“通谋”,具有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完成了受贿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共犯。鉴于罗某收受财物的行为已作为受贿行为评价,罗某事后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11-27)
王薇[7](2018)在《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条文】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期刊2018年17期)
刘凯[8](2018)在《“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县教育局局长。2016年9月,角某为其高中同学李某(某软件开发公司经理)女儿违规择校提供帮助。后角某将其妹妹安排在李某公司,月薪2000元,不实际工作却领取工资,至案发时共领取3万元。案例二 佟某(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8-01)
汤琪[9](2018)在《480万赃款给了“特定关系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02年至2017年,江西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赣州市原市长冷新生利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5月公开的《冷新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本文来源于《人民周刊》期刊2018年12期)
樊京京[10](2017)在《事后知情条件下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项将事后受贿行为规定为受贿罪,扩张性了受贿罪构成要件范围。《解释》第16条第2款与第13条第1款第3项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由于某种特定事后情况的出现,拟制认定其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的规定。《解释》第16条第2款中"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特指特定关系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仅当该行为已经完成,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没有上交或退回的,才能认定二者构成事后知情条件下的受贿罪共犯。只有与特定关系人有直接密切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才能适用《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事后知情条件下认定其有受贿故意,并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事后知情条件下认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共犯,应以国家工作人员仍有"退还或者上交"的能力为前提;缺乏该前提,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未向纪检等相关部门报告的,也不能认定其有受贿故意。(本文来源于《贵州省检察理论研究2017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7-12-15)
特定关系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发了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来规制相关受贿犯罪,以完善受贿类犯罪的法网。但一些用语和概念的不一致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的概念和共同受贿中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认定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立法和语义的角度分析,这两个概念应当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保持法律用语的协调性与体系性,应当取消"特定关系人"而统一使用"关系密切人"这一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关系密切人"时,应当以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定关系人论文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特定关系人到底是谁?家族式腐败如何处理?[N].珠海特区报.2019
[2].农玉.受贿类犯罪中“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辨析[J].现代交际.2019
[3].徐海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之意涵诠释——兼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的限定[J].法律适用.2019
[4].李丁涛.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5].李丁涛.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6].胡永兴.论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D].湘潭大学.2018
[7].王薇.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J].中国纪检监察.2018
[8].刘凯.“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的人”解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9].汤琪.480万赃款给了“特定关系人”[J].人民周刊.2018
[10].樊京京.事后知情条件下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问题探讨[C].贵州省检察理论研究2017年年会论文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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