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诉讼论文-赵文博

华洋诉讼论文-赵文博

导读:本文包含了华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立法,华洋诉讼审判,海关挂号商标

华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赵文博[1](2019)在《《华洋诉讼判决录》之商标权纠纷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华洋诉讼判决录》收录了从1914年到1919年华商与洋商之间的两个商标权纠纷,其中一个是华商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因商标权纠纷的案件,该案经地方审判厅审判后,当事人上诉到直隶高等审判厅,由其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以及大理院经过决定和判断,发回重审,由直隶高等审判厅再次对本案审理,作出再审判决书;另一个是日商成愿新叁与华商开设的大兴料器厂之间的商标纠葛案。由于华商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商标权纠葛在审理程序、审判依据等方面的典型性,因此本文主要选取该案对民国时期在中外贸易过程中解决商标权纠纷的商标侵权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等方面进行研究,阐释其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其当代借鉴意义。“华商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商标权纠葛”一案详细地呈现了民国对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审理机关、审级制度、审判过程中法官对商标权侵权事实的认定、审判依据等方面。本文就该案的争议点和判决理由等进行分析,阐释了审判厅在判决时所依据的判决理由,以及由此而达到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公平审理案件的结果。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总结认为虽然该时期民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商标立法。但是由于颁布后,又暂予禁止实施的原因,使得在华洋商标权案件审判中,立法并未得到完全的适用,法院在审判时大多依据条理部分进行判决以实现商标权纠葛案件的公平审理。在商标法律出现超前性时,审判厅可以适当的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来审判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本文从当时的商标立法和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汲取经验以为当代商标立法和审判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葛飞锦[2](2019)在《《华洋诉讼判决录》之货款纠纷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国外商人的东渐,在促进华洋贸易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货款纠纷。《华洋诉讼判决录》作为北京政府时期(1914—1919年)的案例汇编,记载了该时期华洋货款纠纷的一系列案件。这是当局政府和人民为废除领事裁判权交涉斗争的时期,推事坚持抵制观审的态度、中方多为上诉主体的案件特点,不仅反映了华洋货款纠纷案件审理的真实样态,也反映了当时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因此,研究《华洋诉讼判决录》的货款纠纷案件,还原当时的司法运作样态,吸收其合理内核,对当前中国社会解决中外贸易纠纷案件不无意义。在详细梳理《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文中分析了《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案件的纠纷成因:如基于管理关系而产生的货款纠纷;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等。总结了华洋货款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合作的长期性与涉外性导致系争款额较大,钱款形式多样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同时在对经理人等商业使用人的追责问题上存在混乱现象。通过对《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依据的研究,文中总结认为华洋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模式为在天津试行的审判厅审理模式。华洋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据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民商事有效部分、习惯与条理等,这与该时期特殊法制改革的缺陷、法源特性有别、民商事习惯调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该时期审判厅与商会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良性互动也赢得华洋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综上,虽然该时期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着法律适用滞后、民刑推事不分、审判程序繁琐等不足,但其合理适用审判依据、注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等经验对于当今中国解决中外贸易纠纷案件依然具有历史价值。(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惠科[3](2018)在《晚清重庆华洋诉讼与地方司法初探——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华洋诉讼是晚清司法领域的一道独特风景,川东重庆自开埠后,外国人大量楔入,在频繁的中外接触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华洋诉讼案件。囿于资料上的限制,这一主题长期乏人问津。以四川省档案馆藏的巴县档案为中心,对数量上占最大比例的钱债、偷窃诉讼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基本涉及诉讼的实态、基层司法的运行以及重庆城市面貌叁方面的问题。通过其考察可以了解晚清中国西部面临的复杂社会情形,也可从一个侧面深化对清史的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苟寒梅,汪荣[4](2013)在《《华洋诉讼判决录》之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运作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笔者通过对《华洋诉讼判决录》的解读来了解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的削弱过程,同时介绍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还对当时法律渊源的适用原则进行探寻,最后总结它的两点经验启示。(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3年33期)

钟勇华[5](2013)在《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产生及其司法实践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的产生及其司法实践,不仅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时也在维护中国司法主权上迈出了新的步伐。一方面,它促使华洋诉讼纳入了相对"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解决渠道,同时,也改变了涉讼华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处境,为其提供了更加公正合理的诉讼渠道;另一方面,它迫使外人基本放弃了"观审权",从而对领事裁判权在司法实践层面形成了局部冲击和动摇。其影响可谓重大深远,不容低估。(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3年10期)

钟勇华[6](2012)在《条约框架内的维权努力: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初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其重要目的开始进行司法改革,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审判厅设立后开始受理华洋诉讼,遂产生了一种新的理案模式。为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清政府构建了一种双轨理案体制,但尚不完善。民初的中国政府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加以发展和完善。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的构建,是中国政府在条约框架内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起到了迫使外人逐渐放弃观审权,从而形成对领事裁判权的局部冲击的积极作用,其意义不容忽略。(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2年09期)

钟勇华[7](2011)在《清末审判厅理案模式下的华洋诉讼及观审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初,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其重要目的开始进行司法改革。1907年,天津设立地方审判厅,开始受理华洋诉讼,遂产生了一种新的理案模式。为维护法权,天津、奉天等地方审判厅进行了抵制外人观审权的初步尝试和努力,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审判厅理案模式的产生以及地方审判厅抵制外领观审权的斗争在司法实践层面对领事裁判权形成了局部冲击。(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1年01期)

蔡晓荣,艾其茂[8](2010)在《晚清西方在华司法机构与华洋诉讼——以华洋讼案的受理与审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时期,列强各国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诸多通商口岸设立各色领事法庭和法院,它们依据西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审理以本国侨民为被告的华洋讼案。该理案模式在压抑华人正当的权利诉求,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同时,也对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西方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在中国的移植与散播。(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袁华新[9](2010)在《清末民初华洋诉讼之民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历史学家们给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社会形态用了一个奇特的名词: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既区别于封建专制国家,又区别于那些完全丧失了主权的殖民地国家。既然称之为半殖民地国家,即是主权半失,司法权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丧权辱国条约所确立的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就是部分丧失司法权最好的注解。在这两个名词的背后,收藏的正是一段故事,一段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撞击之后所产生的冲突、抵抗和融合吸纳的法庭故事。我们将通过解读《华洋诉讼判决录》,通过一份份真实的判决书,来重现中国人和外国人在法庭打官司的真实生动的画面。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民刑事纠纷时,当时的法院是如何处理的,领事裁判权在这种审判活动中起什么样的作用,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运作情况是怎样的,法律是怎样运行的,等等这些问题,通过对《华洋诉讼判决录》中民事判决书的解析,通过对华洋诉讼民事制度的研究,来说明当时司法制度的运作和法律的运行情况。《华洋诉讼判决录》它让我们又回到过去,它为我们了解近代中国在华洋诉讼活动中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情况提供了非常珍贵的第一手文献资料。通过这些资料我们也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华洋诉讼纠纷的解决情况,为我们更好的处理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及在华的外国公民之间的各种法律纠纷,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高丽丽[10](2009)在《从《华洋诉讼判决录》看民国北京政府统治前期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努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领事裁判权的研究,尤其是对中国领事裁判权历史的研究,无论史学界还是法学界都已有不少成果。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得出,清末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初步确立的时期,民国初年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政府力图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过渡与蕴酿期,而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领事裁判权的撤废才逐渐取得成绩,并使领事裁判权制度最终得以彻底废除。以往关于领事裁判权的研究,大多痛斥领事裁判权给中国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灾难,大多抨击和批判北洋政府的懦弱无能,而对其在国弱民穷的基础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所做的努力关注不够,[2]因而,在以往人们的认识当中,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军阀混战、国局最混乱的时期,国家最高领导阶层频繁更迭,国家政权南北分立,这一时期政府对领事裁判权的撤废几乎无所作为,甚至袁世凯统治时期,法制改革一度出现倒退,更是给领事裁判权的撤废凭添了许多困难。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同意学界已有研究成果,但本文主要以《华洋诉讼判决录》中辑录的裁判文书所涉案例为事实上的依据,并以这些案例辑入的年份跨度(1914——1919)为时间界限,研究民初北京政府统治前期,新式法院建立的地方华洋诉讼的另一个侧面,并通过这个侧面进一步探究当时北京政府及其相关司法、外交部门等关于华洋诉讼所发布的一些法令,使人们对民初领事裁判权制度下的华洋诉讼及对民国北京政府统治前期为撤废领事裁判权所作的过渡性质的准备工作与努力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和客观的理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华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国外商人的东渐,在促进华洋贸易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货款纠纷。《华洋诉讼判决录》作为北京政府时期(1914—1919年)的案例汇编,记载了该时期华洋货款纠纷的一系列案件。这是当局政府和人民为废除领事裁判权交涉斗争的时期,推事坚持抵制观审的态度、中方多为上诉主体的案件特点,不仅反映了华洋货款纠纷案件审理的真实样态,也反映了当时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因此,研究《华洋诉讼判决录》的货款纠纷案件,还原当时的司法运作样态,吸收其合理内核,对当前中国社会解决中外贸易纠纷案件不无意义。在详细梳理《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文中分析了《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案件的纠纷成因:如基于管理关系而产生的货款纠纷;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等。总结了华洋货款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合作的长期性与涉外性导致系争款额较大,钱款形式多样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同时在对经理人等商业使用人的追责问题上存在混乱现象。通过对《华洋诉讼判决录》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依据的研究,文中总结认为华洋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模式为在天津试行的审判厅审理模式。华洋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据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民商事有效部分、习惯与条理等,这与该时期特殊法制改革的缺陷、法源特性有别、民商事习惯调查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该时期审判厅与商会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良性互动也赢得华洋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综上,虽然该时期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着法律适用滞后、民刑推事不分、审判程序繁琐等不足,但其合理适用审判依据、注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等经验对于当今中国解决中外贸易纠纷案件依然具有历史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华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赵文博.《华洋诉讼判决录》之商标权纠纷案件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葛飞锦.《华洋诉讼判决录》之货款纠纷案件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惠科.晚清重庆华洋诉讼与地方司法初探——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苟寒梅,汪荣.《华洋诉讼判决录》之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运作探析[J].兰台世界.2013

[5].钟勇华.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产生及其司法实践之影响[J].兰州学刊.2013

[6].钟勇华.条约框架内的维权努力: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之构建[J].兰州学刊.2012

[7].钟勇华.清末审判厅理案模式下的华洋诉讼及观审之争[J].兰州学刊.2011

[8].蔡晓荣,艾其茂.晚清西方在华司法机构与华洋诉讼——以华洋讼案的受理与审判为中心[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9].袁华新.清末民初华洋诉讼之民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高丽丽.从《华洋诉讼判决录》看民国北京政府统治前期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努力[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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