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适当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王寸娜[1](2019)在《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保障离婚后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相对完整。具体而言包括,《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补偿”,第42条规定的“适当帮助”和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上述叁部分不只让人格自由平等、社会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理念深入人心,更为离婚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从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来看,不可否认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修订以来,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争议就从未停息。除了其具体内容的争议外,在理论研究中,离婚救济制度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界定以及离婚救济制度中各种具体制度的存废之争等问题一直存在。在实践应用中,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制度虚化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中的叁种具体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应用过程中,能够行使该权利的主体仅限于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配偶。这种规定与我国现实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适用不相适应。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实践,因对“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依旧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断僵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只规定了四种法定适用的情形难以满足社会生活中多样化需求,导致离婚一方的损害得不到有效救济。基于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分析,研究国内外有用的离婚救济模式,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离婚救济道路。统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概念,使用“离婚扶养制度”以代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法律概念保持统一性的目标;由夫妻财产制度来完成经济补偿的目的,从而废除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补偿制度的立法规定;逐步健全中国离婚救济的立法规定,细化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离婚赔偿的救济力度,回应现实需求的呼声,增设兜底性的条款,避免对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进行穷尽式列举,从而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朱文磊[2](2019)在《我国离婚救济措施的完善——以《婚姻法》第46条进行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顾名思义就是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和经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和经济弱势方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持与婚前相应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离婚救济制度需进一步适应现实状况,完善相关内容,以期发挥离婚救济制度的最大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孙若军[3](2018)在《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因离婚受到损害或生活出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救济措施。为解决现行法存在的救济范围窄和适用难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在延续现有救济框架的基础上,依托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重新构建以夫妻财产分割为主,以离婚经济补偿为辅,以经济帮助为兜底的离婚救济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6期)
丁素芳[4](2018)在《构建新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兼谈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置是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体现,新世纪修订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救济制度,但从社会效果上看,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并未使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特别是离婚妇女感受到法律对其行之有效的救济,其根本原因在于离婚救济制度叁个组成部分都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构建新型并行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强化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偿性功能,弱化其惩罚性功能,充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对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黄小艳[5](2018)在《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的模式、生活习惯的改变,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其中的离婚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大完善发展的空间,通过对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归纳总结,分析其缺陷和漏洞,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任怡青[6](2018)在《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有经济帮助制度,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叁大制度。在古代就有着离婚救济措施,近代慢慢形成了离婚救济制度的雏形。离婚救济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起着保障离婚自由与夫妻权利的作用,是民法公平正义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如今,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着性质界定的问题,同时由于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无法确定帮助数额,此外对期限、方式与终止的规定也不完善。我国的家务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并不全面,也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全面解决婚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对过错范围、责任主体范围、请求权主体范围的规定都过于狭窄,此外还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在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时,应当借鉴外国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国外优秀的离婚救济方式。例如确定具体的住房帮助方法,在进行经济帮助时以鼓励受帮助方再就业和自力更生为原则,注重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建立合适的离婚诉讼诉前保全制度保证诉讼后判决的执行。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有以下建议。对于经济帮助制度,立法应当完善经济帮助的请求条件,并确认具体的帮助数额以及帮助方式与期限。对于家务补偿制度,应当同时承认家务劳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以及在离婚后对夫妻双方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将家务补偿制度的申请时间扩大到离婚时,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家务劳动作为一项重大的参考因素,并综合各个要素得出一个合理公平的补偿价款。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注意到离婚本身对于受害方就是一种损害,应当增加一些其他同样严重破坏夫妻正常生活的过错情形,还应当扩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主体范围使与离婚相关的各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都一直得到赔偿,以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此外,由于婚姻的特殊性,要证明过错的存在十分困难,对此,应当降低证明标准,立法确定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并加强举证指导。(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7)
张睿睿[7](2018)在《中日离婚救济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而婚姻又是构成家庭的基本细胞。婚姻包含着多种多样的价值例如安全、秩序等等,虽然这些价值是值得我们珍视的,但出现冲突时,需要我们判断和取舍,离婚救济制度便是如此。中国和日本具有一衣带水的关系,传统社会意识、个人的价值观念、历史文化传统等具有相似之处。因此通过中日的离婚救济制度相比较,从而完善我国的制度,使其价值取向需要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主体是婚姻权利受害的一方。这类群体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希望通过该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中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存在着司法困境,不能真正彰显法律正义与弱者救济的价值。反观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适用范围满足社会需要、请求赔偿的义务主体包括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夫妻,赔偿程序完善等。日本离婚抚慰金制度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通过正义来保护那些受家暴、被虐待等情形的弱势方。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所有价值例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者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离婚损害赔偿中理应贯彻法律法律正义与弱者救济的价值理念,这样对婚姻稳定、社会安宁具有重要意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沦为“稻草人条款”。“生活困难标准”不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一要件主义”缺乏严谨性,对过错因素的漠视这些因素构成了该制度使用率低。相比之下,日本的离婚后扶养制度体现着人性关怀与婚姻自由的追求。“人是万物之尺度”,法律制度不应是冷冰冰的条文。通过借鉴日本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使得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和功能。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制度目前所承载的立法价值和凸显的司法价值已经出现了偏差。在婚姻共同体中,会导致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因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于家庭之中,尤其是全职家庭主妇,但是在离婚时却无法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是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支撑。这时利益诉求面临多元化的局面,导致人与人之间冷漠,很容易瓦解婚姻家庭伦理。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候中国的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制度应当学习日本的离婚年金分割制度,需要关注动态的性别差异,将追求实质平等作为家务劳动贡献补偿的价值取向,以实现离婚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并完成到实质平等的跨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范贤聪[8](2016)在《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离婚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婚姻法修正案施行以来,离婚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尽如人意,在此,笔者通过对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期望引起更多专家、学者乃至立法者们的关注,能够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加强其在实践中操作性,使其能够真正实现扶助离婚时弱势一方的目的。(本文来源于《知音励志》期刊2016年23期)
张雅维[9](2016)在《从社会性别意识缺失看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女性主义法学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法方法,批判性地剖析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本质,为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奠基铺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审视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契合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的要求。然而由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缺失社会性别意识,使离婚救济制度背离了它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进而被虚化。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改革离婚救济制度,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实现性别的实质平等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应该面对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2期)
李芝秀[10](2016)在《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在离婚阶段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平衡各方利益冲突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离婚率保持持续上升趋势,在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婚姻救济问题却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社会难题。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适用比例低、给予离婚救济的数额较低、请求离婚救济的主体多为女性的适用状况,充分体现离婚救济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弥补缺陷。为使该制度能更加有效的发挥自身作用,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和研讨,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文章首先对离婚救济制度含义、价值取向、特征、功能加以梳理、剖析,通过相关数据论证,得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并以社会典型案例分析为基础,通过剖析个案发掘对离婚救济制度背后的思考,引出离婚救济制度在个案适用中的制肘。接着分别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探讨。针对离婚救济制度的问题及难以实行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适当放宽其前提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范围应予扩宽,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共同财产制,同时对叁种制度适用时给予救济的金额提出具体的考量因素,提倡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中运用释明制度等。为维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文章正是以此思路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力求使该制度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10-18)
离婚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离婚救济,顾名思义就是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和经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和经济弱势方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持与婚前相应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离婚救济制度需进一步适应现实状况,完善相关内容,以期发挥离婚救济制度的最大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王寸娜.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朱文磊.我国离婚救济措施的完善——以《婚姻法》第46条进行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孙若军.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8
[4].丁素芳.构建新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兼谈妇女权益保护问题[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黄小艳.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6].任怡青.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7].张睿睿.中日离婚救济制度比较[D].吉林大学.2018
[8].范贤聪.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剖析[J].知音励志.2016
[9].张雅维.从社会性别意识缺失看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虚化[J].山东社会科学.2016
[10].李芝秀.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