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陈雪舟

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陈雪舟

导读:本文包含了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雇用人侵权责任,责任性质,构成要件

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雪舟[1](2014)在《雇用人侵权责任比较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雇用人侵权责任,乃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各国侵权法律均规定之制度。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性质如何,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及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适用等,又为各国学说、判例讨论之重点。在这些方面,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及判例均有非常丰富之资料,极具参考价值。在我国大陆立法上,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明确的“雇佣”概念,亦无统一的雇用人责任。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虽不再按所有制对雇用人责任主体进行区分,然采用劳动法上之“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概念,难谓合理。且该法区分前者关系与个人间劳务关系作分别规定,对雇用人与受雇人关系之界定,无统一标准。此外,该法对医疗机构作为雇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雇用人与受雇人关系特殊情况之劳务派遣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亦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雇用人责任各构成要件的认定,尤其是对执行职务范围之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且范围狭窄,不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本文的主要内容,即是通过分析和研究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雇用人侵权责任的学说及司法判例,比较发现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和分析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立法类型,具体包括对普通法、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雇用人侵权制度之法律渊源、历史发展、现行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分析,并对各国家及地区的现行制度作了比较,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性质:究属雇用人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还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无过失责任。具体地,首先讨论了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关于雇用人责任性质之认识及其发展趋势,其次对所涉重要的大企业所有人责任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然后分析了我国大陆立法所采之观点及其特色,最后对应当如何认识雇用人责任之性质进行了总结并阐释了作者的观点:雇用人责任是雇用人为他人行为承担的无过失责任。本文第叁部分讨论了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借助普通法、德国、法国及台湾法上丰富之判例、学说,本部分讨论了构成雇用人责任的叁个要件:雇用人与受雇人之关系、受雇人之侵权行为及受雇人执行职务。在具体论述过程中,主要是分析了各国家及地区判例、学说之演进及新近发展。此外,对于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相应内容,本部分亦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规定作了一定检讨。本文第四部分在以上分析讨论的基础上,为我国雇用人侵权责任的立法修改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之后,结合本文前叁部分比较法上的经验及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审判实务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姚远飞[2](2006)在《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近代以来,随着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程度的加深、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各种致害事故中,受雇于他人之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肇致损害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各国在私法上对雇用人的侵权责任多以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此种规范在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比较法上,对于雇用人责任大致有两种主要的规范模式,这两种模式分别建立于雇佣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之上。在前一种模式中,雇用人之所以应就受雇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雇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雇用人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过失责任。而在后一种模式中,雇用人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无过失责任。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分析这两种模式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和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对当前的雇用人责任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构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思路。文章的第一部分,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体系地位及其与相关制度的适用关系进行了厘清,以作为从事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采取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自近代以来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与趋势以及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指出,雇用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出现了扩张的趋势。虽然在比较法上,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因对其责任基础的认识不同而遵循了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道路上却体现出了共同的发展趋势:扩大雇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加重雇用人的责任——在外部关系上,雇用人所承担的责任由过失责任变为了无过失责任,或者在雇用人过失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使法律适用的效果近似于无过失的责任,令雇用人难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失而免责,从而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内部关系上,限制或排除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求偿权,甚至在受雇人于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之后,赋予其对雇用人的求偿权。本部分同时对造成这种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张中[3](1999)在《略论雇用人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生活复杂,社会分工日益明确细密,同时,工商业发达,交易日渐频繁。在从事交易中,若一人事必躬亲,凡事均由自己去做,亦非其精力、能力所能及。加之,现代企业勃兴,企业规模日渐扩大,在一些私营企业中,雇用他人从事一定的企业活动,实属必然。这样在法律...(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1999年04期)

肖燕[4](1992)在《试论雇用人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雇用人侵权责任是指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不法侵害他人利益时,由于受雇人与雇用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系,虽然雇用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授权受雇人实施侵权行为,雇用人仍须以义务主体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未制定雇用人侵权责任.一般学术论着也极少论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1992年02期)

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近代以来,随着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程度的加深、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各种致害事故中,受雇于他人之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肇致损害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各国在私法上对雇用人的侵权责任多以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此种规范在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比较法上,对于雇用人责任大致有两种主要的规范模式,这两种模式分别建立于雇佣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础之上。在前一种模式中,雇用人之所以应就受雇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雇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雇用人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过失责任。而在后一种模式中,雇用人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无过失责任。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分析这两种模式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和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对当前的雇用人责任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构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思路。文章的第一部分,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体系地位及其与相关制度的适用关系进行了厘清,以作为从事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采取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自近代以来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与趋势以及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指出,雇用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出现了扩张的趋势。虽然在比较法上,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因对其责任基础的认识不同而遵循了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道路上却体现出了共同的发展趋势:扩大雇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加重雇用人的责任——在外部关系上,雇用人所承担的责任由过失责任变为了无过失责任,或者在雇用人过失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使法律适用的效果近似于无过失的责任,令雇用人难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失而免责,从而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内部关系上,限制或排除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求偿权,甚至在受雇人于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之后,赋予其对雇用人的求偿权。本部分同时对造成这种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雇用人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陈雪舟.雇用人侵权责任比较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姚远飞.雇用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3].张中.略论雇用人的侵权责任[J].前沿.1999

[4].肖燕.试论雇用人侵权责任[J].政治与法律.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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