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莉,吴冰[1](2022)在《新格局下论个人破产法》文中指出自2019年国家出台相关的文件之后,个人破产法的讨论和发展已日趋紧迫。2021年3月1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已经生效实施,国家各个试点也相继有了工作成果。在这样的新形势新格局下,笔者就个人破产法下一步立法的主体适用、个人破产法的价值以及目前可预见的困境和路径研究做进一步阐述。
黄晔菲[2](2022)在《论市场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020年以来,我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严格的防疫措施而带来的全国大停摆导致巨大的负面经济效应,大量个人面临着难以摆脱的经济困境。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构建仍停滞不前,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破产者们减轻负担、重头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优化我国现有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典》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文章将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成的现实阻碍及障碍进行阐述,提出个人对于该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李子蔚,覃淮宇[3](2021)在《民法典理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论析》文中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汤维建,胡守鑫[4](2021)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的理论分歧、共识与反思——基于571份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但在争议中也对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个人破产程序相关理论内在的争议度与共识度究竟有多少值得探究,这关乎我国个人破产程序能否得以科学地构建。通过对571位受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可知,受访者整体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个人破产程序的程序功能、立法目的以及破产和解程序适用等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于个人破产程序建立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程序模式的选择、适用主体的范围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的设计等问题仍有较大争议。通过使用在线SPSS软件对不同职业组别的受访者的选择进行检验后发现,不同职业组别的受访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态度、个人破产程序建立的必要性、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设计与应用等问题的选择与受访者整体的选择存在显着性差异。为此,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应争取更广泛的理论共识,并尽量缩小理论分歧。
徐阳光,武诗敏[5](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文中指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渐趋成熟,个人破产立法依然争议较大,深圳经济特区开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基于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个人破产立法属大势所趋,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走出地方试点立法、分步推进的模式,并摒弃从商人破产再到非商人破产的立法思路,选择整体推进的立法路径。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初衷在于集体清偿与按比例分配,在此基础上通过破产免责融入困境拯救理念,实现赋予债务人全新开始的目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高效公正实施,离不开机构管理与公众监督,前者需要通过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来实现,难点在于机构的定位和职责范围的界定;后者则要求建立规范的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制度,难点在于信息分类和信息公开的技术规则设计。
白田甜[6](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文中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弥补了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空白,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一些涉及立法目的、权能架构、程序设计、破产公开的重大问题引发了争议,这些问题包括: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是否应当分离,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如何确定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是否有必要同时并行,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怎样的和解制度;破产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何在,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将破产信息公开上升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保护个人破产信息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本文对这些争议问题做了梳理和剖析,对其他争议事项则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姚桐[7](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提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薛倩倩[8](2021)在《化解“执行难”的新路径——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因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位,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案件缺乏退出机制,这成为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程序不能代替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依法退出路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并着重构建个人自由财产、破产免责、破产和解和失权复权制度等。
黄超艺[9](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陶然[10](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宏观上承载着解决"执行难",优化"执转破",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微观上承载着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应然价值取向是实现"重生"与"惩罚"的平衡,"重生"是制度建构的终极理想,"惩罚"是制度建构的逻起点。但《条例》所构建的个人破产制度却难以与之契合,呈现价值取向失衡的局面。《条例》小觑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惩罚"功能;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重整程序的异化而使债务人陷入"重生"之困;行政介入个人破产制度更是架空了制度建构的平衡理念。
二、论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新格局下论个人破产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法的主体适用问题 |
二、设立个人破产法的价值 |
(一)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
(二)对债务人权益的关注 |
(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
三、有关个人破产法的困境和路径研究 |
(一)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破产理念的接受 |
(二)与司法资源配置的冲突 |
(三)如何规避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 |
四、结语 |
(2)论市场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阻碍及排除 |
1.1 个人破产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相悖 |
1.2 完善的配套制度并非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障碍 |
1.3 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不应成为否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 |
2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
2.1 明确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制主体 |
2.2 设置合理的破产程序 |
第一,构建必要的前置程序。 |
第二,优先适用简易程序。 |
2.3 完善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机制和措施 |
第一,设立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 |
第二,建立严格的失权与复权制度。 |
3 结语 |
(3)民法典理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法典》理念下探讨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必然要求 |
(二)个人破产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个人破产免责传统理论存在逻辑缺陷 |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遵循《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
(二)个人破产区别于企业破产 |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视角缺失易引发负面效应 |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遵循利益平衡:树立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理念 |
(二)遵循公平原则: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实力制定考察期 |
(三)遵循自愿原则:重整与和解优先于破产适用 |
五、结语 |
(4)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的理论分歧、共识与反思——基于571份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受访者在调查问卷中的整体回答情况 |
(一)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概况 |
(二)问卷具体的回答情况 |
1. 受访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主观态度 |
2. 受访者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的认知 |
3.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认知 |
4.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作用的认知 |
5.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目的的认知 |
6.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范围的认知 |
7.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接受度 |
8.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接受度 |
9. 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不同程序模式的支持度 |
二、不同职业组别受访者的选择检验 |
1.检验不同职业组别针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观态度差异的结果 |
2.检验不同职业组别针对是否赞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问题上差异的结果 |
3.检验不同职业组别对于接受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程度差异的结果 |
4.检验不同职业组别针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接受度差异的结果 |
5.检验不同职业组别之间针对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接受度差异的结果 |
三、受访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认知的总结与分析 |
(一)受访者整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情况总结 |
1. 受访者整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态度较为宽和 |
2. 受访者整体对个人破产制度接受程度较高 |
3. 受访者注重建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后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制度防控 |
4. 受访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方案存在不同认知 |
(二)不同职业组别受访者选择差异结果分析 |
1. 管理人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最为开放与包容 |
2. 法官态度较为宽和的原因或与执行不能案件需要疏导机制有关 |
3. 法学学者基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使该群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较为开放 |
4. 检察官态度较为中立或与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有关 |
5. 公司法务反对个人破产制度声音较大或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相关 |
6. 律师对个人破产制度持反对观点分析 |
7. 司法行政人员、法学学生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保守态度分析 |
结语 |
(5)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的探索争鸣与立法路径 |
(一)立场梳理:学术争论与立法态度 |
(二)路径选择:整体立法或分步推进 |
1.摈弃区分商人与非商人的个人破产立法思路 |
2.《深圳条例》法律效力能否以及如何拓展至其他地区 |
二、个人破产的制度初衷与免责理念 |
(一)制度初衷:集体清偿与按比例分配 |
(二)拯救理念:破产免责与全新开始 |
三、个人破产的机构管理与公众监督 |
(一)机构管理: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
(二)公众监督: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
(6)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概况 |
二、立法目的: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适用对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给予平等保护 |
2.《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采统一立法模式 |
三、权能架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两权架构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规定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权协作的必要性分析 |
1.分权协作是办理破产权能内涵的本质要求 |
2.分权协作是构建庭外债务纾缓程序的必然要求 |
3.分权协作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关于我国构建破产审判与破产管理分权协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
1.设立专门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
2.厘清权责清单,明确各自职责 |
3.做好流程设计,确保衔接顺畅 |
四、程序设计: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程序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程序设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制度供给充足且必需 |
2.流程设计开放且灵活 |
五、破产公开:构建系统性的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有利于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防范破产欺诈 |
2.有利于债权人等权利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
3.有利于形成合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三)构建我国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以及具体建议 |
1.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
2.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关系 |
3.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
六、结语:有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其他争议问题 |
(7)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化解“执行难”的新路径——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
(一)个人破产制度对执行程序的价值 |
(二)大量执行不能的个人案件无法退出执行程序 |
二、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局限性 |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化解“执行难”的价值 |
1. 法律价值 |
2. 社会价值 |
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
(三)司法实践奠定基础 |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个人破产制度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 |
(二)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 |
1. 个人自由财产制度 |
2.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
3. 个人破产和解制度 |
4. 个人破产失权复权制度 |
(1)失权制度 |
(2)复权制度 |
结语 |
(9)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破冰与价值取向揣摩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重生”与“惩罚”的衡与平 |
(一)“重生”:制度建构的终极理想 |
(二)“惩罚”: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 |
(三)平衡理念:制度建构的应然价值取向 |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价值取向失衡与制度设计反思 |
(一)“惩罚”之轻:制度之债务人偏向性构造 |
1. 考察期设置过短之反思 |
2. 人格破产制度设计之憾 |
3. 免责程序设置之反思 |
(二)“重生”之困:重整程序之异化 |
(三)“平衡”之扰:行政介入之反思 |
结语 |
四、论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格局下论个人破产法[J]. 王莉,吴冰. 法制博览, 2022(03)
- [2]论市场背景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J]. 黄晔菲. 中国市场, 2022(02)
- [3]民法典理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论析[J]. 李子蔚,覃淮宇.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05)
- [4]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的理论分歧、共识与反思——基于571份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J]. 汤维建,胡守鑫.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5)
- [5]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J]. 徐阳光,武诗敏.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 [6]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J]. 白田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 [7]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8]化解“执行难”的新路径——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A]. 薛倩倩.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总第57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9]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应然价值取向与反思[A]. 陶然.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总第57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