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着作权,法律适用,冲突法,比较研究
物权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帅[1](2019)在《冲突法视角下的中日涉外着作权法律适用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着作权法律适用方面,我国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而作为我们的近邻,也是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过显着影响的国家,日本在该领域起步更早,近些年又有新的发展,通过对他们的学习借鉴,无疑可为我国提供更大助力。本文基于冲突法,围绕着作权法律适用问题,对中日两国的立法状况和学说观点进行简要的比较梳理,并针对两国的涉外着作权法律适用,进行总结和提出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徐秉鹏,范书江[2](2019)在《比较法视角下的有限自治——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的限制规则缺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将意思自治原则纳入其中。该做法的目的在于克服物之所在地法的单一僵化的适用空间,从而适应广泛而便捷的市场发展趋势。同时,在于确定准据法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然而这种变化在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空间有限,仅适合于动产物权变动等个别方面。相较于国外的先进立法方式与规则细节,我国适用法规范有明显的限制规则缺失,其后果将导致内国法强制性规则与物权法律适用领域频频产生抵触,逻辑体系难得周延。为此,应当在自治范围、第叁人利益、实质联系等方面进行限制规定,以完善我国物权法律适用体系。(本文来源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魏佳敏[3](2019)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与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因规范目的、法律效果、社会价值相异,纳入到约定财产制中,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也不同于其他财产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始于协议成就,无需交付或登记,但不得对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善意第叁人。(本文来源于《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帅[4](2019)在《冲突法视角下的着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化的进程持续加快,人类社会完成了从传统工业型向智能科技型的转变,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国际间的文化和信息交流由此愈发频繁。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形式,海量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跨越国境线,通过各种传播手段,为全世界人民所分享,带来知识性和娱乐性的体验,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从法律视角来看,则反映出另一个事实,即跨国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大量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自然也日渐增多,如何有效处理这些问题便成为题中之义。关于着作权的国际保护,迄今已缔结很多国际条约,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以超国家的方式构建了基本的着作权保护制度。不过,一方面,国际条约的覆盖范围仍然有限,只能约束缔约国,对非缔约国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缔约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度也不一定相同,有的选择全盘吸纳,有的选择给予保留。因此,各国的国内法在处理着作权法律问题上,依然发挥着主要作用。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迥乎不同,法律规定亦是千差万别,对待同一个着作权法律关系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判断,于是产生法律冲突,进而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需要利用冲突法,即冲突规范,以确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跨国着作权法律关系。本文的主旨,便是从冲突法的视角出发,对着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主要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先阐明涉外因素的存在,然后从着作权的起源入手,揭示着作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再结合冲突规范,归纳整理不同类别的涉外着作权纠纷中所涉及的传统着作权法律适用规则,并分析其中利弊。接着围绕当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指明着作权法律适用中出现的若干比较典型的新情况,并结合相应案例,讨论应如何处理这些情况。最后回归我国,针对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尝试对有关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19)
朱静波[5](2019)在《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能够全面、有效且公平地补偿受害人,始终是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命题。侵权损失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构成了复杂的受害人救济体系,保险代位权就是并行给付的多种救济方式之间一系列调解手段中的关键一环,是民法上的代位权与保险法上的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协调叁方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第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设计和最佳选择。然而,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这一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因欠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例如保险代位权具体的成立标准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权利行使产生分歧后如何来协调叁方主体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成为审判中的难点问题。随着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越来越广泛,这一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愈加凸显。有鉴于此,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阐明保险代位权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典型案例引发的问题为突破口,重点对保险代位权适用过程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贡献自己微薄之力,推动科学、高效的受害人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引出问题,介绍有关保险代位权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由案例归纳总结出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哪些。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和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首先,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对保险代位权的概念进行概括分析;其次,通过对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债权转移理论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我国保险立法宜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最后,简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这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成立要件经归纳总结主要概括为四个,针对每个要件的争议焦点,文章中分别展开了论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在行使上有哪些限制,分别选取了保险纠纷案件中难点与重点问题,即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制、行使对象限制、诉讼时效限制等进行研究分析,集中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利益协调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探讨了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第叁人的抗辩权、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调这几个问题。从叁个方面对叁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5-01)
王阳[6](2019)在《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停车难,停车贵,一直是困扰城市居民的老大难问题。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近日,一篇《你还在买车库吗?法院都判决了:业主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以下简称“车库之争”网文)的文章,再次在微信朋友圈刷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4-17)
李凡程[7](2019)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我国法定优先权的一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曾在保障居民居所的稳定和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租赁市场的繁荣,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的纠纷呈现数量多、案件复杂的趋势。我国关于此项权利的规定以《合同法》第230条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为主。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适用中未达成统一认识,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权利的性质、行使及救济方面,由此导致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利益和司法的权威性,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质疑也层出不穷。针对同案不同判现象以及制度存疑的困境,首先从司法裁判现状入手,采取量化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归纳,并通过梳理我国关于此项制度的现行立法,提炼出该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该制度的基本课题,涉及制度合理性、权利性质及效力;还包括权利的行使问题和被侵害后的救济问题。本文从最大限度发挥制度现存价值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制度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分别从效率、经济成本和资源有效利用对于商业用房的价值上,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且在新的市场背景下,对商业用房保护的价值大于居住性用房。对制度的肯定也成为接下来解决权利性质、行使及救济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分析权利性质的理论学说,结合实践中权利实现障碍,将该权利认定为形成权,仅具债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叁人,以平衡承租人、出租人、第叁人利益,避免制度保护失衡,同时也能使承租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承租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法院在裁判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遵循何种原则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案情,合理期限认定为多长时间才能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不论是从法律条文本身,还是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法院可依据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认定原则,审查承租人的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在认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时,从对侵害的不同类型分析,在不同侵害路径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都是最有利于承租人获得赔偿的方式。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则需要依据不同的侵害类型以及租赁房屋类型加以区分,以体现对商业用房承租人的保护价值。当然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实现优先购买权才符合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成为可能。(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6)
马思捷[8](2018)在《中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受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各国的本土化特色。这里不仅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差异,而且在每个法系中的每个国家,其权利设计体系和权利行使方面都具有独特的规定。~((1))因此,各国对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十分重视,同时也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课题。对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在国际范围内都产生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在此就不再加以赘述。在当代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加强,物的范围呈扩大趋势,动产物权的种类与法律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如何能让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更能平衡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且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是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研究的重点问题。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纠纷,从而促进跨国经济贸易的发展。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对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结束了我国之前对涉外法律关系分散性的立法,同时也首次规定了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了坚持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外,更是具有前瞻性与创造性的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其中,这固然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增添了灵活性,但法律条文所显现出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引起了我国学者甚至国际私法领域研究者的质疑与担忧。各国的物权法律关系最直接和根本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各国的物权法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然而,我国的国际私法不加限制的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泛化到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同时也会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除此之外,其他条款的设计也过于笼统,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亟需对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而本文梳理和分析了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的两大法律适用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国内物权法为基础,以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与价值为导向,并结合当代典型国家的先进立法,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立法的优势与弊端,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李玉林[9](2018)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该制度确定后,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及其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日渐深入的探讨。然而,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在担保物权体系下的具体表述,而只是作为一个应急条款出现在合同法中,尽管后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这种小修小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该制度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件入手,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制度的对策。本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说明了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其次,梳理了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概括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选择的不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而《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权利的属性,故本章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及英美法系国家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归纳了各自的特点,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将该权利定性为优先权。第叁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论述了权利主体,指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能成为该权利主体,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能成为该权利主体;其次,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客体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经济适用房、钢结构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但不包括人防工程和回迁安置房;然后,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指出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利润、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垫资款、质量保修金、停窝工损失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最后,指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于承包人债权未清偿时成立。第四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放弃”。首先,论述了权利行使所要具备的条件,指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履行催告义务;其次,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仅限于诉讼,而应该包括承包人以发函或其他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再次,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最后,论述了承包人承诺预先放弃优先受偿权有效,并主张建立优先权放弃备案登记制度。第五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处理”。首先,阐述了数个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应按承包人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其次,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基于消费者的生存权益大于承包人的经营权益,但仅限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最后,论述了当建设工程所有权转为第叁人所有时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没有影响。第六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与登记及具体制度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议。论述了公示登记的必要性、立法模式的选择、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构成、权利顺位以及权利行使等内容做出妥当系统的界定,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具体规则,从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结论针对本文的论证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了有意的尝试,期待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发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长沙理工大学》期刊2018-04-01)
刘发英[10](2018)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自公司决议的“一致同意”规则被“资本多数决”取代,中小股东便陷入弱势地位,其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影响力更是被削弱,中小股东的投资自由无法得到保障。美国俄亥俄州正是在此背景下创设了该制度。此后,美国其他各州、世界各国、各地区纷纷效仿,也随后确立该项制度。该制度亦因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基于契约自由理论对股东投资、退出公司的自由以及对公司僵局的有效缓解大有益处而广受推崇。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正式确立该制度,具体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订版)。但法条表述十分简略和原则,相关认定标准并不明确,行使程序更是几近缺失。由此造成司法裁判中对适用主体资格认定、“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认定等6个方面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这既妨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良性发展,也给司法公平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整体上对该制度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司法裁判中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探讨分析符合制度立法目的和公司治理实际的具体认定标准。本文在司法裁判案例整理归纳基础上,对各级法院存在分歧的争议焦点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类型化分析,并参考国内相关理论和国外立法经验,探讨具体可操作的解决途径。本文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司法概况,对搜集到的案例素材进行梳理归纳和数据统计,综合考察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总结审判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和主要争议焦点,并为后文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撑。第二部分,具体要件的认定分析,结合案例数据具体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相关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和分歧,总结法院的不同裁判意见和观点,在审判实践中考察和验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相关理论。第叁部分,司法参考标准与立法建议,在案例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学理论,对起诉主体资格认定、转让“主要财产”认定、“合理价格”认定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并对行使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物权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将意思自治原则纳入其中。该做法的目的在于克服物之所在地法的单一僵化的适用空间,从而适应广泛而便捷的市场发展趋势。同时,在于确定准据法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然而这种变化在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空间有限,仅适合于动产物权变动等个别方面。相较于国外的先进立法方式与规则细节,我国适用法规范有明显的限制规则缺失,其后果将导致内国法强制性规则与物权法律适用领域频频产生抵触,逻辑体系难得周延。为此,应当在自治范围、第叁人利益、实质联系等方面进行限制规定,以完善我国物权法律适用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张帅.冲突法视角下的中日涉外着作权法律适用比较[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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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发英.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