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张杰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张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对策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杰[1](2016)在《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发展缺陷及对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上明确指出,要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行政问责制作为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的完善与否与政府行政效能的优化转型、政府权责的公信力、乃至政治文明的发展密不可分。鉴于地方政府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基础性、自主性和灵活性,则更加决定了其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6年19期)

亓祥晨,彭万秋[2](2015)在《分权视野下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困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作为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重要构成要件的行政问责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各级政府行政问责实践却不断暴露出诸如行政问责制有效实施的环境氛围不健全;地方政府异体问责不足;地方行政问责的法制化、程序化建设滞后;必要的配套保障性措施存在缺陷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针对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实际困境提出可供参考的改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13期)

杨文君[3](2012)在《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从某种角度说,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与土地关系的发展史。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国情、人地关系以及土地行政管理体制,大量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由土地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大多涉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掌管着地方事务,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承担者和主要推动者。由于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再加上我国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以及干部任免制度等的设计欠缺,导致地方政府日益成为土地违法违规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9月国务院把问责制鲜明地写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颁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其责任。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是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对于规范地方政府土地行政权力,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为地方政府缓解土地冲突,减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加强对土地的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从而更好地树立政府形象,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使得我国土地调控等一系列土地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本文使用问卷调查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地区级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研究。文章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梳理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在监督、惩治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寻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内部不完善、配套措施相对落后等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实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加强异体问责;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有效运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健全问责救济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本文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期刊2012-06-01)

葛静[4](2012)在《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理的质疑,并针对其行政责任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让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从而满足社会的要求。“非典”时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启动,大批官员由于危机管理中的失误、失职而受到处分,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和期待。然而,如何将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导向制度化的轨道是接踵而至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进行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探索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建设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问责制在我国已从个案走向制度化建构,并取得了若干进展。然而,事实证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本身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通过对“叁鹿奶粉”案的案例研究得以切实地揭示了存在的问题,包括问责文化、机制、法制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以期为地方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促使该制度日臻完善。本文沿着“理论探讨—实践分析—对策思考”的思路,,以期抛砖引玉,开启和挖掘出一条通往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创新奉献出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0)

林鹏[5](2012)在《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强化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热潮在全球范围内悄然兴起,成为世界各国公共改革的主要趋势。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今天,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既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构成,也是完善责任政府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正式启动。在经历了2004年到2008年的问责风暴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行政问责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依据。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已经从萌芽期逐步走进了制度化发展阶段,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效果有目共睹。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从产生发展到今天毕竟还不足十年时间,且又受限于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层面,问题更加突出。在当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和发展动向,探寻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和现实挑战,寻求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路径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本文从五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对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总体概述,然后有针对性的对目前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最后提出本文的总的研究思路和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基本理论部分。主要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逐一论述,分析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成,并指明其产生和运作理论基础和学理渊源,从而为下文中问题的展开搭建理论平台。第叁部分是对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文章首先结合重大行政问责事件和相关行政问责思想,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演进过程进行系统论述,其次通过对深圳市和郑州市行政问责制的运行状况进行典型分析,概括性的评价了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第四部分系统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推行过程中的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从外部运行环境、内部构成要素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炼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为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构建提供依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出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双重路径:一方面,从大的背景环境入手,逐步改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运行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运用微观视角,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逐一优化。(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4-01)

罗中枢,李文星,甘先明[6](2011)在《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为现代民主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问责制是一种旨在全面追究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效用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最终有赖于构建一套精确、完备且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行程序和保障制度,进而实现由权力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本质转变。本文根据近年来中国行政问责实践过程中发生的问责事件,运用整(本文来源于《转变发展方式与行政体制改革——第二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论文集》期刊2011-07-10)

刘少杰[7](2011)在《行政问责制下的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自然资源禀赋不平衡、工业基础薄弱、社会开放程度低的条件下,实现了经济社会飞跃式的发展,很多学者将之称为中国模式。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干预,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效率决定着整个社会发展的速度与可持续性。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其职能的发挥归根结底是由其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来实现的,我国特有的政治结构决定了政府官员行为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影响是直接而重大的。因此,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本文旨在以公共选择学派倡导的“经济人”理论作为政府官员的人性假设,以成本-收益核算模式作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行政问责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首先,本文将“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和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分析并列出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从权、利、名叁方面对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指出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接着,本文强调了权力约束机制建设的必要性,认为解决政府官员为追求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权利约束制度,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官员行为。接着对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与实践进行了概述,阐述了政府官员的成本-收益核算模式,将成本-收益方法作为政府官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认为经济人能够通过比较行为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大小,按照收益和成本的边际条件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行政问责如何对地方政府官员成本-收益函数产生影响,进而引导政府官员行为向有利于实现公利的方向改变,实现政府官员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容。最后,本文研究了政府官员行为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了评价社会福利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并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采用了收入、住房、就业、健康安全以及文化娱乐来作为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指标。通过分析在官员“私利”与社会“公利”共容的情形下,政府官员行为对评价指标的影响阐释了其行为的福利效应,并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对此作了实证分析。(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1-06-01)

宋云[8](2011)在《民主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其起因于公众和社会对于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期待,以及从未停止的政府改革的促动,归根结底根源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回应性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对于加强行政监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责任政府的目标意义重大。积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主要成果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问责风暴”以来,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但是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先天不足”,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走向完善和成熟。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行政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成果,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制度基础和实现方式。本文认为不在民主政治下推行行政问责制,跟传统的整肃吏治没有区别,只有在现代民主制度中,才能真正明确权力的归属和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根本动力,只有在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才能找到其发展方向和路径依赖。本文第一章简述了政府责任、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其涵义,以及建立行政问责制的相关理论依据。认为公共行政体系作为控制、影响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支柱,让政府成为人民的政府,让政府正确地做事,其途径就是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这需要民主和法治的根本推进,建立责任本位的政府,明确民主政治下政府应担负的政治、法律、行政和道德责任,用责任缚住政府权力,真正让政府负起责任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级民主形态,民主的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国家权力分立和制衡,而是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政府对人民负责,当今政府所掌握的广泛权力呈扩张态势,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权力异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成为我国渐进式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章概述了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并据此指出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探寻影响和阻碍行政问责制发展的原因。认为现有制度安排对行政权的监督已经形成多角度、立体式的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效果不理想,为此,借鉴西方国家责任政治,创设行政问责制,以期加强政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惩处政府及其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使政府责任真正得以落实。积聚了主要创新成果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其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由于实践先于理论而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行政体制外问责主体缺失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缺失、行政体制内问责的有限性以及问责程序机制的欠缺,存在以上缺陷的主要原因有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水平不高,政治体制长期存在权力高度集中、以党代政的弊端,造成政府法定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不到位,同时缺乏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传统,各政治权力主体监督权虚置或弱化,行政监督机制设置分散,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没有形成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以及“行政化”管理模式的不良影响,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的不彻底等。第叁章提出了对策,认为实现从行政体制内的等级问责走向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政治问责,逐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民主化目标,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克服其局限于行政体制内的“先天不足”,引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问责主体,并确立人大的核心地位,形成内外并重、内外结合的问责模式,真正实现政府及其公务员向人民负责,实现政府向上级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统一。为此,一方面要处理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确立起人大的核心主体地位,完善人大对政府政治责任的追究机制,并整合各类行政监督主体,使之统一到以人大为核心的行政监督机制之下;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和重视自下而上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的基础地位,健全社会问责的制度保障,提高问责的公开透明度,以推动社会问责的发展;第叁应发挥行政体制内等级问责的优势,强化行政首长问责制,实现问责个人化。本文的结论和创新之处是将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置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框架内进行定位和发展,促进行政问责制沿着民主的道路前进,从根本上克服其功利性、工具性倾向,摆脱其单向度、局部性制度变迁的困境,与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相协调,问责不仅仅是加强监督,问责也不是目的,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目的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实现责任政府的建设目标。不足之处是对政府责任机制研究不够全面,尚不能透彻地阐明行政问责制的路径依赖。(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1-05-01)

王慧,张星[9](2011)在《基于4S分析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概述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过程,分析了目前地方行政问责制中的4S现状分析,即Subject、Scope、System和Standard,进而提出了通过强化异体问责,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明确问责范围,拓宽问责领域;健全法律体系,克制问责制度缺陷等途径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全面追究政府责任,监督政府职能。(本文来源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1期)

杨大庆,舒纪铭[10](2011)在《基于责任政府的地方行政问责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行政问责、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体制管理的共同潮流,也是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与民众接触更多,履行的职责更为具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中自然受到民众监督更多,压力责任更大,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经济》期刊2011年01期)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作为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重要构成要件的行政问责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各级政府行政问责实践却不断暴露出诸如行政问责制有效实施的环境氛围不健全;地方政府异体问责不足;地方行政问责的法制化、程序化建设滞后;必要的配套保障性措施存在缺陷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针对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实际困境提出可供参考的改善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论文参考文献

[1].张杰.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发展缺陷及对策探究[J].企业导报.2016

[2].亓祥晨,彭万秋.分权视野下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困境探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

[3].杨文君.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2

[4].葛静.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发展研究[D].复旦大学.2012

[5].林鹏.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分析[D].郑州大学.2012

[6].罗中枢,李文星,甘先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C].转变发展方式与行政体制改革——第二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论文集.2011

[7].刘少杰.行政问责制下的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1

[8].宋云.民主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1

[9].王慧,张星.基于4S分析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10].杨大庆,舒纪铭.基于责任政府的地方行政问责制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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