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王中帅,李会会

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王中帅,李会会

导读:本文包含了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雇主替代责任,雇佣关系,追偿权

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帅,李会会[1](2018)在《论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对雇主因其雇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填补了《民法通则》的空白。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不同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规定不够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不明,案件裁判冲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总结,提出建议,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雇主有追偿权及其适用情形,增加雇主的免责事由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阿斯古丽·麦麦提[2](2017)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迅猛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参与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但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状态,智力还没成熟,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后果缺乏认识,因而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侵权形态也多样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未成年人是侵权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其监护人,监护人对其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法律对此规定也相对简陋且存在缺陷,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来说是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导致了监护人过于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发展空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自由发展。我国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规定的,这些规定比较机械、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该责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中监护人替代责任存在的问题,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法律界定,通过比较国外法关于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方面的规定,指出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相关理论,主要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国外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比较与借鉴,通过介绍和比较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方面的相关立法,从中得出启示,为完善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替代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6)

薛亚娟[3](2017)在《大规模产品侵权中比例责任的承担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份额责任(1)是在果关系不明之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中应用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规则,最先适用于1980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辛德尔(Sindell v.Abbott)案件中(2)。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提出之后的数十年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陆续用于其他产品侵权问题,但之后的适用情形都属于DES案件系列,并未突破产品责任领域。中国的侵权责任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辅以过错推定以及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完全可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尤其是大规模产品侵权中的“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因为其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无法在适用原有的侵权法规则确定责任。比较典型的是,叁聚氰胺、龙胆泻肝丸事件,在这一系列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思考,能否引进美国法上的市场份额责任以解决诸类问题,但大家忽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前提以及适用限制。如果明确了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前提以及适用限制,我们则不需要再考虑能否适用市场份额责任来解决我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问题。还有一点就是,就算市场份额责任整体不适用于产品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这也不妨碍我们在借鉴市场份额责任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其他可以适用于产品责任之外因果关系不确定侵权问题的理论,以达到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完善与突破。本文力图以“可替代性”为切入点研究市场份额责任适用限制并探究比例责任对市场份额责任的弥补作用。通过对市场份额责任适用限制研究,以突破市场份额适用限制为目的,提出比例责任,将比例责任理论作为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的突破,进而对比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其能作为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解决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不确定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主要阐明写作缘起、研究目的意义、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研究方法。通过导论部分写作,对本论文研究的背景与现状作以交代。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的适用限制。首先分析市场份额责任对于“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适用性以突出市场份额责任适用的基础。其次基于对市场份额责任适用前提的研究以及适用限制原因分析阐明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以及具体的适用范围。提出比例责任以达到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适用限制的突破。第叁部分具体研究比例责任对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首先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市场份额责任是否可以突破以及值得突破。其次从比例责任对于“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适用性以及比例责任与市场份额责任关系两方面研究比例责任对于市场份额责任突破问题。第四部分是比例责任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主要阐明目前我国侵权法领域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解决困境以及立法缺失。比例责任理论对于处理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问题的实际意义以及比例责任具体适用问题。第五部分是比例责任拓展适用以及在中国立法中引入问题。主要解决对于当前国内出现的大规模产品侵权,尤其是非可替代性产品侵权如何用比例责任进行解决,对比例责任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应用,以及比例责任是否能在更大范围进行应用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卢敏明[4](2016)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替代责任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加,并且呈现新形式,这些新案件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对原来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则带来冲击。本文从美国Shapiro案入手,着重分析在网络环境下替代责任的适用性以及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的立法背景,对网络侵权案件中替代责任的认定作深入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万柯[5](2014)在《如何判定着作权侵权替代责任中的直接获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和地区将替代责任作为认定第叁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的一种理论。本文作者通过分析比较美国相关判例,认为我国相关规定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着作权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时,吸收了替代责任原则,是一种进步。不过,本文作者也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判定第叁人是否直接获利,(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4-08-08)

崔聪聪[6](2014)在《双边市场和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替代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第叁人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不符合帮助侵权的基本原理。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处于防控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最有利位置,双边市场无法"遮蔽"其获利的事实,因此符合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替代责任并不意味着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普遍审查义务。替代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存在过错时,应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4年06期)

林玲[7](2014)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论雇主替代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雇主的替代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单位侵权侧重点不同。个人雇主的替代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法律逻辑和实务的弊端,过度损害雇主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应用技术手段实现无过错到过错的穿越。《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未区分雇员和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的承揽人,司法实务易一刀切判案。雇主替代责任需要雇主的追偿权制度,权利的配置上宜损害结果作为决定因素,过错程度作为参考因素。雇主替代责任的责任分配上,不是出现损害雇主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替代责任制度应当存在独立的免责事由。本文以法条为切入点层层分析雇主替代责任,以期对我国替代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郑晓剑[8](2014)在《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主流观点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这种看法并不合理。替代责任原理及规则渊源于英美普通法,其立基于近代手工业社会,反映了当时较为简单的雇佣关系。到了现代工业风险社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雇佣关系的复杂化,这一原理及规则不能为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也不能为雇主积极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机制。因此,使用替代责任原理并不能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作出合理、妥当的解释。目前,英美法上的"企业责任理论"和德国法上的"组织过错理论"反映了比较法上雇主责任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程屹,张伯阳[9](2014)在《接纳与规制之间的理性思考——以侵权法中雇主替代责任追偿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雇主替代责任的研究已有几百年历史,但对于雇员是否有责任和义务赔偿雇主,理论和实践均关注较少。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字面取消了雇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雇主对外仅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在替代责任制度下,雇主是否享有对雇员的追偿权以及如何构建雇主行使追偿权制度都是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2期)

郭辉[10](2014)在《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迅猛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参与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但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状态,智力还没成熟,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后果缺乏认识,因而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侵权形态也多样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未成年人是侵权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其监护人,监护人对其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法律对此规定也相对简陋且存在缺陷,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来说是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导致了监护人过于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发展空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自由发展。我国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规定的,这些规定比较机械、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该责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中监护人替代责任存在的问题,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法律界定,通过比较国外法关于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方面的规定,指出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相关理论,主要阐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国外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比较与借鉴,通过介绍和比较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方面的相关立法,从中得出启示,为完善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替代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具体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替代性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中帅,李会会.论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2].阿斯古丽·麦麦提.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7

[3].薛亚娟.大规模产品侵权中比例责任的承担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7

[4].卢敏明.网络侵权案件中替代责任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

[5].万柯.如何判定着作权侵权替代责任中的直接获利[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6].崔聪聪.双边市场和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替代责任[J].知识产权.2014

[7].林玲.《侵权责任法》第35条论雇主替代责任制度[D].苏州大学.2014

[8].郑晓剑.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J].比较法研究.2014

[9].程屹,张伯阳.接纳与规制之间的理性思考——以侵权法中雇主替代责任追偿权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

[10].郭辉.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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