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余婵玲

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余婵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有利原则

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余婵玲[1](2019)在《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单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足以维护人们现在的利益,其适用存在诸多弊端。于是需要引入并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现阶段个别法律法规体现该制度,但其使用时留存着一些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过大、判断标准不明确、程序规则缺失等。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完善该制度,确定适用范围、明确判断标准、确立程序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黄东阳[2](2019)在《必要共同诉讼管辖冲突解决路径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管辖的基础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仲裁条款仅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有效。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仅有部分主体与当事人定有仲裁协议时,该纠纷的管辖便会产生矛盾。本文认为,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也应秉承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蒲一苇[3](2018)在《诉讼法与实体法交互视域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交互影响下,大陆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而逐渐由扩张趋向限制,其历史沿革、制度构成以及学说发展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颇具借鉴意义。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二分法"立法模式下极度泛化,制度和实务运作上呈现出非规范性和非程序性的状态,与实体法原理多有抵触,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和适用上也存在误识,并未根本解决必要共同诉讼的泛化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回归大陆法系的规范模式,一方面,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以"合一确定的必要"为基准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限定,并进而调整立法模式和完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类型梳理,澄清误识,为司法实务的规范适用奠定基础,以促使必要共同诉讼在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上予以运作和发展。(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张宇[4](2017)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是重要的诉讼形态之一。但在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中,却经常遇到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体系中,相较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缺乏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种类。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实中并不应合并处理的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被强制合并,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由于判决效力规则的不完善,导致矛盾裁判时有出现。目前学界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显不足,且学说上多有分歧认识,造成了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本研究着眼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核心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及分类、生成路径、审理规则,通过梳理域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动态与最新实践,紧扣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动带有普遍规律性质而又符合我国现状的类似共同诉讼理论学说建立。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内涵、历史沿革及与其他类型共同诉讼的区分进行探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单个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诉讼实施权,但若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历史发展脉络可看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处理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时所演变形成的共同诉讼类型。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在普通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呈现出一种递进关系。关节点在于“合一确定”,普通共同诉讼不具有合一确定必要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之种类均具有合一确定必要性。相较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还具有共同诉讼的必要。第二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合一确定,探讨对合一确定内涵的理解方式。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之各人有合一确定的必要,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可决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对于合一确定内涵的理解,由最初逻辑上的合一确定说,发展到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不可分为内容的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再到以防止既判力冲突为判断标准的诉讼法上合一确定说。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共同诉讼及相近制度的分析,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已经实际取代所谓“通说”的诉讼法上合一确定说。我国亦应该以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为基础来构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考量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展开具体的制度设计。第叁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分类,在界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基础上探讨其理论分类和实践应用。适用范围上,基于对共有关系诉讼形态的探讨,分析共有关系诉讼中构成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进而明确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界限;基于对按份责任共同实体事项的归纳,总结出普通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界限。在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的视角下,基于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实体不可分性的多样,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等同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包含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牵连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逻辑上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割为若干个单一诉讼时,不同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种类对应着不同的单一诉讼之诉讼标的间相互关系。一是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完全相同,以连带之债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二是在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中,其中一个诉讼标的可以包含在另外一个诉讼标的之中,以保证之债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叁是单一诉讼的诉讼标的无法相互包含,亦无法直接等同但却具有法律关系层面的牵连,以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形成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为典型。第四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生成路径,以当事人的共同起诉或被诉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形成之典型,法院需要对共同起诉行为或共同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般起诉条件、普通诉讼要件和共同诉讼特殊诉讼要件等。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不具备共同诉讼必要,在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中,实体利害关系人未参与诉讼时法院不能进行强制追加。因此,在形成单一诉讼或部分关系人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时,为保障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正当性,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诉讼告知,将未参与诉讼的关系人引入诉讼之中。如若法院未进行职权诉讼告知,该关系人可提出第叁人撤销之诉,撤销对其不利的内容,使得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恢复到未审理的状态,该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仍可形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据此,将职权诉讼告知、第叁人撤销之诉作为可能引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途径。第五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规则,通过分析诉讼标的合一确定,指出我国应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按照诉的主观合并进行探讨。基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复数特征,传统大陆法系的合一确定审理规则对于我国具有直接借鉴的实益性。合一确定的审理规则,其目的在于针对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裁判,防止矛盾认定的产生。以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中蕴含的实体不可分性作为解释合一确定审理规则的实体基础,在传统合一确定审理规则基础上稍加改良,便可建构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合一确定审理规则。改良内容包括同胜同败规则的取消,以及单个共同诉讼人单独诉讼行为的有利判断规则适用需要额外附加一个利害选择的判断过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2)

刘文君[5](2017)在《论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拒绝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因为被告原则上没有选择性,因此,追加共同被告时通常不会引起多大的问题。但是若发生在原告方时,则因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部分当事人拒绝共同起诉,而发生原告当事人不适格,最终导致起诉被驳回。审判实务中,对于原告方存在拒绝共同起诉人的情形,我国法院基于立法规定,以全体共同诉讼人需一体诉讼方能满足当事人适格为由,根据起诉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官依职权,对拒绝共同起诉人采用“一纸通知”的形式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在未有任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强制追加,无异于是突破了“无人能够被他人强迫成为原告”的原则,可谓是对拒绝共同起诉人诉权的侵害。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亦违背了处分主义原则与公平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有必要对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旨在就必要共同诉讼中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为原告的规定,立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分析的视角,对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揭露出强制追加所涉及的问题以及症结所在。在分析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与地区对相关问题的具体处理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笔者的建议。先通过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进行类型化重塑,进一步厘清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适格与否的界限,实现法院依职权强制追加原告的限缩,再对强制追加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为实务中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之概述。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的涵义、现状、困境进行分析,深入探究该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务运作后,进而分析出该制度的现有困境所在。第二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应对拒绝共同起诉人问题的域外考察。本部分系统且详细的阐明了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面对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拒绝共同起诉人时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处理方法,分析归纳为以强制追加方式和限缩方式两种不同的应对措施,为我国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叁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问题之成因。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有规定中存在问题的产生机理,确立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强制追加问题的解决方向。第四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程序之完善。本部分主要从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制度自身出发,继续进行制度的改良。首先,通过必要共同诉讼的二元划分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强制追加范围中剥离出去,进而限缩强制追加拒绝共同起诉人的范围;其次,通过对拒绝共同起诉人给予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对强制追加过程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期达到多方程序价值的平衡,最终探索出该制度对被追加原告所造成程序不利益的解决之道。(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1)

田振[6](2016)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民事法律当事人必须全体共同起诉和被诉,当事人才能适格。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只要求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起诉或被诉,当事人即为适格。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合一确定性和客观牵连性等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都有很大的区别。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有以下功能: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提高诉讼效率;方便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细化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需要。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关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例如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法律程序的设置影响办案的效率。因此建立我国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就变得非常必要。这是与我国实体法相衔接的需要,是保护诉讼当事人选择权的需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立亦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门槛。于此同时,我国建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着现实的基础。首先,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过初步尝试。例如,在连带保证诉讼中,法律允许债权人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把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作为被告。同时,德日和台湾地区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和立法借鉴。笔者对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牵连性; (3)诉讼的合一确定。主要有连带债务之诉,股东代表之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诉,同一事实导致多个受害人权益受侵害之诉以及按份财产的归属争议之诉等等。并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判决效力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段文波[7](2016)在《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诉的主观合并禁止原则的例外,必要共同诉讼滥觞于日耳曼固有法上的诉讼团体共享诉讼实施权制度。随着诉讼团体范围的扩张,被视为一种妨诉抗辩的共同诉讼也受到质疑。以诉讼标的不可分为契机,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变为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当诉讼法与实体法从体系上分离之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从实体法转向诉讼法,从必须共同诉讼转向避免矛盾判决,即从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演化为判决之合一确定,同时完成了从法律上合一确定转向逻辑上合一确定的华丽转身。借此,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也随之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应运而生。(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蔡本杰[8](2016)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参与度极高。但是,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却存在缺失,其仅仅规定了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必须一同参与诉讼方为适格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却遗漏了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同一,但当事人不必一同起诉或应诉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有诉讼标的既非同一也非同一种类,但必须进行合一判决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的缺失,不仅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导致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脱节情形。为解决这样的困境,我国应当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具有牵连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论文主体共分叁个部分,分别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理论介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叁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叙述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特征及价值,以较为宏观的视角对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介绍,了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什么。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从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这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同时分别阐述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为什么不完善。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如何完善所提出的建议,具体从叁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解决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怎么完善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0)

熊建华[9](2016)在《论公司法上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而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的范围扩及逻辑上有合一确定必要之情形,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之扩张,使其不再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以既判力扩张为合一确定判断标准的观点也应得到修正。在债权人先单独起诉股东时,因具备逻辑上合一确定之必要而应赋予债权人追加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债权债务这一基础事实所采取的有利诉讼行为及于全体,所有不利诉讼行为仅及于自己。(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雷蒙[10](2015)在《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该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较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相关问题,这导致我国的追加制度运行不畅。本文旨在分析追加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完善追加制度的途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叁部分:第一章是论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制度的基础理论,剖析追加制度的法理依据与立法价值。第二章是分析追加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首先从立法角度介绍追加制度的立法及其缺陷;其次通过案例入手,从实践角度分析追加制度的实践问题;最后从学界的理论争议的角度探讨追加制度的研究现状。第叁章是对追加制度的完善。在前文关于追加制度的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追加制度的途径。最重要的是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再分类,将其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然后对追加程序的规范统一,从追加对象的标准界定、追加程序的启动、追加的方式等方面对追加程序进行完善。最后分析当事人不同意追加的情形,协调法院的依职权追加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以此达到对追加制度全方位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4-30)

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仲裁管辖的基础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仲裁条款仅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有效。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仅有部分主体与当事人定有仲裁协议时,该纠纷的管辖便会产生矛盾。本文认为,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也应秉承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准必要共同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余婵玲.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黄东阳.必要共同诉讼管辖冲突解决路径之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9

[3].蒲一苇.诉讼法与实体法交互视域下的必要共同诉讼[J].环球法律评论.2018

[4].张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刘文君.论必要共同诉讼中拒绝共同起诉人的强制追加[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田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研究[D].辽宁大学.2016

[7].段文波.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现代法学.2016

[8].蔡本杰.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6

[9].熊建华.论公司法上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为出发点[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10].雷蒙.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制度[D].广东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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