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白云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白云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文献综述

白云[1](2018)在《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着作权法修改(送审稿)草案》“播放权”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流媒体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单向式的传播行为愈加普遍。由于我国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照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后半段的规定,广播权严格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定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便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法律空白地带。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之际,送审稿扩大广播权的含义新设"播放权"以解决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难题,此种解决方法在我国着作权法环境下不失为一种良策。(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8年09期)

温新宇[2](2017)在《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着作权法保护——兼谈《着作权法》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传播,可分为无线和有线两种,并非独立于二者的第叁种传播方式,现行《着作权法》设广播权,只保护以无线方式进行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有必要设立向公众传播权取代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6期)

谢文美[3](2017)在《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追随着科技更新的脚步,我们已经迎来了数字时代,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完全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将作品数字化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极为容易的方式获取相关内容并进行再次传播。如果法律不对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传播行为做出适当规制,那么着作权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无数次的传播,其利益将会遭受重大损失,进而降低他们创作作品的积极性。新的传播技术催生了新的传播行为,新的传播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合理控制则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权利纠纷。因网络定时播放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产生的着作权纠纷逐年攀升,已然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为适应互联网给传播方式带来的变化,《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给该项权利下定义时,立法者并没有完全领会其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导致该项权利调控的传播行为具有单一性,无法适用于近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行为。有的学者意欲寻求广播权的规定来规制这种传播行为,然而仔细梳理该项权利,我们就会发现由于我国广播权确立时间较早,导致其定义过于传统,权利外延相对狭窄,上述传播行为也无法涵盖在其规制范围之内。最终产生的结果是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一种新兴传播行为无法受到权利人拥有的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但是毫无疑问,这种传播行为明显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只能由兜底条款临时对其进行限制。因其便捷性和及时性,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发展前景必定会越来越好。为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学理上提出了叁种规制方案,第一种是扩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第二种是扩展广播权的定义,第叁种是规定向公众传播权。本文梳理了相关权利的立法起因和立法目的,对国外规制此种传播行为的不同做法一一分析,同时对比我国的立法现状,对上述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加以认定,以期对其进行合理规制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与此同时笔者也对因规制这种传播行为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本文写作过程中也对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方式进行反省,对其查缺补漏,为以后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7-05-28)

赵婷婷[4](2015)在《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着作权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叁网融合技术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以网络实时转播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方式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纠纷越来越多。2012年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到关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定性问题上。该起案件经历了完整的两审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并反映出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法律属性问题。而在叁网融合的大背景下,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必将成为一种常态,我国《着作权法》该怎样合理设置有关播放的权利体系,从而避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侵权案件的发生,是着作权法理论界、实务界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这一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侵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的基本案情、当事人诉辩和法院裁判结果,以便理清案情,对于本案有一个基本了解及思考。第二部分总结分析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界定谈起,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相关规定得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既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也不属于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放映权的调整范畴,而应适用着作权兜底条款调整。第叁部分对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评析。法院认为网络实时转播有可能侵犯广播权,也有可能适用着作权兜底条款规制。但笔者认为适用着作权兜底条款更为合适,因为法院对广播权中的“有线”进行的扩大解释,与广播权的规定不符,与广播权的立法背景也相违背。第四部分论述我国《着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通过总结,导致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着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存在问题,然后在探讨了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第叁稿以及送审稿中相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为了可以使得非交互网络传播行为受到法律规制,进而让着作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建议重新定义广播权并完善相关的法定许可制度和邻接权制度。(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5-03-01)

李瑞钦[5](2014)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适用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构建——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认定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对象明确限定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成为司法判定的难题。本文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司法困境切入,深入剖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立法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在对这些缺陷进行必要的反思后,尝试提出重构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具体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4年12期)

顾威豪[6](2013)在《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 浅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扩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着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终"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3年12期)

顾威豪[7](2013)在《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着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3年06期)

田萌[8](2012)在《“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所引发的纠纷,"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得不到法律规制的问题,引起了学界重视;从案例出发,结合学者观点以及借鉴外国立法,提出如何进行完善的观点。(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2年14期)

牛小娣[9](2012)在《中国交互式网络广告传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媒体的发展与运用,严重冲击传统媒体主导的社会信息传播环境。在新媒体环境下,破解传统媒体遇到的传播障碍,广告业界新贵——交互式网络广告凭借其以受众为中心的视角备受关注。交互式网络广告泛指以网络媒体为依托,能够引起用户行为产生交流与互动的网络广告形式。在实际传播过程中,广告主行业繁杂但集中度高,产品或品牌趋向全国化、时尚化和年轻化;广告传播媒介方面,互联网络广告传播媒介普遍发展较快,移动网络媒体应用兴起且来势凶猛;广告传播受众方面,广告受众基数大,年龄趋向年轻化,职业以学生和白领为主,综合门户、搜索引擎、即时通信、C2C网站是他们经常接触的网站类型。交互式网幅广告、富媒体广告、产品广告网站和搜索引擎广告凭借其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友好的交互内容成为交互式网络广告的几种典型传播形式。同时,交互式网络广告呈现传播方式多样化、受众参与差异化、终端操作技术化、传受双向互动性和反馈渠道实效强等传播特点。在实际的传播过程中,交互网络广告传播虽集诸多优势于一身,但实际传播过程中却遭遇一系列的尴尬情况,比如受众属性限制品牌介入、日标受众群模糊、受众参与度不足、传播渠道单一和效果评估体系灵活度差等。造成这些传播问题的原因可归为广告代理公司的专业素养制约、广告主的人为因素制约和广告受众的自身因素制约带来的主观原因及技术限制、广告预算限制、传播平台限制所带来的客观原因。为解决这些实际传播中出现的问题,本文给出以受众为中心的交互式网络广告传播对策,即明确品牌定位、找准目标受众、提高广告表现、拓展媒体渠道和加强效果评估。(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2-04-01)

汤辰敏[10](2012)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重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着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着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叁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着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传播,可分为无线和有线两种,并非独立于二者的第叁种传播方式,现行《着作权法》设广播权,只保护以无线方式进行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有必要设立向公众传播权取代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参考文献

[1].白云.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着作权法修改(送审稿)草案》“播放权”条款[J].传播与版权.2018

[2].温新宇.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着作权法保护——兼谈《着作权法》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修改[J].智富时代.2017

[3].谢文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新疆大学.2017

[4].赵婷婷.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着作权法规制[D].重庆大学.2015

[5].李瑞钦.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适用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构建——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认定切入[J].法律适用.2014

[6].顾威豪.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浅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扩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必要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3

[7].顾威豪.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J].中国版权.2013

[8].田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

[9].牛小娣.中国交互式网络广告传播研究[D].湖南大学.2012

[10].汤辰敏.论我国《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重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为视角[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标签:;  ;  ;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论文-白云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